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内容] 用刑法学的介入因素三标准以及证明责任方面讨论货拉拉司机是否应当担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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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kedMonk

2021-02-24T06:59:36+00:00

与所里的几名同事讨论了本问题,得到了相对一致的结论,今天得空就来写一写。

司机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本质上是基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乃刑法中最具理论争议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务中也颇为棘手。
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提出的介入因素三标准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多有借鉴。

介入因素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加以确定的,在具体判断中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先前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三个判断中,任意两个标准打钩,既可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任意两个标准打叉,即为中断先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结果是女子死亡的结果,先前行为是司机偏航且不回应女子的询问,介入因素是女子开始跳车自救。
(1)先前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司机偏航且不回应,是否大概率导致死亡结果?我个人认为是小概率事件,这一步打叉;
(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这一步是网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从尊重女性的角度以及代入独行女性的感受,我姑且在此认为跳车行为是常人都会做的事情,不异常,打钩。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这一步是无须讨论的一个叉,因为死亡结果完全是由跳车的介入因素引起的。
三标准中两个标准为叉(或者也有人认为三个标准都是叉,不影响判断),中断了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司机不应对结果担责。
只有认为司机偏航且不回应会导致乘客死亡的概率很高,且同时认为女子跳车不异常,方可得出司机应对死亡结果担责的结论。

同时,我们假设司机发出了死亡威胁,“到地方我就杀掉你!”,且偏航并锁车门,不理会女子发问,那先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概率是高的,第一步打钩;女子跳车自救的行为也不异常,第二步打钩;第三步介入因素的影响力大,打叉。
在这样的情况下,三个标准中两个钩,存在因果关系,司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但是,即使事实真的如此,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在公诉方,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司机有此类行为,应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用之前的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
只有公诉机关能够证明司机的犯罪行为,司机才应对结果负责,并且,我认为罪名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

综上,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我认为司机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可以考虑公平条款予以不超过50%的民事补偿,或者责任划分的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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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sFortune

60码速度下选择跳车这个行为怎么说呢……也是太缺少生活经验了。

司机不是超人,做不到开着60码,跨过档位杆,还保持车速和行驶方向的前提下控制副驾驶座的人。要控制副驾驶座的人,必定减速或停车,退一万步说一定得跳,也等减速了再跳。

即使只是去驾校上过课也应该能体会,驾驶座上的司机其实和被手铐拷着没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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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Benthem

同行来顶一下,分析的很到位,N年没办刑事案子,我也觉得能否定罪主要就在于第一点,司机在先与乘客因为搬货等候时间长表示不满,又偏航在乘客要求停车时不予回应的行为是不是足以造成乘客感到威胁,然而就像lz假设的情形那样,其实只要多说一句话或者一个锁车这样的小举动就足以改变结果,因此无法掌握全部细节的外人其实根本难以作出正确判断,还是让能看到全部案卷的法官来判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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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kedMonk

Reply to [pid=497605781,25771683,1]Reply[/pid] Post by [uid=5390602]tabris8[/uid] (2021-03-04 15:15)

是的,但是根据通报,基本是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了,那就要有利于被告。
而且要是能证明的话,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是不恰当的,但是具体应该是什么,我还希望多讨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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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fc

挺不错的分析,突然想起了读书时候学过的内外因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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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ed

从通告来看,即使是预设有罪立场的警方

也已经放弃由先导行为来定罪

而是从司机发现危险行为后,没有及时做出合理阻止行为的角度
以应作为而不作为来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
“应紧急停车,采取语言、行动等方式阻止女子跳车”

所以争论点在于,司机对于异常过激行为的女子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救助行为是否恰当,这两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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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0sTッ

学习了,这比其他那些吵架撕逼贴有价值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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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REGA

首先的法律正确

比如交通事故,就算司机0责任也的赔偿10%,这就很鬼扯。

无责为何还要承担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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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fromstatefarm

[quote][pid=497611753,25771683,1]Reply[/pid] Post by [uid=62912339]投资不过南宋界[/uid] (2021-03-04 15:35):

