[原创内容] 关于巫师财经与B站解约风波的简单法律分析(基于2020年6月15日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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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onfucker

2020-06-06T09:22:20+00:00

俗话说,眼看他起高楼。巫师财经从一夜蹿红,到如今局面,只能说是自取其果。但本着就事论事的业余好事者之精神,还是不免想对这次巫师与B站的解约风波做一点简单的分析论述。
下文所有的分析,均基于现有法律、本案已可被公众所知信息,以及一般性的商业实践操作常识等,做出的有时效局限性的简要法律分析,并不代表任何对本案未来诉诸法院结果之当然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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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让我们整理下本案已知的主要事件时间线索。
1、2020年4月15日,巫师向B站寄出巫师已单方签字的《bilibili深度合作协议》;
2、根据B站目前公开的《合作协议》封面,合同签约日期疑似为2020年5月1日;
3、2020年5月19日,巫师经公证,向B站发函,要求撤回签字、不签署协议;
4、2020年6月2日15时39分,B站给巫师回复了《合作协议》盖章扫描件(原件亦寄回);
5、2020年6月2日19时37分,巫师收到B站汇款,标注为“合作款”。

实际上本案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双方的《合作协议》是否已生效,巫师可否撤回签字。

如果仅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简单来说也就是,在本案中,巫师单方签字并发出的《合作协议》就是一种要约,在受要约方B站发出承诺通知(即B站寄回了盖章扫描件或者原件)之前,巫师都有权撤回自己的签字,这个初步看起来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在于,所谓撤回签字,前提是,合同尚未成立,如果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是不存在什么撤回签字可言的。

正常的商业合同常常会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为判定。换言之,如果《合作协议》也是以签字盖章为生效条件,那B站则需要证明:
在2020年5月19日16时52分巫师的撤回签字邮件到达B站方邮箱之前,B站就这份《合作协议》已进行了盖章,以此实现了合同的成立生效。至于什么打款也好、啥时候寄回也好,都与证明这份合同是否成立,并无直接关系。
那么,B站应当如何证明自己已在5月19日前盖章完成呢?
仅有合同原件首页、尾页的打印版签署盖章日期[2020年5月1日],恐怕是不足够的。尤其巫师方也可能找出,B站方人员的沟通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这份合同在5月19日前其实还没盖章完成。
为了证实B站已在5月19日前就已经盖章完成了这份合同,或许B站能需要提供:1、盖章人员证人证言;2、B站内部盖章审批表;3、B站盖章流程OA截图等等证据。
当然,从目前公开爆出的这份《合作协议》封面右上角来看,编号最后几位是0527002,由于商业操作中,合同签署日期倒签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所以也不排除这份《合作协议》确实是在比如5月27日才完成B站这边的盖章归档的。

如果B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在5月19日巫师发出撤回邮件前,就已盖章完成,那这份《合作协议》自然是没有成立生效的,巫师当然可以撤回自己的签字,至于B站晚盖章也好、付款也罢,都不足以让这份《合作协议》成立了。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巫师哪怕不花这个公证费,只是径直发出邮件、短信都是足够的。至于巫师做的公证,唯一的价值只是固定了[他发出过撤回邮件这件事,以防哪天巫师不小心把原始邮件删除了],并不会因为公证,就让这个撤回邮件在[使《合作协议》不成立]这件事上能发挥任何作用。
假设,在接下来这个瓜互相爆料伤害的过程中,巫师这方可提供更有力的证据,证明B站确实没有在5月19日前盖章,那么,B站是否就输定了呢?
答案是未必。

因为,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具体来说,本案后续可能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B站的人员已经明确在通讯记录中,告知了巫师,“你这边签字后,我们需要一到两个月来完成我们这边的盖章流程”,这“一到两个月”的说法,只要巫师在通讯记录中并没有提出明确的反对,也就可被认为是一种巫师本人已接受的“承诺期限”,这种情况下,巫师自然在“一到两个月”内不得撤回自己的签字。至于具体能否适用这个“承诺期限”条款,就需要看双方在通讯记录里是怎么聊的。
2、也不排除,B站在《合作协议》里一开始就写上了,“本协议一旦经您签字并寄回我方,就视为您已向我站发出了不可撤销的要约”,真要这样的话,本案一开始就没有什么好讨论的余地了。
3、如果B站可以提供本次双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的通讯记录,表明即使在5月19日撤回邮件后,双方仍在就《合作协议》部分条款进行协商,这封撤回邮件的实质更类似于巫师对B站尽快盖章的催促;B站已开始为履行《合作协议》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如巫师在4月23日于B站投放的视频,已得到了B站根据《合作协议》进行的后台推广等;并且巫师对B站尚未走完《合作协议》盖章流程即提供的推广支持是知情、且至少默示同意的。那么,B站亦可能考虑使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二)来对抗巫师撤回签字。
基于本次的瓜事件仍处于一个发酵的过程,双方尚未爆出更有实质杀伤力的证据,最后法律上的胜负自然是未可知的。并且基于双方的《合作协议》可能涉及到了商业秘密,最后双方都没有选择将之诉诸公议,也是很正常的。
在没有真正看到《合作协议》文本之前,判断双方对错、过失,是草率的。

就笔者个人立场的总结来说:
1、从巫师的整个撤回签字过程来看,此公未见于法律有多么突出的精通,邮件中多有置气之语,为人亦缺乏商业谈判应有诚信的精神。
2、B站一个半月才返回盖章文件,体现了大公司通有的“流程病”,如最后确证,B站真在5月19日撤回邮件前,也没盖章完成,自然也是对商业诚信、公平的违反,如最后B站因此败诉,自需检讨。

当然,不排除随着事件的发酵,笔者可能进一步更新本文的分析。

对了,最后说一句。
本文尚未经与专业律师之充分研讨,故请切勿以我为准。



顺带。在B站看老三国真的太有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