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MSHAKER
2024-11-05T12:22:57+00:00
[森林的化分]
从实际归属权来看,中世纪英国的林地总体上分为王室所有和领主所有两类。
但无论归属于谁,大多数林地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满足包括国王在内的领主的狩猎需求。
作为狩猎场所的林地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森林 (forest),特指王室森林,在中世纪的法律术语中,森林是“一片有树林和肥沃牧场的土地,是鸟兽、猎禽和小猎物的栖息地,受国王的安全保护,满足国王的打猎需求”。
"然而,判断森林的唯一标准,并非土地是否有茂密的林木覆盖,而是它是否受森林法的管辖。
森林中的土地不一定专属于国王,有时由国王独占,有时也出现国王与个人共有的情况,但森林内所有土地的使用都必须受到森林法的严酷限制。

第二类是猎区 (chase),猎区实际上是国王允许一些大的教俗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上圈围的私人森林,受普通法的管辖。
在中世纪,王室森林经过国王的授权摇身变成贵族猎区的现象时常发生,而贵族的猎区也可能因为家族产生了君主而变为王室森林。
第三类是猎园(park),猎园是国王或领主圈起的面积相对较小的一块狩猎地。
最后一类是免苑(warren)。
中世纪的“warren”有两种不同用法,其一即放养野免和家免的猎物区:其二即自由狩猎权(right of free warren),指在特定地方猎的专有权尽管划为狩猎区的林地大多数都生长着茂密的树林,但林地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有树林的地方。
在森林内部,可能会有荒地、沼泽、围圈地、村庄甚至集镇:森林周边不被圈围,但有天然的界限,比如丘陵、河流、公路或者是处于边界的树木。并不完全如字面意义上所指的为林木覆盖的区域。
但就一般的林地而言,它们往往是一片树林,分布在偏远的边界,远离定居点,被限制在贫的土地上,陡峭或潮湿的斜坡上,或是难以排水的平坦粘土地上。
值得注意的是,中世纪在使用“森林”一词时,并非总是严谨地指向王室森林这一法律实体。
森林、猎区猎园、免苑、林地、林地牧场等在当时常常出现交叉使用的情况,甚至笼统地称为“森林”。
例如,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为个人所属的查恩伍德林地(Charnwood Forest)也被称为森林,许多北方的森林从王室转移到贵族手中后仍被称为森林,还有大量没有王室管辖记录的猎区也被称为森林。
[征服者威廉]

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和丹麦人统治时期, 为了打猎需要, 统治者设立了专属森林区和禁猎区。
1066年诺曼征服后, 征服者威廉立即宣布占有森林并享有在森林中打猎的特权。他将汉普郡部分地区变为狩猎区,温切斯特附近地区则被開辟为“新林区”( New Forest),这标志着在英格兰開始形成王室森林。因而有研究者认为,征服者威廉是中世纪英格兰不甚完美却涵盖甚广的王室森林制度的開山鼻祖。
从威廉一世開始,英格兰的王室森林逐渐成为具备司法意义的林区:为了管理庞大的王室森林,国王需要颁布
相关法律。而在森林法建立初期,这些与王室森林有关的法律具有很强的私法特征,与适用于整个王国的普通法有所不同。
正如1179年《财政署对话录》(Dialogue of theExchequer)所述:“林区有自己的法律,据说不是以王国的普通法为基础,而是以国王专断的敕令诏书为基础。
“森林法将森林设定为国王专属区域,园林中的鹿、兔苑中的野兔、野鸡、鹧捣以及鱼塘里的鱼等都是国王的财产”。
借助森林法,国王对于林区及其周围地区的管理权不断扩大,进而影响到当地居民的利益,由此引发国王与臣民之间的冲突,为森林法从私法向公法转变提供了契机。
[克鲁特大帝]

