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rMeat
2020-04-05T08:51:56+00:00
相当多的被审判的强奸案都是抢劫、入室盗窃等转化而的强奸,或者是对幼女的强奸,这边刚好看到一个案例,裁判文书网有写,就是最后被判无罪的,可以参考一下
[url]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0f24e92942d4173bfaba9c300d55a88[/url]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0月12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梦军在鄢陵县城南关九妹美容美发店理发、洗面后,将服务员田某约出到街上吃饭,二人在十字街吃完饭,被告人王梦军将田某领到商业浴池拉入一单间浴室内,不顾田某推着反抗,将其衣服脱光,对其进行了奸淫。之后,被告人王梦军将田某领到县城丽晶宾馆住宿,第二天早上将田某送回九妹美容美发店。下午,当被告人王梦军再次来到九妹美容美发店时,田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梦军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田某陈述了被王梦军强行拉至一单间浴室内强奸的时间、地点、王梦军所使用的手段以及报案的经过。2、证人樊某证明被害人田某向其哭诉被强奸的经过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并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3、提取笔录、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从被害人处提取的商业浴池的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均为O型。4、证人贺某证言证明王梦军和被害人洗澡时,女的不愿洗单间,说:“俺还没结婚呀”。后男的捞住女的进了单间的事实。
……
经审查,本案中王梦军从未作过有罪供述,除被害人田某的陈述之外,无其他证据证实王梦军实施了强奸行为,在案证据存在疑点且不能合理排除。一是物证的取得不规范。本案中,唯一的物证商业浴池毛巾被不是由办案人员直接从案发现场提取,而是由被害人田某和证人樊某案发第二天上午自行前往案发现场提取,提取后没有立即移交给办案人员,而是在下午报案后才将商业浴池毛巾被移交给办案人员,不能排除该物证检材存在被作假或污染的可能。二是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的证明力不强。该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田某血液、田某的裤头、商业浴池毛巾被,检验结果为田某的裤头和商业浴池毛巾被上未检出精斑,商业浴池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与被害人田某的血型均为O型。由于商业浴池系公共场所,在没有通过DNA鉴定方式将毛巾被上血迹与被害人田某相应检材作同一认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两者血型相同就得出毛巾被上血迹系被害人田某所留的唯一结论,更不能证明系王梦军强奸行为所致。三是证人贺某的证言虽可证明王梦军与被害人田某一道去浴室洗澡时,田某曾表达对男女洗单间不情愿的意思,但不能证明王梦军有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田某进单间浴室的行为。四是证人樊某的证言虽证明听被害人田某说其被王梦军强奸,但该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其中关于强奸行为发生的内容都是被害人田某事后向其转述的,樊某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所证明的内容并非本人直接感知,故该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田某被强奸的过程。综上,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机联系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王梦军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
……
原审被告人王梦军无罪。
[url]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0f24e92942d4173bfaba9c300d55a88[/url]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0月12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梦军在鄢陵县城南关九妹美容美发店理发、洗面后,将服务员田某约出到街上吃饭,二人在十字街吃完饭,被告人王梦军将田某领到商业浴池拉入一单间浴室内,不顾田某推着反抗,将其衣服脱光,对其进行了奸淫。之后,被告人王梦军将田某领到县城丽晶宾馆住宿,第二天早上将田某送回九妹美容美发店。下午,当被告人王梦军再次来到九妹美容美发店时,田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梦军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田某陈述了被王梦军强行拉至一单间浴室内强奸的时间、地点、王梦军所使用的手段以及报案的经过。2、证人樊某证明被害人田某向其哭诉被强奸的经过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并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3、提取笔录、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从被害人处提取的商业浴池的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均为O型。4、证人贺某证言证明王梦军和被害人洗澡时,女的不愿洗单间,说:“俺还没结婚呀”。后男的捞住女的进了单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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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本案中王梦军从未作过有罪供述,除被害人田某的陈述之外,无其他证据证实王梦军实施了强奸行为,在案证据存在疑点且不能合理排除。一是物证的取得不规范。本案中,唯一的物证商业浴池毛巾被不是由办案人员直接从案发现场提取,而是由被害人田某和证人樊某案发第二天上午自行前往案发现场提取,提取后没有立即移交给办案人员,而是在下午报案后才将商业浴池毛巾被移交给办案人员,不能排除该物证检材存在被作假或污染的可能。二是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的证明力不强。该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田某血液、田某的裤头、商业浴池毛巾被,检验结果为田某的裤头和商业浴池毛巾被上未检出精斑,商业浴池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与被害人田某的血型均为O型。由于商业浴池系公共场所,在没有通过DNA鉴定方式将毛巾被上血迹与被害人田某相应检材作同一认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两者血型相同就得出毛巾被上血迹系被害人田某所留的唯一结论,更不能证明系王梦军强奸行为所致。三是证人贺某的证言虽可证明王梦军与被害人田某一道去浴室洗澡时,田某曾表达对男女洗单间不情愿的意思,但不能证明王梦军有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田某进单间浴室的行为。四是证人樊某的证言虽证明听被害人田某说其被王梦军强奸,但该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其中关于强奸行为发生的内容都是被害人田某事后向其转述的,樊某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所证明的内容并非本人直接感知,故该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田某被强奸的过程。综上,原裁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有机联系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王梦军实施强奸行为的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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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王梦军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