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lmutHorst
2021-09-05T13:03:30+00:00
189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遇到一起案件: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被告要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必须指出,在19世纪,失业是真的会饿死人的,运气不好还会饿死全家。)此案即所谓的“癖马案”。该案作为刑法上“期待可能性(anticipated possibility)”理论的一个典型案例,阐明了一个道理: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具有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不应认定为犯罪。作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理论主要体现了“法不强人所难”的精神。我们必须认识到,“不强人所难”维护的不仅仅是被告人权利,更是法律自身的尊严。 |
这……
真是[img]http://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1209/14/-47218_5052bc4cc6331.png[/img]
服了服了
我怕
不是有人给你带50W的帽子
就是有人说你寻衅滋事……
无话可说
100年前的境外势力也是境外势力[img]http://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1209/14/-47218_5052bc4cc6331.png[/img]
这个事有大佬能判断下是真的还是假的,不要是又是什么油纸包,下水道。
我们一向重结果,轻过程,你说的这些理由与基本国情相悖
西方的那套不适用我国[s:ac:闪光][s:ac:闪光][s:ac:闪光]
[quote][pid=549035816,28454981,1]Reply[/pid] Post by [uid=38584455]fcklolin[/uid] (2021-09-10 21:21):
100年前的境外势力也是境外势力[img]http://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1209/14/-47218_5052bc4cc6331.png[/img][/quote]马克思:???[s:ac:哭笑]
叫叫叫
叫nm呢
不服变性啊
没钱没权说nm呢
反正以后打进来你后退得了[s:ac:哭笑][s:a2:doge]
Reply to [pid=549035932,28454981,1]Reply[/pid] Post by [uid=60454177]水墨老虎[/uid] (2021-09-10 21:22)当然是真的
该案件的大体情况是:被告人为一马车夫,他多年以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中一匹名叫莱伦芳格的马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莱伦芳格的这一癖性。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特别命令下,被迫使用了莱伦芳格,结果在途中它又象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马车夫极力使马尾脱离缰绳,却未成功。此时,马匹暴狂起来,马车夫完全失去了对该马的控制。结果,狂奔的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铁匠,致其脚部骨折。检察官根据上述事实,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但是原审法院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原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国法院提起上告,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宣布了对于"癖马案"的判决,驳回了检察院上告。其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