一、森林法的雏形:克努特法
虽然正式的王室森林管理体系是诺曼征服后确立的,
但森林法并非诺受人独创。实际上,森林法部分源香欧力文档洲大陆,部分源于英格兰已有的森林法一丹麦统治时的《克鲁特法》
1018年,丹麦人克努特(Canute the Dane)即位伊始
就颁布了一些法令,以便对森林进行管理,这些法令统称为《克努特法》(Cnut’s dooms)。作为王室森林管理体系的雏形,《克努特法》在森林官的设置、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对于违法者的惩处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为后世的王室森林管理奠定了基础。
对于管理森林的官员,《克努特法》设置了不同的等级,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为首席林务官(primariiforestoe)、中层管理者和低级林务官:还明确规定了各级官员的义务和职责,主要负责照看林中草木和野物,且每年须向国王缴纳一定数量的军需品。
根据级别不同,森林官所需缴纳的军需品也有所不同。
首席林务官每年要向王室交纳三匹马(其中两匹配有马鞍)、一柄剑、五支骑兵用的长矛、一把短剑,一面盾以及200银先令。
中层管理者每年要上交一匹马、一支长矛、一面盾和60银先令。
低级林务官每年要交纳一支长矛、一支十字弩和15银先令。
法令还规定这些官员享有免除一定兵役和司法义务的特权。
比如法令第9条规定:“无论职位高低,所有森林官员均可免除百户区法院(hundred laghe)及其他法院的传唤。同时免除其涉及兵役的义务(英国人称其为warscot)。如制备盔甲,以及承担其它军事义务等。”
不过,根据法令第10条“如果中层管理者和低级林务官违法,将由清廉、英明的首席林务官进行审理。如果首席林务官犯下重罪,将由王室亲自予以裁决”的规定,林务官违法依然要受到上级官员或王室的审判。
第28条规定:“任何林木和下木的砍伐均要在首席林务官监督下进行。任何对王室猎场的侵犯都是犯罪。”违反者将受到严厉惩处。
第29条规定:“任何砍伐栎木(ilicem)或其它可为林中野物提供食材的树木的人须向国王交纳20先令。”表明此时王室已认识到森林的重要经济价值。
在森林法令中,对身份不同的人处罚也是不同的,贵族享有优于平民的特权。
法令第21条规定:“对王室猎物及森林中其他猎物和草木的侵犯,不同人将给予不同的惩处,如贵族和平民之间;主仆之间;教士和俗人之间。依照传统习俗,侵犯野物将受到严惩,侵犯王室猎场以外的草木可以减轻追究,但不会免除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克努特法》第30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均可在其私有林地采伐草木或猎取野物,但不能涉猎或侵入国王划定的野物栖息地”。也就是说,当时的法令还是允许自由人在王室森林之外的地区享有狩猎权的。这与后来诺曼时期的森林法令明显不同。

