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kedMonk
2021-02-24T06:59:36+00:00
与所里的几名同事讨论了本问题,得到了相对一致的结论,今天得空就来写一写。
司机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本质上是基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乃刑法中最具理论争议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务中也颇为棘手。
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提出的介入因素三标准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多有借鉴。
介入因素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加以确定的,在具体判断中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先前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三个判断中,任意两个标准打钩,既可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任意两个标准打叉,即为中断先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结果是女子死亡的结果,先前行为是司机偏航且不回应女子的询问,介入因素是女子开始跳车自救。
(1)先前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司机偏航且不回应,是否大概率导致死亡结果?我个人认为是小概率事件,这一步打叉;
(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这一步是网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从尊重女性的角度以及代入独行女性的感受,我姑且在此认为跳车行为是常人都会做的事情,不异常,打钩。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这一步是无须讨论的一个叉,因为死亡结果完全是由跳车的介入因素引起的。
三标准中两个标准为叉(或者也有人认为三个标准都是叉,不影响判断),中断了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司机不应对结果担责。
只有认为司机偏航且不回应会导致乘客死亡的概率很高,且同时认为女子跳车不异常,方可得出司机应对死亡结果担责的结论。
同时,我们假设司机发出了死亡威胁,“到地方我就杀掉你!”,且偏航并锁车门,不理会女子发问,那先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概率是高的,第一步打钩;女子跳车自救的行为也不异常,第二步打钩;第三步介入因素的影响力大,打叉。
在这样的情况下,三个标准中两个钩,存在因果关系,司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但是,即使事实真的如此,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在公诉方,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司机有此类行为,应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用之前的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
只有公诉机关能够证明司机的犯罪行为,司机才应对结果负责,并且,我认为罪名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
综上,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我认为司机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可以考虑公平条款予以不超过50%的民事补偿,或者责任划分的相应赔偿。
司机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本质上是基于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乃刑法中最具理论争议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务中也颇为棘手。
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提出的介入因素三标准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多有借鉴。
介入因素一般是通过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加以确定的,在具体判断中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先前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
三个判断中,任意两个标准打钩,既可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任意两个标准打叉,即为中断先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结果是女子死亡的结果,先前行为是司机偏航且不回应女子的询问,介入因素是女子开始跳车自救。
(1)先前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司机偏航且不回应,是否大概率导致死亡结果?我个人认为是小概率事件,这一步打叉;
(2)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这一步是网上争论的焦点问题,从尊重女性的角度以及代入独行女性的感受,我姑且在此认为跳车行为是常人都会做的事情,不异常,打钩。
(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这一步是无须讨论的一个叉,因为死亡结果完全是由跳车的介入因素引起的。
三标准中两个标准为叉(或者也有人认为三个标准都是叉,不影响判断),中断了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司机不应对结果担责。
只有认为司机偏航且不回应会导致乘客死亡的概率很高,且同时认为女子跳车不异常,方可得出司机应对死亡结果担责的结论。
同时,我们假设司机发出了死亡威胁,“到地方我就杀掉你!”,且偏航并锁车门,不理会女子发问,那先前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概率是高的,第一步打钩;女子跳车自救的行为也不异常,第二步打钩;第三步介入因素的影响力大,打叉。
在这样的情况下,三个标准中两个钩,存在因果关系,司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但是,即使事实真的如此,刑事案件证明责任在公诉方,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司机有此类行为,应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用之前的标准来判断因果关系。
只有公诉机关能够证明司机的犯罪行为,司机才应对结果负责,并且,我认为罪名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
综上,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我认为司机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可以考虑公平条款予以不超过50%的民事补偿,或者责任划分的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