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erole
2021-02-20T08:04:17+00:00
一患者因头晕不适十余天来门诊就医,医师建议住院,患者及亲属不同意住院让开点药回家吃吃。医师拗不过,开了CTA和化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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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患者刚出了诊室便晕倒在门诊大厅。医师发现,患者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骤停。立即行心肺复苏,呼叫门诊护士通知急诊科一起抢救,期间气管插管,建液路给药,电除颤,就地彩超,49分钟后患者恢复窦性心律,入院进行进一步生命支持。
可是,他女儿赶来后第一句话是, 为什么把衣服给剪烂了?你们这么多人这么慌乱,谁负责保管她爸爸特别值钱的手表?
医生抢救患者剪破衣服,该不该赔偿?
这一问题,民法典是有规定的。
第一个问题,医师未经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同意,能不能对患者进行手术抢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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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中的“不能”如何理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第三项规定“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 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实践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不同意治疗的情况确有发生,如何处理,情况比较复杂,如:如何判断患者行为能力,患者拒绝继续治疗的表示是否有效?近亲属有无代理权、监护权?由于情况复杂,民法典没有对拒绝治疗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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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生命垂危时有得到紧急救治的权利,对患者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对医疗机构来说也是义务。为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应当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采取紧急诊疗行为。
《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因此,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时,应当认定为构成《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过错”,若该等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则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8条第2款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关于怠于救治的认定应充分尊重医学专业判断,不能以简单的生活常识替代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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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医生抢救患者剪破衣服,该不该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条中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避免因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必要避让危险的措施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条件是:遭遇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时,为一利益而被迫损害另一利益。针对人为造成的紧迫险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损害时,紧急避险人无须担责,这里,致损的责任承担人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引发险情者为真正的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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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患者生命危险是一种险情,医师为避免患者生命危险,不得已剪破患者衣服进行抢救,是一种合理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个问题,值钱的手表该不该赔偿的问题?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举张,谁举证。患者及亲属应举证证明手表的存在,且是医院过错造成。
按紧急避险的规定,医院、医师并没有对患者财物的保管责任。
因此,患者要求医师对剪破的衣服、丢失的手表负责赔偿,无法律依据。
一患者因头晕不适十余天来门诊就医,医师建议住院,患者及亲属不同意住院让开点药回家吃吃。医师拗不过,开了CTA和化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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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患者刚出了诊室便晕倒在门诊大厅。医师发现,患者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骤停。立即行心肺复苏,呼叫门诊护士通知急诊科一起抢救,期间气管插管,建液路给药,电除颤,就地彩超,49分钟后患者恢复窦性心律,入院进行进一步生命支持。
可是,他女儿赶来后第一句话是, 为什么把衣服给剪烂了?你们这么多人这么慌乱,谁负责保管她爸爸特别值钱的手表?
医生抢救患者剪破衣服,该不该赔偿?
这一问题,民法典是有规定的。
第一个问题,医师未经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同意,能不能对患者进行手术抢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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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中的“不能”如何理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第三项规定“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 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实践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不同意治疗的情况确有发生,如何处理,情况比较复杂,如:如何判断患者行为能力,患者拒绝继续治疗的表示是否有效?近亲属有无代理权、监护权?由于情况复杂,民法典没有对拒绝治疗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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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生命垂危时有得到紧急救治的权利,对患者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对医疗机构来说也是义务。为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应当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采取紧急诊疗行为。
《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因此,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时,应当认定为构成《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过错”,若该等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则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8条第2款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关于怠于救治的认定应充分尊重医学专业判断,不能以简单的生活常识替代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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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医生抢救患者剪破衣服,该不该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条中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避免因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必要避让危险的措施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条件是:遭遇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时,为一利益而被迫损害另一利益。针对人为造成的紧迫险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损害时,紧急避险人无须担责,这里,致损的责任承担人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引发险情者为真正的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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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患者生命危险是一种险情,医师为避免患者生命危险,不得已剪破患者衣服进行抢救,是一种合理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个问题,值钱的手表该不该赔偿的问题?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举张,谁举证。患者及亲属应举证证明手表的存在,且是医院过错造成。
按紧急避险的规定,医院、医师并没有对患者财物的保管责任。
因此,患者要求医师对剪破的衣服、丢失的手表负责赔偿,无法律依据。[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2/21/-7Qbms4-ivwzK2kT1kS3r-1lx.jpg.medium.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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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患者刚出了诊室便晕倒在门诊大厅。医师发现,患者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骤停。立即行心肺复苏,呼叫门诊护士通知急诊科一起抢救,期间气管插管,建液路给药,电除颤,就地彩超,49分钟后患者恢复窦性心律,入院进行进一步生命支持。
可是,他女儿赶来后第一句话是, 为什么把衣服给剪烂了?你们这么多人这么慌乱,谁负责保管她爸爸特别值钱的手表?