[森林法走向成熟:伍德斯托克法令]
在诺曼王朝统治时期,随紫着王权不断加强,国王管辖
的王室森林区也不断扩大。根据《末日审判书》的记载,威廉一世时期就有 30 块领地近三分之二的土地被用辟为林区。为了便于管理日益扩大的王室森林区,颁布一部严格而规范的森林法成为国王需要考虑的事情。
1175年6月,在里丁(Reading)举行的惠特底会议,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命令对一些贵族进行调查,因为这些贵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王室森林中捕杀了鹿等猎物。
8月,这项调查的范围扩大到骑士、平民甚至教士。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亨利二世于1184 年颁布了一部较为完善的森林法一-伍德斯托克法令(the Assizeof Woodstock)。
《伍德斯托克法令》具有鲜明的“私法”特征,当时
英格兰国王在森林管理方面拥有特权,王室森林成为国王的个人财产,侵犯王室森林等于侵犯国王个人财产。《伍德斯托克法令》正是为此而颁布的。
正如Richard FitzNogel在《财政署对话录》中所写的:“王室森林内有独立于普通法的专门法律,这些法令出于国王的意志。因此,遵守森林法并非毫无限定的“合法行为”,而是“符合森林法规定的合法行为”。”
这部法令规定的国王特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国王在王室森林中享有狩猎特权))
1167年颁布的《第一法令》(PrimaAssisa)就已经强调任何人不得侵犯国王在森林中的狩猎权,《伍德斯托克法令》更是详细说明了国王在王室森林中享有狩猎特权。
首先,法令对于哪些人不能侵犯国王的狩猎权进行限
定,涉及人群几乎囊括所有臣民,其中包括贵族和神职人员。
比如,法令的第1条就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国王的森林及其狩猎权,即使“受到侵犯的”草木或野
物即使是贵族的个人财产,国王也将毫不留情地予以剥夺。
在法令第5条中,国王要求他的森林管理人员关注王室森林中骑士或他人拥有的林木,以防被损毁,一旦发现有损毁现象,则令损毁者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国王对贵族、骑士和他人在王室森林中的林木或其他财产具有完全管辖权。
法令第9条规定:禁止任何神职人员侵犯国王的猎物和草
木,此种行为一经森林管理人员发现,即对违犯者立即予以拘押,国王可以对违犯者随意收取救免金。
其次,法令还明确规定禁止狩猎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根据法令第 16条规定,在时间上,禁止任何人在夜间偷猎。在地点上,无论在森林内外,无论是动物栖息地还是其经常出没之处,违法者一经发现即被监禁一年并处以罚款。法令第 15 条还特别规定,毛皮漂白工和制革工不能居住在自治市镇以外的国王森林中。
《伍德斯托克法令》不仅对人们在森林中的活动有所规定,对他们的狩猎武器和猎犬也有特别限定。比如第2条就规定禁止任何人携带弓箭、牵领猎犬进入森林,除非持有国王认可的担保。

((第二,国王在王室森林中拥有司法特权))
当时森林法与普通法分离,违反森林法的诉讼在森林法庭进行,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则在普通法法庭进行。王室森林中的森林法庭通常由国王派出的法官及森林区其他官员组成,只有国王才能授予森林法庭以司法权。
《伍德斯托克法令》对于森林法庭的召阴以及森林法适用范围有详细规定。
例如在法令第11条中,要求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等贵族必须听从首席林务官的召唤,参与涉及王室森林的诉讼,如拒不出席将受到国王惩处。
在第 13 条中,国王要求林区内每个12岁以上的男子宣誓维护森林法,在林区内领有封地的神职人员也应如此。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尽管教士享有世俗审判豁免权,却必须受森林法管辖。
亨利二世曾要求举报所有叛乱时期猎捕国王猎物的人,许多教士因此而被告发,并在森林法庭受到审判。教皇的使节 HugoPierleoni对此并未提出抗议,他甚至与国王达成协议:尽管教士享有世俗审判豁免权,但在违犯森林法时也必须接受森林法庭的审判。

((第三,森林管理由王室委任,宣誓效忠国王))
国王要求任何保有王室森林的郡县,均须委派 12 名骑士保护国王的森林及林中的动物和草木,同时委派 4 名骑士负责在林中放牧牲畜并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法令第4条的规定,所有在王室森林中拥有林木的人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对林木进行看管。只有林区主人宣誓遵守法令并配备看守人后,国王才考虑不委派森林管理人员。
国王委派的森林管理人员常常凭借特权盘剥当地居民引起当地居民强烈不满。具有专制色彩的森林法严重影响到森林周围居民的生活。人们不仅害怕森林法严酷的惩罚措施,更害怕王室的巧取豪夺。
根据《财政署卷档》记载:有两人的家中被发现了鹿肉,他们有可能被判处了死刑,但财政署更感兴趣的是没收他们的财产。另外,很多逃犯的财产被没收,甚至还有一个已逃到教堂寻求庇护的人的财产随后也被没收了。
讽刺作家Nigel Wireker 的一首诗体现了人们对于森
林法的畏惧和厌恶:“所有的人,都是按照上帝的意愿造
出来的,人类不仅被创造,还要被处以罚金,那些王公贵族更重视他们土地上的牲畜,所有的人都不被重视,不知多少人死在了绞刑架上,仅仅是因为拿了一只活物!那些杀死动物的人也被杀死,这比西西里的暴君有过之而无不及”。
从实际归属权来看,中世纪英国的林地总体上分为王室所有和领主所有两类。
但无论归属于谁,大多数林地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满足包括国王在内的领主的狩猎需求。
作为狩猎场所的林地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森林 (forest),特指王室森林,在中世纪的法律术语中,森林是“一片有树林和肥沃牧场的土地,是鸟兽、猎禽和小猎物的栖息地,受国王的安全保护,满足国王的打猎需求”。
"然而,判断森林的唯一标准,并非土地是否有茂密的林木覆盖,而是它是否受森林法的管辖。
森林中的土地不一定专属于国王,有时由国王独占,有时也出现国王与个人共有的情况,但森林内所有土地的使用都必须受到森林法的严酷限制。

