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 de las rallas
2021-08-29T05:11:26+00:00
多楼防吞看相关帖子比较多,聊一聊。
太长不看TLDR: ...
1.女乘客的过错不大,保安的过错也不大。
2.西安地铁公司的失职,是导致事件的发生和升级,并最终导致“女乘客”“保安”“地铁方”三方皆受损失的根本原因。
3.西安地铁方在三方面失职:对于保安的培训和管理;对于地铁管理规章的宣传;对于地铁管理规章及措施的建设和行使。
4.法制社会、规则意识的建设任重道远,愿诸君共同努力,共创和谐文明幸福的社会。
首先,事实都清楚,不再赘述。
那么参与各方各个分析下:
1.女主:地铁吵闹肯定不合适,那么应该参照法律法规以及西安地铁方(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后简称“西安地铁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该女乘客做出应对和惩罚。
这里可以看出,女乘客的行为显然不当,
但是从国家法律的角度,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其行为对应的处理方式是“批评教育”。而从西安地铁公司的角度,有无相关规章制度以应对惩戒女乘客的不当行为,并执行呢?后面会详述。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女乘客的过错不大,保安的过错也不大。下面就要分析为什么是西安地铁方的责任最大(事实上接受的惩罚也最大)。
3.西安地铁方:首先,根据百度,西安地铁相关的管理制度为“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该条例由西安市人大通过、批准和修订。
根据该条例,对于西安地铁方“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好下列职责:(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的职责,而对于乘客乘客则“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十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从这个角度看,西安地铁方对于保安的培训明显是失职的,完全没有做好“安全营运、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的职责,使得保安不清楚在面对吵闹女乘客时应该采取的正确应对手段,并致使此次“西安地铁事件”的发生。由此可见,西安地铁方对于保安的培训和管理的严重失职是导致此本次事件由“乘客吵闹”升级,并最终导致“女乘客”“保安”“地铁方”三方皆受损失的根本原因。这个失职,是由西安市人大批准通过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明文确定的。
但是,这只是西安地铁方失职的一部分。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市政、公安、安监、环保、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那么显而易见的,面向乘客宣传普及地铁乘坐的规范要求及相应惩罚措施,属于西安地铁的实际管理运营方,即“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本职工作。而该工作有没有做得完善、到位呢?的确,绝大部分市民都知道在地铁中应该文明礼貌,但是“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中规定的具体的禁止事项,以及违犯后的具体惩罚措施,市民们是否清楚,西安地铁方又是否宣传到位了呢?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显而易见的,西安地铁方的第二部分失职,是没有尽到宣传义务,导致女乘客对于乘坐地铁不当行为及相应后果的理解不清晰、不深入、不明确,进而导致该女乘客更容易做出不当行为
第三部分:
西安地铁方对于乘客不当行为的管理和处罚也是明显不到位的,第一,依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西安地铁方具有对女乘客进行包括罚款等的惩罚处理的职责,但是西安地铁方并没有相应的行使好该职责。另一方面,作为西安地铁的实际管理和运营机构,西安地铁方应积极主动的在法律法规(包括条例)的框架内,设置对于乘客、保安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当发现现有法律法规空间不能满足需要时,亦应积极主动地建议人大对法律法规及条例进行修订,以完善西安地铁方依法依规、依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乘客的能力,达到为西安市地铁运营创造文明和谐乘车环境的目标。
在这方面,虽然具体工作内容及失职程度尚需西安地铁方的上级管理部门厘定,但是从普通大众对地铁方的认知来看,很大可能是有较大失职的。
综上所述,西安地铁方的多方面严重失职导致了此次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女乘客、保安受到了舆论压力、停职等多方面的损失。
最后,法制社会的建设,关键是人们要有规则意识、法律意识,要支持“需要有法可依、依法解决问题”的思想,要建立“完善的能够有具体措施应对对具体问题”的法律和规则体系,要愿意“主动依法依规行动行为”。
没有完善的法律和规则,就无法对具体问题处以具体措施,就会出现漏洞;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和规则,就会使人无法完全了解行为界限,进而容易违法违规、使管理执行者缺乏依据,进而随心而做,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导致问题的发生
法制社会、规则意识的建设任重道远,愿诸君共同努力,共创和谐文明幸福的社会。
单纯这件事其实是小事,错就错在给50w钻了空子,搞得网上舆论一团乱[s:ac:闪光]
问一句,大家面对车厢里撒泼打滚的乘客,
是支持等警方出动,还是支持保安先驱离 再视情况报警?
这样讨论又要绕回事权财权问题的。
执法能力要钱,谁拿钱的问题没人愿意讨论。
那群众能讨论的就只有忍受执法资源缺失还是执法质量低下。
你说是什么没用,央媒和带节奏的说是男女矛盾那就是男女矛盾
别较真了,网友断案不是死刑就是无罪[s:ac:哭笑]
这点屁事你能写篇论文也是可以的!
你平时一定是话唠!
[quote][pid=547007199,28351946,1]Reply[/pid] Post by [uid=38652945]Universe_[/uid] (2021-09-03 13:19):
你说是什么没用,央媒和带节奏的说是男女矛盾那就是男女矛盾[/quote]屁民赶紧内掐起来啊
2.保安:保安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保安所属的保安公司,和西安地铁公司共同制定的。保安所领取的工资,也是对应该工作内容的。那么作为保安,是否有对吵闹的女乘客进行强制驱逐的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呢?显然是没有的,这是因为保安作为一般社会聘用人员,既不隶属于执法机构,也没有执法权。面对非紧急、非犯罪的情况,显然应该交给具备国家强制力的执法机关--即警察进行处理,而我们地铁都有配置警察的。因此,保安使用强制力驱逐女乘客、并致使其衣服脱落的做法,是不在保安本职工作范畴之内的。因此,这个做法属于保安的个人行为,对于保安个人,应当依照相应的国家法律,对其进行处置,即“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如西安地铁方和保安公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可以依规对保安进行处罚,即“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下划线部分源于西安市公安局通报)。以此可见,保安虽没犯大错,但是其行为依然有不当之处。
但是这里还要注意到,保安是在行使本职工作的时间、地点和过程中做出该不当行为的,因此,西安地铁公司和保安公司同样应该为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并且是实际的主要责任方。这就好像你去银行取钱,柜员少给了你100,柜员确有失职,但你更应该找银行要那100,而不是盯着那一个柜员。
别特么理中客了。批评教育也得分在什么地方,我要求你下车,当事人带到保安办公室里说明情况然后再判断如何批评教育才是正确的选择。
面对这么多无关人员在地铁里现场办公?
咱不说保安有没有权利鉴别和实施批评教育这个手段。
就算警察也大概率不肯现场办案吧?
半瓶子醋就别分析了。
看了两天,你这个最靠谱。
行政立法授权不足,保安权责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