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牢秦的刑徒,为什么泥潭都默认是无期?

Ace 😑-avatar

Ace 😑

2024-10-02T04:49:58+00:00

这观点明明是个近代才提出的新观点,反对意见一直很多,怎么就把它当事实了?

史籍中关于秦徒刑及其刑期的记载主要见于《史记》、《汉书》和《汉旧仪》。
《史记·秦始皇本纪》:“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集解》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引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又:“令下三十日不烧,鲸为城旦。”城旦,《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刑”。
《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今皆就鬼薪自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
《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老)。有罪各尽其刑。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词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男备守,女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
从所引证的《史记》和《汉书》的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司马迁在《秦始皇本纪》、班固在《惠帝纪》中只提到了通行于秦和汉初的一些刑名。这些刑名所表示的刑期是由应劭和如淳说明的。应劭是东汉人,如淳是曹魏人,都是当时著名的学者。值得注意的是,如淳在注释中还两处引用《律说》。《律说》已散失,内容不详。云梦秦简中有《法律答问》一篇,《律说》的形式和性质应类似秦简的《法律答问》,是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这就是说,如淳的解释不是凭空想象或借助推理,而是有确实根据。
至于前面所引卫宏《汉旧仪》的记载,问题更明确。卫宏生活在两汉之交,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其《汉旧仪》一书虽说是“载西京杂事”,却是关于秦和西汉典章制度的一部重要著述。这部著作对哪些是“秦制”,哪些是“汉承秦制”,哪些是“汉旧制”多有说明。其具体内容与《史记》、《汉书》的记载一般相符合。在谈及秦徒刑及其刑期一段,其明确标明是“秦制”。这一记载是对《史记》、《秦本纪》和《秦始皇本纪》的重要补充。当然,像当代的许多著作存在错误和缺点一样,《汉旧仪》也存在某些不准确的地方,这是我们不能苛求于古人的。但是,这部著作的主要部分,类似关于秦刑制这样的大问题,基本上是可以相信的。
还应指出,卫宏、应劭、如淳不是生活于同一时期。尽管如此,其在秦徒刑刑期问题上的观点却出现了惊人的一致,这就更增加了这些记载和解释的可信程度。


云梦秦简中有关秦刑徒的资料
据概略统计,云梦秦简中出现的城旦舂、鬼薪自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刑徒名称多达一百处。其中不少记载如史籍和铭文一样未说明刑期,但也有几处直接标明了刑期。

《法律问答》:
“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又系城旦六岁。”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行其耐,又系城旦六岁。”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以上几条有专适用于葆子的规定,也有适用于一般人的规定。规定的特点是指明先犯有某种罪,尚未论处,又连续犯诬人罪。这样的人,按规定是“又系城旦六岁”。葆子,是其有特殊身份的人。这种人犯罪后在量刑时和执行时享有某些法律优待。除上面谈到的,《司空律》还规定:“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无将司。”不仅如此,“所弗问而久系之,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前面所引《法律问答》的规定说明,葆子一般不受肉刑,犯罪后应处肉刑的代之以耐刑。上面所引第3条规定,适用于一般人。与对葆子的规定相比,在量刑上除肉刑之外,其他则大抵相同。规定中的“又系城旦六岁”,无论是对葆子或其他犯此种罪的人都是加重刑罚,非“只是对特殊身份人的变通执行方法和对一般人的加刑规定”。在一篇答问中连续三次出现“又系城旦六岁”,绝不是偶然的。张裴《汉晋律表注》:“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按照秦律的规定和张裴的解释,前面几条规定中的“又系城旦六岁”,应是在本刑之外所加的最长的刑期。即,耐为隶臣(三岁刑),“又系城旦六岁”,累作九岁,耐为鬼薪(四岁刑),“又系城旦六岁,累作十岁”。由于一般城旦刑的本刑是五岁,如“又系城旦六岁”,累作最高可达十一岁。有同志否认这里出现的数的概念是秦存在有期徒刑的证据,说:“在秦律中,这种‘系城旦六岁’是仅仅作为无期刑的加重处罚而使用的,……这种有期加刑的出现,正是因为两个无期刑无法重叠造成的。”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是混乱的。“两个无期刑无法重叠”,言下之意就是说无期刑可以与有期刑相加。这很令人费解。我认为,秦的徒刑如是无期的,法律规定中就不会出现有期加刑,法律规定的“又系城旦六岁”,恰恰证明秦的徒刑是有期的。
除秦简直接标明秦存在有期刑外,还有些简文的记载表明秦存在有期徒刑。
《司空律》:“人奴妾系城旦舂,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法律答问》:“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司空律》:“毋令居资赎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资赎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
第一例中的“日未备”,是指服城旦刑劳役数未满;第二例中的“备系日”,是说要拘系至城旦刑期满。试想城旦刑如不是有期刑,而是无期刑,何以提出刑期问题呢?!就现有材料看,城旦刑是秦徒刑中最重的。既然最重的徒刑是有期刑,那么,轻于城旦的徒刑当然也是有期刑,而且其刑期会较短。至于第三例规定的“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为城旦司寇”,我曾做过这样的分析:“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当司寇不足的时候,把服刑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免为城旦司寇。按《汉旧仪》的说法,秦的司寇为二岁刑,‘免城旦三岁以上为城旦司寇’,已服三岁以上刑的城旦与司寇的二岁刑相加,大体上合城旦的总刑期——五至六岁。”
ItsKingBeech-avatar

ItsKingBeech

帮顶。
历史板块确实流量不太行(除了版本答案明清与三国,这两就是历史圈的lol,绝对的流量王者。)
回到主楼问题,很简单,历史圈对于秦朝的讨论,很多时候其实都是狗哨学,也就是立场先于事实。
说的露骨一点,在大是大非面前讨论什么事实?严肃
实际上真正在意秦朝到底怎么回事的人,10%都嫌多。吃瓜
johan777-avatar

johan777

秦律的刑法就像圆周率,当然并不是说他小,而是说他无穷无尽

也许你这边刚刚服刑完,出门吐口痰,不好意思又要加十天
哭笑
𝓥𝓮𝔁𝓒𝓵𝓸𝓿𝓮𝓻-avatar

𝓥𝓮𝔁𝓒𝓵𝓸𝓿𝓮𝓻

+ by [IB和MARRY] (undefined)

秦律的刑法就像圆周率,当然并不是说他小,而是说他无穷无尽

也许你这边刚刚服刑完,出门吐口痰,不好意思又要加十天
哭笑

说的有点低了,刚服完刑,一个“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的罪,就要承担巨额罚款和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