第二类是猎区 (chase),猎区实际上是国王允许一些大的教俗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上圈围的私人森林,受普通法的管辖。
在中世纪,王室森林经过国王的授权摇身变成贵族猎区的现象时常发生,而贵族的猎区也可能因为家族产生了君主而变为王室森林。
第三类是猎园(park),猎园是国王或领主圈起的面积相对较小的一块狩猎地。
最后一类是免苑(warren)。
中世纪的“warren”有两种不同用法,其一即放养野免和家免的猎物区:其二即自由狩猎权(right of free warren),指在特定地方猎的专有权尽管划为狩猎区的林地大多数都生长着茂密的树林,但林地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有树林的地方。
在森林内部,可能会有荒地、沼泽、围圈地、村庄甚至集镇:森林周边不被圈围,但有天然的界限,比如丘陵、河流、公路或者是处于边界的树木。并不完全如字面意义上所指的为林木覆盖的区域。
但就一般的林地而言,它们往往是一片树林,分布在偏远的边界,远离定居点,被限制在贫的土地上,陡峭或潮湿的斜坡上,或是难以排水的平坦粘土地上。
值得注意的是,中世纪在使用“森林”一词时,并非总是严谨地指向王室森林这一法律实体。
森林、猎区猎园、免苑、林地、林地牧场等在当时常常出现交叉使用的情况,甚至笼统地称为“森林”。
例如,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里,为个人所属的查恩伍德林地(Charnwood Forest)也被称为森林,许多北方的森林从王室转移到贵族手中后仍被称为森林,还有大量没有王室管辖记录的猎区也被称为森林。
[征服者威廉]

在盎格鲁撒克逊人和丹麦人统治时期, 为了打猎需要, 统治者设立了专属森林区和禁猎区。
1066年诺曼征服后, 征服者威廉立即宣布占有森林并享有在森林中打猎的特权。他将汉普郡部分地区变为狩猎区,温切斯特附近地区则被開辟为“新林区”( New Forest),这标志着在英格兰開始形成王室森林。因而有研究者认为,征服者威廉是中世纪英格兰不甚完美却涵盖甚广的王室森林制度的開山鼻祖。
从威廉一世開始,英格兰的王室森林逐渐成为具备司法意义的林区:为了管理庞大的王室森林,国王需要颁布
相关法律。而在森林法建立初期,这些与王室森林有关的法律具有很强的私法特征,与适用于整个王国的普通法有所不同。
正如1179年《财政署对话录》(Dialogue of theExchequer)所述:“林区有自己的法律,据说不是以王国的普通法为基础,而是以国王专断的敕令诏书为基础。
“森林法将森林设定为国王专属区域,园林中的鹿、兔苑中的野兔、野鸡、鹧捣以及鱼塘里的鱼等都是国王的财产”。
借助森林法,国王对于林区及其周围地区的管理权不断扩大,进而影响到当地居民的利益,由此引发国王与臣民之间的冲突,为森林法从私法向公法转变提供了契机。
[克鲁特大帝]

