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潭里关于牢秦的各种岁月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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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

2024-10-01T04:31:54+00:00

用户在主题中被处罚
前几天泥潭里突然出现了好几个关于牢秦的讨论贴,不过现在只剩下一个,里面也是暴论频发不过好歹比被删了的那几个好点。

现在围绕牢秦讨论的关键证据就出土秦简,尤其是里耶秦简记录下中是迁陵县到什么样的。
我之前在里面之前在里面看了下,发现讨论迁陵户口没见有人提到“见户”和“积户”概念,讨论迁陵官吏缺编问题没有提到“居吏”和“徭使”概念 ,讨论迁陵刑徒数的问题也忽略了迁陵做为“恒迁所”的特殊性质。总结就是讨论了个锤子🔨

提到秦朝的刑徒就是无期,一旦犯罪终身为奴,秦朝刑徒期限是终身的其实恰恰就是最近几十年才出现的历史观点,汉朝以及后世的封建王朝都没有把秦朝黑成刑徒终身制,而且这观点本身就被备受质疑,黑子直接把这当事实来用也是常见套路了。

史籍中关于秦徒刑及其刑期的记载主要见于《史记》、《汉书》和《汉旧仪》。
《史记·秦始皇本纪》:“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集解》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也。”引如淳曰,“《律说》:鬼薪作三岁”。又:“令下三十日不烧,鲸为城旦。”城旦,《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刑”。
《汉书·惠帝纪》:“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今皆就鬼薪自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
《汉旧仪》:“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老)。有罪各尽其刑。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词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男备守,女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
从所引证的《史记》和《汉书》的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司马迁在《秦始皇本纪》、班固在《惠帝纪》中只提到了通行于秦和汉初的一些刑名。这些刑名所表示的刑期是由应劭和如淳说明的。应劭是东汉人,如淳是曹魏人,都是当时著名的学者。值得注意的是,如淳在注释中还两处引用《律说》。《律说》已散失,内容不详。云梦秦简中有《法律答问》一篇,《律说》的形式和性质应类似秦简的《法律答问》,是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这就是说,如淳的解释不是凭空想象或借助推理,而是有确实根据。
至于前面所引卫宏《汉旧仪》的记载,问题更明确。卫宏生活在两汉之交,也是一位著名的学者。其《汉旧仪》一书虽说是“载西京杂事”,却是关于秦和西汉典章制度的一部重要著述。这部著作对哪些是“秦制”,哪些是“汉承秦制”,哪些是“汉旧制”多有说明。其具体内容与《史记》、《汉书》的记载一般相符合。在谈及秦徒刑及其刑期一段,其明确标明是“秦制”。这一记载是对《史记》、《秦本纪》和《秦始皇本纪》的重要补充。当然,像当代的许多著作存在错误和缺点一样,《汉旧仪》也存在某些不准确的地方,这是我们不能苛求于古人的。但是,这部著作的主要部分,类似关于秦刑制这样的大问题,基本上是可以相信的。
还应指出,卫宏、应劭、如淳不是生活于同一时期。尽管如此,其在秦徒刑刑期问题上的观点却出现了惊人的一致,这就更增加了这些记载和解释的可信程度。


云梦秦简中有关秦刑徒的资料
据概略统计,云梦秦简中出现的城旦舂、鬼薪自粲、隶臣妾、司寇、候等刑徒名称多达一百处。其中不少记载如史籍和铭文一样未说明刑期,但也有几处直接标明了刑期。

《法律问答》:
“葆子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又系城旦六岁。”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行其耐,又系城旦六岁。”
“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以上几条有专适用于葆子的规定,也有适用于一般人的规定。规定的特点是指明先犯有某种罪,尚未论处,又连续犯诬人罪。这样的人,按规定是“又系城旦六岁”。葆子,是其有特殊身份的人。这种人犯罪后在量刑时和执行时享有某些法律优待。除上面谈到的,《司空律》还规定:“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无将司。”不仅如此,“所弗问而久系之,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前面所引《法律问答》的规定说明,葆子一般不受肉刑,犯罪后应处肉刑的代之以耐刑。上面所引第3条规定,适用于一般人。与对葆子的规定相比,在量刑上除肉刑之外,其他则大抵相同。规定中的“又系城旦六岁”,无论是对葆子或其他犯此种罪的人都是加重刑罚,非“只是对特殊身份人的变通执行方法和对一般人的加刑规定”。在一篇答问中连续三次出现“又系城旦六岁”,绝不是偶然的。张裴《汉晋律表注》:“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累作不过十一岁。”按照秦律的规定和张裴的解释,前面几条规定中的“又系城旦六岁”,应是在本刑之外所加的最长的刑期。即,耐为隶臣(三岁刑),“又系城旦六岁”,累作九岁,耐为鬼薪(四岁刑),“又系城旦六岁,累作十岁”。由于一般城旦刑的本刑是五岁,如“又系城旦六岁”,累作最高可达十一岁。有同志否认这里出现的数的概念是秦存在有期徒刑的证据,说:“在秦律中,这种‘系城旦六岁’是仅仅作为无期刑的加重处罚而使用的,……这种有期加刑的出现,正是因为两个无期刑无法重叠造成的。”这种说法在逻辑上是混乱的。“两个无期刑无法重叠”,言下之意就是说无期刑可以与有期刑相加。这很令人费解。我认为,秦的徒刑如是无期的,法律规定中就不会出现有期加刑,法律规定的“又系城旦六岁”,恰恰证明秦的徒刑是有期的。
除秦简直接标明秦存在有期刑外,还有些简文的记载表明秦存在有期徒刑。
《司空律》:“人奴妾系城旦舂,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法律答问》:“隶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司空律》:“毋令居资赎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资赎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
第一例中的“日未备”,是指服城旦刑劳役数未满;第二例中的“备系日”,是说要拘系至城旦刑期满。试想城旦刑如不是有期刑,而是无期刑,何以提出刑期问题呢?!就现有材料看,城旦刑是秦徒刑中最重的。既然最重的徒刑是有期刑,那么,轻于城旦的徒刑当然也是有期刑,而且其刑期会较短。至于第三例规定的“司寇不,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为城旦司寇”,我曾做过这样的分析:“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当司寇不足的时候,把服刑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免为城旦司寇。按《汉旧仪》的说法,秦的司寇为二岁刑,‘免城旦三岁以上为城旦司寇’,已服三岁以上刑的城旦与司寇的二岁刑相加,大体上合城旦的总刑期——五至六岁。”

