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man226
2021-08-20T09:37:38+00:00
我以前开的贴太难写了,加班费很复杂。正好最高院和人社部联合发布了一批新案例,详细链接在此
[ur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19151.html[/url]
由于里面有很多法律术语,我个人简单总结提炼一下:
案例1:在试用期约定996的,即使戴了试用期解除的帽子作为借口也不能免责
案例2:“奋斗协议书”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无效
案例3: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必须提交审批才能算加班”,且劳动者在OA上确实没有提交加班申请的,也可以根据和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认定加班是用人单位所安排
案例4: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工资包含加班费,如果法院/仲裁委发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折算后,时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然可以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从案例看,似乎并不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全”,而是“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加班费”)
案例5: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安排的工作大幅增加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6:劳动者可以就加班事实进行基本举证(只需要证明确实有加班就行,具体时长不需要证明得很详细),但用人单位只提主张,不能举证的。在2年的范围内,完全按照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加班事实。
案例7:安排劳动者加班明显超出法定限度,在加班期间工伤的,即使签订了赔偿协议,假如赔偿协议金额显著低于正常走工伤流程能获得的金额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正常走工伤流程所能获得的金额。
案例8:用人单位对加班作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限制的(在该案例中,公司规定21点后不算加班,18点到21点算晚餐……谁tm吃三个小时的晚餐啊),该限制无效。
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时签订的文件,前后意思表示相反的,按照倾向于劳动者的方向解释和认定。
案例10:离职后一年内,劳动者有权就整个劳动期间的加班费提出主张(这一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同)
感谢最高院,我这个小小小法官还是要多学习一个。希望对有需要的潭友有所助益
[ur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19151.html[/url]
由于里面有很多法律术语,我个人简单总结提炼一下:
案例1:在试用期约定996的,即使戴了试用期解除的帽子作为借口也不能免责
案例2:“奋斗协议书”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无效
案例3: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必须提交审批才能算加班”,且劳动者在OA上确实没有提交加班申请的,也可以根据和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认定加班是用人单位所安排
案例4: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工资包含加班费,如果法院/仲裁委发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在折算后,时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依然可以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从案例看,似乎并不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全”,而是“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加班费”)
案例5: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安排的工作大幅增加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6:劳动者可以就加班事实进行基本举证(只需要证明确实有加班就行,具体时长不需要证明得很详细),但用人单位只提主张,不能举证的。在2年的范围内,完全按照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加班事实。
案例7:安排劳动者加班明显超出法定限度,在加班期间工伤的,即使签订了赔偿协议,假如赔偿协议金额显著低于正常走工伤流程能获得的金额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足正常走工伤流程所能获得的金额。
案例8:用人单位对加班作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限制的(在该案例中,公司规定21点后不算加班,18点到21点算晚餐……谁tm吃三个小时的晚餐啊),该限制无效。
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时签订的文件,前后意思表示相反的,按照倾向于劳动者的方向解释和认定。
案例10:离职后一年内,劳动者有权就整个劳动期间的加班费提出主张(这一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同)
感谢最高院,我这个小小小法官还是要多学习一个。希望对有需要的潭友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