一、森林法的雏形:克努特法
虽然正式的王室森林管理体系是诺曼征服后确立的,
但森林法并非诺受人独创。实际上,森林法部分源香欧力文档洲大陆,部分源于英格兰已有的森林法一丹麦统治时的《克鲁特法》
1018年,丹麦人克努特(Canute the Dane)即位伊始
就颁布了一些法令,以便对森林进行管理,这些法令统称为《克努特法》(Cnut’s dooms)。作为王室森林管理体系的雏形,《克努特法》在森林官的设置、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对于违法者的惩处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为后世的王室森林管理奠定了基础。
对于管理森林的官员,《克努特法》设置了不同的等级,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为首席林务官(primariiforestoe)、中层管理者和低级林务官:还明确规定了各级官员的义务和职责,主要负责照看林中草木和野物,且每年须向国王缴纳一定数量的军需品。
根据级别不同,森林官所需缴纳的军需品也有所不同。
首席林务官每年要向王室交纳三匹马(其中两匹配有马鞍)、一柄剑、五支骑兵用的长矛、一把短剑,一面盾以及200银先令。
中层管理者每年要上交一匹马、一支长矛、一面盾和60银先令。
低级林务官每年要交纳一支长矛、一支十字弩和15银先令。
法令还规定这些官员享有免除一定兵役和司法义务的特权。
比如法令第9条规定:“无论职位高低,所有森林官员均可免除百户区法院(hundred laghe)及其他法院的传唤。同时免除其涉及兵役的义务(英国人称其为warscot)。如制备盔甲,以及承担其它军事义务等。”
不过,根据法令第10条“如果中层管理者和低级林务官违法,将由清廉、英明的首席林务官进行审理。如果首席林务官犯下重罪,将由王室亲自予以裁决”的规定,林务官违法依然要受到上级官员或王室的审判。
第28条规定:“任何林木和下木的砍伐均要在首席林务官监督下进行。任何对王室猎场的侵犯都是犯罪。”违反者将受到严厉惩处。
第29条规定:“任何砍伐栎木(ilicem)或其它可为林中野物提供食材的树木的人须向国王交纳20先令。”表明此时王室已认识到森林的重要经济价值。
在森林法令中,对身份不同的人处罚也是不同的,贵族享有优于平民的特权。
法令第21条规定:“对王室猎物及森林中其他猎物和草木的侵犯,不同人将给予不同的惩处,如贵族和平民之间;主仆之间;教士和俗人之间。依照传统习俗,侵犯野物将受到严惩,侵犯王室猎场以外的草木可以减轻追究,但不会免除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克努特法》第30条规定“任何自由人均可在其私有林地采伐草木或猎取野物,但不能涉猎或侵入国王划定的野物栖息地”。也就是说,当时的法令还是允许自由人在王室森林之外的地区享有狩猎权的。这与后来诺曼时期的森林法令明显不同。

