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认定为意外事件还是说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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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odoge

2020-08-15T14:08:38+00:00

牵狗本身是日常生活行为,目前的主流观点是通常不会被默认为对周围产生足以致命的安全隐患,因不能预见且无法预见的意外因素失控并造成受害人身亡,主观上难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不通过刑事程序处理我认为是说得通的。

然后是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身亡与狗失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案发时狗的控制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女孩是被监护人,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是两狗追逐,故另一只狗如果是有主人的狗的话,其主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狗并非小女孩所有,狗的主人要审查是否对狗尽到了保管义务,如果没尽到保管义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我个人观点,狗本身就是无法控制的安全隐患,其本质属性是物,不是什么狗屁生命,应当按照危险物进行管理。法理上对狗的所有权人及控制人强制设定一个很强的安全注意义务,必须强到要求所有权人及控制人应当对狗全时全刻全地点进行100%的控制因任何原因控制不到的话,主观上都视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以实际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现在管还来得及,至少先从大型犬管起,县级市以上地区养狗必须登记,不登记的视为未注册危险物可以直接没收,而且交税,每年每只50000RMB作为城市清理狗排泄物的费用,出来遛狗必须同时牵绳带嘴套,乱叫的罚款,而且遛狗设定指定区域和街道,指定区域和街道外遛狗的罚款,禁止狗靠近公园学校医院500米以内,否则罚款。禁止进入任何非私人交通工具。

导盲犬、缉毒犬、警犬除外。城市就不应该允许养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