医生抢救患者剪破衣服,该不该赔偿?
这一问题,民法典是有规定的。
第一个问题,医师未经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同意,能不能对患者进行手术抢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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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中的“不能”如何理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第三项规定“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 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实践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不同意治疗的情况确有发生,如何处理,情况比较复杂,如:如何判断患者行为能力,患者拒绝继续治疗的表示是否有效?近亲属有无代理权、监护权?由于情况复杂,民法典没有对拒绝治疗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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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生命垂危时有得到紧急救治的权利,对患者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对医疗机构来说也是义务。为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应当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采取紧急诊疗行为。
《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因此,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时,应当认定为构成《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过错”,若该等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则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8条第2款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关于怠于救治的认定应充分尊重医学专业判断,不能以简单的生活常识替代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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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医生抢救患者剪破衣服,该不该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条中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避免因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必要避让危险的措施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条件是:遭遇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时,为一利益而被迫损害另一利益。针对人为造成的紧迫险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损害时,紧急避险人无须担责,这里,致损的责任承担人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引发险情者为真正的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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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患者生命危险是一种险情,医师为避免患者生命危险,不得已剪破患者衣服进行抢救,是一种合理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个问题,值钱的手表该不该赔偿的问题?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举张,谁举证。患者及亲属应举证证明手表的存在,且是医院过错造成。
按紧急避险的规定,医院、医师并没有对患者财物的保管责任。
因此,患者要求医师对剪破的衣服、丢失的手表负责赔偿,无法律依据。
一患者因头晕不适十余天来门诊就医,医师建议住院,患者及亲属不同意住院让开点药回家吃吃。医师拗不过,开了CTA和化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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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患者刚出了诊室便晕倒在门诊大厅。医师发现,患者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骤停。立即行心肺复苏,呼叫门诊护士通知急诊科一起抢救,期间气管插管,建液路给药,电除颤,就地彩超,49分钟后患者恢复窦性心律,入院进行进一步生命支持。
可是,他女儿赶来后第一句话是, 为什么把衣服给剪烂了?你们这么多人这么慌乱,谁负责保管她爸爸特别值钱的手表?
医生抢救患者剪破衣服,该不该赔偿?
这一问题,民法典是有规定的。
第一个问题,医师未经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同意,能不能对患者进行手术抢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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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中的“不能”如何理解?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上述第三项规定“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 不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表示拒绝采取医疗措施的情况。实践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不同意治疗的情况确有发生,如何处理,情况比较复杂,如:如何判断患者行为能力,患者拒绝继续治疗的表示是否有效?近亲属有无代理权、监护权?由于情况复杂,民法典没有对拒绝治疗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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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生命垂危时有得到紧急救治的权利,对患者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对医疗机构来说也是义务。为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应当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采取紧急诊疗行为。
《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因此,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时,应当认定为构成《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过错”,若该等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则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8条第2款中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关于怠于救治的认定应充分尊重医学专业判断,不能以简单的生活常识替代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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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医生抢救患者剪破衣服,该不该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该条中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利益避免因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可能遭受的损害,不得已采取的必要避让危险的措施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条件是:遭遇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时,为一利益而被迫损害另一利益。针对人为造成的紧迫险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导致损害时,紧急避险人无须担责,这里,致损的责任承担人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引发险情者为真正的侵权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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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患者生命危险是一种险情,医师为避免患者生命危险,不得已剪破患者衣服进行抢救,是一种合理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个问题,值钱的手表该不该赔偿的问题?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举张,谁举证。患者及亲属应举证证明手表的存在,且是医院过错造成。
按紧急避险的规定,医院、医师并没有对患者财物的保管责任。
因此,患者要求医师对剪破的衣服、丢失的手表负责赔偿,无法律依据。[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2/21/-7Qbms4-ivwzK2kT1kS3r-1lx.jpg.medium.jpg[/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