[森林法走向成熟:伍德斯托克法令]
在诺曼王朝统治时期,随紫着王权不断加强,国王管辖
的王室森林区也不断扩大。根据《末日审判书》的记载,威廉一世时期就有 30 块领地近三分之二的土地被用辟为林区。为了便于管理日益扩大的王室森林区,颁布一部严格而规范的森林法成为国王需要考虑的事情。
1175年6月,在里丁(Reading)举行的惠特底会议,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命令对一些贵族进行调查,因为这些贵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王室森林中捕杀了鹿等猎物。
8月,这项调查的范围扩大到骑士、平民甚至教士。在这次调查的基础上,亨利二世于1184 年颁布了一部较为完善的森林法一-伍德斯托克法令(the Assizeof Woodstock)。
《伍德斯托克法令》具有鲜明的“私法”特征,当时
英格兰国王在森林管理方面拥有特权,王室森林成为国王的个人财产,侵犯王室森林等于侵犯国王个人财产。《伍德斯托克法令》正是为此而颁布的。
正如Richard FitzNogel在《财政署对话录》中所写的:“王室森林内有独立于普通法的专门法律,这些法令出于国王的意志。因此,遵守森林法并非毫无限定的“合法行为”,而是“符合森林法规定的合法行为”。”
这部法令规定的国王特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国王在王室森林中享有狩猎特权))
1167年颁布的《第一法令》(PrimaAssisa)就已经强调任何人不得侵犯国王在森林中的狩猎权,《伍德斯托克法令》更是详细说明了国王在王室森林中享有狩猎特权。
首先,法令对于哪些人不能侵犯国王的狩猎权进行限
定,涉及人群几乎囊括所有臣民,其中包括贵族和神职人员。
比如,法令的第1条就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国王的森林及其狩猎权,即使“受到侵犯的”草木或野
物即使是贵族的个人财产,国王也将毫不留情地予以剥夺。
在法令第5条中,国王要求他的森林管理人员关注王室森林中骑士或他人拥有的林木,以防被损毁,一旦发现有损毁现象,则令损毁者予以补偿。也就是说,国王对贵族、骑士和他人在王室森林中的林木或其他财产具有完全管辖权。
法令第9条规定:禁止任何神职人员侵犯国王的猎物和草
木,此种行为一经森林管理人员发现,即对违犯者立即予以拘押,国王可以对违犯者随意收取救免金。
其次,法令还明确规定禁止狩猎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根据法令第 16条规定,在时间上,禁止任何人在夜间偷猎。在地点上,无论在森林内外,无论是动物栖息地还是其经常出没之处,违法者一经发现即被监禁一年并处以罚款。法令第 15 条还特别规定,毛皮漂白工和制革工不能居住在自治市镇以外的国王森林中。
《伍德斯托克法令》不仅对人们在森林中的活动有所规定,对他们的狩猎武器和猎犬也有特别限定。比如第2条就规定禁止任何人携带弓箭、牵领猎犬进入森林,除非持有国王认可的担保。

((第二,国王在王室森林中拥有司法特权))
当时森林法与普通法分离,违反森林法的诉讼在森林法庭进行,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则在普通法法庭进行。王室森林中的森林法庭通常由国王派出的法官及森林区其他官员组成,只有国王才能授予森林法庭以司法权。
《伍德斯托克法令》对于森林法庭的召阴以及森林法适用范围有详细规定。
例如在法令第11条中,要求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等贵族必须听从首席林务官的召唤,参与涉及王室森林的诉讼,如拒不出席将受到国王惩处。
在第 13 条中,国王要求林区内每个12岁以上的男子宣誓维护森林法,在林区内领有封地的神职人员也应如此。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尽管教士享有世俗审判豁免权,却必须受森林法管辖。
亨利二世曾要求举报所有叛乱时期猎捕国王猎物的人,许多教士因此而被告发,并在森林法庭受到审判。教皇的使节 HugoPierleoni对此并未提出抗议,他甚至与国王达成协议:尽管教士享有世俗审判豁免权,但在违犯森林法时也必须接受森林法庭的审判。

((第三,森林管理由王室委任,宣誓效忠国王))
国王要求任何保有王室森林的郡县,均须委派 12 名骑士保护国王的森林及林中的动物和草木,同时委派 4 名骑士负责在林中放牧牲畜并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法令第4条的规定,所有在王室森林中拥有林木的人必须配备称职的管理人员对林木进行看管。只有林区主人宣誓遵守法令并配备看守人后,国王才考虑不委派森林管理人员。
国王委派的森林管理人员常常凭借特权盘剥当地居民引起当地居民强烈不满。具有专制色彩的森林法严重影响到森林周围居民的生活。人们不仅害怕森林法严酷的惩罚措施,更害怕王室的巧取豪夺。
根据《财政署卷档》记载:有两人的家中被发现了鹿肉,他们有可能被判处了死刑,但财政署更感兴趣的是没收他们的财产。另外,很多逃犯的财产被没收,甚至还有一个已逃到教堂寻求庇护的人的财产随后也被没收了。
讽刺作家Nigel Wireker 的一首诗体现了人们对于森
林法的畏惧和厌恶:“所有的人,都是按照上帝的意愿造
出来的,人类不仅被创造,还要被处以罚金,那些王公贵族更重视他们土地上的牲畜,所有的人都不被重视,不知多少人死在了绞刑架上,仅仅是因为拿了一只活物!那些杀死动物的人也被杀死,这比西西里的暴君有过之而无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