牢秦做为一个封建朝代,黑点当然是数不尽的,无奈泥潭的黑子总喜欢添油加醋,也是见怪不怪了。还有其他很多双标暴论,我也一时说不尽,有些也忘了,可以进来接着发,看看我能不能反驳。
提到秦始皇就是赖了账,其实我也想问一下,刘邦后面赖了约法三章的账,这账和秦始皇赖的账谁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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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各位发表高见呢,光点踩不回复也太不礼貌了吧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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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光点踩,进来发个言再走茶
𝓢𝓲𝓵𝓸𝓷 𝓥𝓸𝓷 𝓛𝓪𝓶𝓹𝓮𝓻𝓸𝓾𝓰𝓮-ava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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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各位发表高见呢,光点踩不回复也太不礼貌了吧茶

有点难绷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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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难绷哭笑

又被多踩了两下,还是没人回,唉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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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fishey

那先给你点个赞,资料挺多的,看看有没有人跟你理性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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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

刘邦那个,总不能期望战时体制能一直运行下去吧?汉朝成立了还是得恢复国法啊。

我觉得关中百姓也懂,相比于秦/霸王/章邯,他们当时受不了了选个更看得过去的,以待喘息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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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utzy

要不,贴个原贴?要不历史区更合适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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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被删了,没发贴
历史区也发帖了,一样没人回,那边太冷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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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 [德AB] (undefined)

要不,贴个原贴?要不历史区更合适哭笑

原帖被删了,没法贴
历史区也发帖了,一样没人回,那边太冷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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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 [日思乡] (undefined)

刘邦那个,总不能期望战时体制能一直运行下去吧?汉朝成立了还是得恢复国法啊。

我觉得关中百姓也懂,相比于秦/霸王/章邯,他们当时受不了了选个更看得过去的,以待喘息罢了。

刘邦恢复秦律可不是汉朝建立以后的事,打回关中就全面恢复秦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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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 Shagor!!!!!

我来的的时候还有七个赞,现在变成两个了,看起来点踩者很可能有阅读障碍,只能表达心理上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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관다

经典内容丰富的贴没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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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KingBeech

因为泥潭讨论的秦朝是一个真空中的球形鸡,纯粹是为了输出情绪或者观点立的靶子或者神像,对于历史上记载的秦朝到底是什么,相信我,10个人里有一个感兴趣太阳都得从西边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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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rmln ツ

+ by [兰·奈若拉] (undefined)

我来的的时候还有七个赞,现在变成两个了,看起来点踩者很可能有阅读障碍,只能表达心理上的反对。

难崩,我点完踩还剩一个,然后等我下拉刷新一遍点赞数直接归零了,这个速度太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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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hantress

一个赞我点完刷新还是只有一个赞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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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erDz

哭笑又归零开始倒欠了。。。我比较好奇楼主那蹦了几个提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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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fishey

我勒个擦,我给你点的时候还有5个赞,怎么吃点东西回来就只有一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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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婕࿐ A jeet

历史上每个朝代都会本能的设置制度规避上一个朝代灭亡的原因。
周朝宽泛的分封制造成干弱支强,春秋战国乱世列国相攻周礼不复;
秦朝起家于周平王时王廷暗弱,到秦始皇时得出版本答案——中央集权,制度建设上强中央弱地方,有贵族无诸侯。
但无论是秦朝统一前还是统一后,都要面对一个存在即大概率破坏有序统治根基的群体——贵族阶层(大夫阶层)。战国的大夫有封地有门客,有的独霸一县,有的富有数十城,面对这样统治对象,朝贡做不到集权统治,黎庶也苦于地方大夫一言堂久矣(生活质量全靠大夫拟人程度),为此法家思想应运而生。只要构建大体上能施行的法律体系让地方遵守,权力自发从地方向中央集中,以刑罚中的劳役来说,修城墙的时候原体系下由大夫征发劳役,现在转为刑徒,难道秦朝之前这些工程没人去干了嘛,只是秦法把选劳役的标准从大夫手上拿走了。至于终身劳役,当地工程干完总不能还养着劳役,放出去自谋生路更节约。
终身劳役在后世有相似制度——宋朝厢军制。厢军在宋朝负担代替民户负担全部劳役,长期劳役让其失去种地技能,放出去也是扰乱治安,何况厢军来源本身就是灾民囚徒,还需要不断投入,成为宋朝三冗之一的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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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sonic

好帖子,标记下看看反方辩手发言,不会只会点踩吧哭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