首先的法律正确

比如交通事故,就算司机0责任也的赔偿10%,这就很鬼扯。

无责为何还要承担10% ???[/quote]这个问题得去问人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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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ietrice

[s:ac:哭笑]我希望判完之后不管法院检察院哪,能出个长篇解释指导一下应该怎么做

目前看,起点是,司机选择行车路线时应有与同车人协商的义务,如被同车人拒绝则应当停止驾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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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miPuddin

你先前行为搞错了,先前行为要是危险性为,而不回应那些不是危险性为。这是柏浪涛的分析。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3/04/-7Qvdog-bs85ZpT1kS7i-2nl.jpg.medium.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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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koe

这么有理有据利用刑法的学术观点对案件进行说理的人不多了,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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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kedMonk

Reply to [pid=497609844,25771683,1]Reply[/pid] Post by [uid=5100126]宫村宫子_EF[/uid] (2021-03-04 15:28)

刚好现在我和一个同事也在讨论这个,同时我们也在讨论副驾喝毒药、自残等类似行为和本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以及救助义务的来源和救助的可能性等。

想听听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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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Kraks

[quote][pid=497609844,25771683,1]Reply[/pid] Post by [uid=5100126]宫村宫子_EF[/uid] (2021-03-04 15:28):

从通告来看,即使是预设有罪立场的警方

也已经放弃由先导行为来定罪

而是从司机发现危险行为后,没有及时做出合理阻止行为的角度
以应作为而不作为来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
“应紧急停车,采取语言、行动等方式阻止女子跳车”

所以争论点在于,司机对于异常过激行为的女子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救助行为是否恰当,这两个点[/quote]即便是具有救助义务,在夜间高速驾驶的条件下,也应充分考虑司机的反应时间和救助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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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r

[quote][pid=497613003,25771683,1]Reply[/pid] Post by [uid=33964465]wh23lf[/uid] (2021-03-04 15:39):

你先前行为搞错了,先前行为要是危险性为,而不回应那些不是危险性为。这是柏浪涛的分析。
[url]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611045808275625?_wb_client_=1[/url][/quote]我也刚看了柏浪涛的分析,我发帖好像发不出去[s:ac: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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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 Pax Rex

[quote][pid=497609844,25771683,1]Reply[/pid] Post by [uid=5100126]宫村宫子_EF[/uid] (2021-03-04 15:28):

从通告来看,即使是预设有罪立场的警方

也已经放弃由先导行为来定罪

而是从司机发现危险行为后,没有及时做出合理阻止行为的角度
以应作为而不作为来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
“应紧急停车,采取语言、行动等方式阻止女子跳车”

所以争论点在于,司机对于异常过激行为的女子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救助行为是否恰当,这两个点[/quote]司机 打双闪 轻踩刹车 不就是合理阻止行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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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miPuddin

[quote][pid=497613559,25771683,1]Reply[/pid] Post by [uid=18665759]墨冥枫[/uid] (2021-03-04 15:41):

即便是具有救助义务,在夜间高速驾驶的条件下,也应充分考虑司机的反应时间和救助能力吧。[/quote]通报说了,他只是减速,没有立刻停车。这说明手机有反应,但是处理的不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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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k_RkN

我觉得楼主忘记一个大前提,偏航的前提是当时所处的环境人烟稀少,灯光昏暗,在此前提下乘客出于自身安全角度向司机提出询问,希望司机的解答能够打消自身疑虑,但是司机的恶语相向加不回应直接引起了当事人的自救行为。你说大白天的,周围车多人多偏航这算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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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sFortune

Reply to [pid=497613559,25771683,1]Reply[/pid] Post by [uid=18665759]墨冥枫[/uid] (2021-03-04 15:41)

这不好说。

我国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都是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才把防卫人的能力、环境考量进去的。昆山龙哥事件之前,对正当防卫的界定严格到几乎只能说是张无忌打韦小宝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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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momo

你分析的好,把司机故意害死女生的作为犯可能排除了。
不作为犯的过失责任,怎么排除,这个是警察抓人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