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转帖][转帖]病危老人住院期间过世,期间医院下病危通知书转院通知书,家属均拒绝,医院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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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7T00:30:26+00:00

病危老人住院期间过世,医院是否担责?

新浪新闻.
病危老人住院期间过世,医院是否担责?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田广伟 黄子芳

85岁的覃莲,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期间过世。事后,覃莲的亲属认为卫生院存在诊疗过错导致覃莲死亡,将卫生院诉至法院索赔。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不久前,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了最终结果。

住院期间离世

2017年4月27日,覃莲因身体不适被亲属送到岑溪市一所卫生院住院治疗。卫生院给覃莲作相关检查后,认为她病情危重。次日,卫生院向覃莲的亲属发出病危(病重)通知书、转院告知书,建议覃莲转院,但覃莲的亲属不同意转院。5月9日,由于医疗费用已达新农合控费上限,卫生院要求覃莲出院,并办理了出院手续,但覃莲并未离开卫生院。5月10日,覃莲再次在卫生院办理入院治疗手续,卫生院再次发出病危(病重)通知书和转院告知书,但覃莲的亲属仍然不同意转院。

同年5月19日凌晨,覃莲的亲属发现覃莲呼之不应,遂通知医生。经医生检查,发现覃莲已死亡。当天,覃莲的亲属办理出院手续,并将她的尸体拉走。

诉卫生院索赔

覃莲的亲属认为覃莲的死因有蹊跷。2018年10月11日,覃莲的亲属将卫生院诉至岑溪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卫生院赔偿因医疗过错造成覃莲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0万余元。

覃莲的亲属诉称,他们将覃莲送到卫生院,本只想开点增进营养的保健品。但医生建议给覃莲作多项化验和检查,并要求她住院观察治疗。入院后,覃莲一直神智清醒,行动利索,却在不久后突然死亡。事后,亲属要求复制和封存病历,却遭到刁难和拒绝,可见卫生院是为了掩饰用药不当或者不遵守医护常规处置造成覃莲死亡的真相。事后,卫生院不同意调解。综上,可推定卫生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卫生院辩称,在为覃莲诊疗过程中,卫生院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常规。对于覃莲的死亡,卫生院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覃莲入院检查后,卫生院多次建议将其转上级医院检查治疗,但覃莲的亲属认为基于覃莲的年龄及病情,转上级医院也无法取得较好的结果,坚持在卫生院治疗,让亲属尽孝心就行了。为了方便办理新农合保险报销,覃莲的亲属在2017年5月9日为覃莲办理了出院,于次日再次办理入院。再次入院时,卫生院继续要求将覃莲转上级医院治疗,但覃莲的亲属坚决不同意转到上级医院治疗,亦不同意出院回家,要求继续留院输液治疗,直到临终,尽子女孝心。卫生院已尽了告知及诊疗义务。根据覃莲的病情,基于卫生院的医疗水平及技术设备的缺陷,覃莲最终死亡是必然的结果,覃莲的亲属表示理解并坚持不转院,是放弃自身相应治疗权利及自愿承担患者死亡风险及结果的民事行为。覃莲的亲属也对覃莲的死亡诊断无异议,认为是必然的自然结果,口头明确不需要尸体解剖,要求运回家办理后事,当天根本没有要求复制及封存病历。后来,卫生院已及时复印并封存病历,根本不存在刁难和拒绝,不能推定卫生院存在过错。

卫生院说,覃莲于2017年5月19日死亡,该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卫生院担责一成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覃莲在卫生院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已是客观的事实。对卫生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需不需要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为不必要进行鉴定。因覃莲的亲属没有提出尸检申请,卫生院亦未告知可以进行尸检来查明死因,酿成纠纷,双方均有责任。

关于卫生院有无过错,岑溪市法院指出,覃莲入院时,卫生院出具入院知情同意书,作了相关检查后,发现覃莲病危,发出了病危通知书、转院告知书。对覃莲的整个治疗过程,病程记录中已有详细记载,卫生院似乎没有过错,但卫生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明知覃莲是病危病人,却未作任何护理记录,甚至在覃莲死亡时,卫生院是待亲属通知医生后,才发现其已死亡,这与卫生院的医疗水平是不相应的。卫生院的诊疗行为未尽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覃莲年事已高,且亲属收到病危通知书、转院告知书后,不同意转院治疗,导致覃莲死亡,责任主要在覃莲及其亲属。对覃莲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覃莲及其亲属承担90%,卫生院承担10%。

经核算,岑溪市法院对覃莲的亲属请求的各项损失认定为:丧葬费,计为2万余元;死亡赔偿金,计为4万余元。依卫生院承担10%的赔偿比例,即由卫生院赔偿74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由卫生院赔偿1000元。卫生院共计应赔偿8483元给覃莲的亲属。

对于卫生院辩解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岑溪市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覃莲于2017年5月19日死亡,覃莲的亲属起诉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卫生院辩解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岑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卫生院应赔偿8483元给覃莲的亲属。

一审宣判后,覃莲的亲属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久前,梧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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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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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按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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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pid=496282584,25702664,1]Reply[/pid] Post by [uid=39331367]touhouyagami[/uid] (2021-02-27 08:42):
真按闹分配[/quote]卫生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明知覃莲是病危病人,却未作任何护理记录,甚至在覃莲死亡时,卫生院是待亲属通知医生后,才发现其已死亡,这与卫生院的医疗水平是不相应的。卫生院的诊疗行为未尽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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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_CK

有些地方没文化么不就这样么,人查出来有病了或者快没了,往医院一丢,憋死在里面,然后闹着要钱就完事了。可能在他们眼里绝症或者快死的家里人跟卖猪没什么区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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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pid=496282584,25702664,1]Reply[/pid] Post by [uid=39331367]touhouyagami[/uid] (2021-02-27 08:42):
真按闹分配[/quote]才八千多,要是只赔这么多就没人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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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octor

覃莲的亲属诉称,他们将覃莲送到卫生院,本只想开点增进营养的保健品。

这家属是要骗保啊,应该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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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ckin

[quote][pid=496282910,25702664,1]Reply[/pid] Post by [uid=60039599]DanLovely[/uid] (2021-02-27 08:44):

才八千多,要是只赔这么多就没人闹了。[/quote]诉讼费和律师费还有浪费的时间够他们吃一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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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roblivion

这就是做好准备要去医院讹钱的。法院真是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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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inoes

[s:ac:呆]我们没文化的人是这样的.jpg
这种家属很明显就是知道这个人快要死了然后就拉到医院去,对家里面可以说生病了我也带去医院了,对医院估计就是讹钱了吧。
本来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条件就有限,只能处理一下常见病基础病,都下病危通知你转院了都不同意转。
但是医疗过程中卫生院没有做好相应的记录这的确是医院的问题,这个没得洗,按道理来说你就应该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来写这种记录。因为不论是病历还是护理记录,一旦出事就会成为医院和患者方对簿公堂的证据。
我规培的时候下乡碰到过一例抢救,最后结果如何我不知道,科主任在抢救失败过后立马要求值班医生写好所有的记录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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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闹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