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讨论一下这个永州案的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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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R3

2020-08-19T17:22:3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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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男的伤势有两处,分别为肱骨头骨折(手臂)及股骨头骨折(大腿与骨盆交接处),其一脚不可能造成两处骨折
1、2020年6月1日,胡某踢猥亵男一脚;

2、2020年6月1日当天,猥亵男被警方控制并开展了相关调查,当日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协调下,我女儿和雷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签字按了手印;

3、2020年6月6日,民警打电话给胡某,说雷某那天摔倒以后受伤了,现在正在住院治疗。

根据梳理的时间,民警于2020年6月1日当天并未告知胡某猥亵男有受伤,且猥亵男在2020年6月1日当天被公安机关控制期间,与被猥亵女子等人进行调解期间都是正常进行的,按道理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的话走路应该有问题,且右手肱骨头骨折的话签字也会有问题,该猥亵男是否真于2020年6月1日就受伤骨折存在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