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0 Moe
2021-08-31T03:32:25+00:00
@包容万物恒河水
集中一下我对西安地铁事件的看法:
1.首先应明确女子行为的定义:根据现场视频和《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女子行为应属第四十六条(十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或(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根据《条例》第七十条,对应的罚则是“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非常明确,对于女子行为,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有限行政授权是行政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审议报告原文也指出,西安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被授予的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有限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保安法》,只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从现场情况看,现场不存在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应进行自卫、保护其他受到伤害乘客等被动行为的前提,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应报警,地铁尚处于地铁站内,具备公安机关到场执法条件,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应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3.对于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规范要求,公安部专门印发了一系列执法细则条例和操作规程,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都有都提出了一系列规定约束,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都要反复学,比如本案这种非暴力方式的,应提出口头制止,告知后果,警告无效才能徒手制止,不危及公民或民警人身安全的还要注意徒手制止的行为限度,这个处置以公安机关的标准来说也是反面典型,更何况是无执法权的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没有哪条法规授权保安把公安该干不该干的事情都干了。
4.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法的基石,也是法治中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只有实现了行政权力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即便是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也必须符合《警察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前提是存在违法犯罪嫌疑,违法犯罪嫌疑是一个主观判断,需要有执法权力的主体依法判断,需要客观证据,不能随意滥用,更不能随意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权力的基本要求,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借助岗位职责便利,为自身赋予了不当的权力关系,进行了不规范行为,作为非执法单位,败坏的是执法单位形象,对于这种行为居然还有一部分人为他们辩解,这才是最可笑的地方。
更新:
评论里有人在说等公安到场,地铁都该瘫痪了。该次车停在地铁站内,西安市公安局有地铁分局,有3个大队15个派出所160站点,实行分局、派出所和警务室的“三级管理”制度,对地铁站内所有事、案件进行处警。如果地铁瘫痪了都等不到公安来,那就是督察支队该操心的问题了,轮得到你地铁安保来越权吗?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9/01/-7Q176-kttgZvT3cSsg-qe.jpg[/img]
集中一下我对西安地铁事件的看法:
1.首先应明确女子行为的定义:根据现场视频和《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女子行为应属第四十六条(十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或(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根据《条例》第七十条,对应的罚则是“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非常明确,对于女子行为,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有限行政授权是行政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审议报告原文也指出,西安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被授予的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有限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保安法》,只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从现场情况看,现场不存在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应进行自卫、保护其他受到伤害乘客等被动行为的前提,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劝阻无效应报警,地铁尚处于地铁站内,具备公安机关到场执法条件,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应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3.对于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规范要求,公安部专门印发了一系列执法细则条例和操作规程,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都有都提出了一系列规定约束,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都要反复学,比如本案这种非暴力方式的,应提出口头制止,告知后果,警告无效才能徒手制止,不危及公民或民警人身安全的还要注意徒手制止的行为限度,这个处置以公安机关的标准来说也是反面典型,更何况是无执法权的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没有哪条法规授权保安把公安该干不该干的事情都干了。
4.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法的基石,也是法治中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只有实现了行政权力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才能更好地实现私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即便是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也必须符合《警察法》《治安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前提是存在违法犯罪嫌疑,违法犯罪嫌疑是一个主观判断,需要有执法权力的主体依法判断,需要客观证据,不能随意滥用,更不能随意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对公权力的基本要求,地铁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借助岗位职责便利,为自身赋予了不当的权力关系,进行了不规范行为,作为非执法单位,败坏的是执法单位形象,对于这种行为居然还有一部分人为他们辩解,这才是最可笑的地方。
更新:
评论里有人在说等公安到场,地铁都该瘫痪了。该次车停在地铁站内,西安市公安局有地铁分局,有3个大队15个派出所160站点,实行分局、派出所和警务室的“三级管理”制度,对地铁站内所有事、案件进行处警。如果地铁瘫痪了都等不到公安来,那就是督察支队该操心的问题了,轮得到你地铁安保来越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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