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
2025-04-08T13:06:57+00:00
rt,刚刚其实手敲了很大一段,结果没保存被删掉了
第一,订婚不代表后续当然的性同意权,订婚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性自主权作为人身权利,不应因订婚协议而当然放弃。至于结婚,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婚内强奸倾向还比较保守,除非婚姻处于异常状态。
第二,本案中引发关注的核心还是证据问题,本案中,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存在疑问:
1.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胁迫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从答记者问中来看,核心证据有被告人在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自认强暴”,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母亲证言,110接警记录等,但除被害人和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只是来源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传闻证据。从客观证据来看,有人身检查笔录证明被害人手腕存在淤青,有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但上述客观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是事前实施暴力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发生性关系。不能排除淤青系时候拉拽形成的可能。因此个人意见尚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2.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实施了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插入行为。对此除了上述所提的口供及传来证据,重要客观证据有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但由于样本检出地并非隐私部位,不能排除系强迫手x或强建未遂的可能。同时对于上诉状中所提及的未在隐私部位检出srt分型和处女膜未破裂,也不能当然否定发生了插入行为,盖因样本提取时间已经滞后,dna证据可能灭失,处女膜破裂和插入之间也并无医学意义的必然联系。因此该部分事实处于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存疑状态。但不利的是,之前被告人供述承认发生性关系,可能会导致审判人员形成倾向认定的自由心证。
第三,强健案有其特殊性。强健案和现金方式的行受贿案在证据体系上高度类似,即一旦没有监控视频或直接的目击证人证言,很容易陷入双方口供一对一的情形,对此司法实践的妥协一般是只要供证一致,基本可以认定。倘若采取过于严格的证据标准,很可能放纵犯罪,这点特别是在涉未成年案件中更为突出。这涉及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取舍,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看法,很难说谁对谁错。
第四,从量刑来看,本案有比照未遂量刑的倾向。从答记者问来看,审判人员并没有特别说明本案既未遂认定情况,因此大概是按照既遂判决,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照被告人不认罪,被害人不谅解的情节,又明显是比照未遂量刑的结果。例如同样是大同市基层法院判决的薛某某强健案,高某强健案,均是在认定未遂基础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这样即使事后翻查认为量刑情节认定存在错误,也不影响实质结果,审判人员责任会轻很多。
第五,法学不是科学,不具有科学实验的可重复性。关于证据标准、量刑分析每个人都会有每个人的标准,有的人较为激进倾向于打击犯罪,有的人较为保守倾向于不可错杀一个,因此法律问题很难有唯一正确的答案。任何人不可能做时光机回到过去重历案发现场,所有判决只是事后对当时情形的推测判断,因此不存在所谓“铁案”。
欢迎大家理性讨论,情绪发泄无益于任何事实,唯有理性才是黑暗未知中人类前行的灯塔。

第一,订婚不代表后续当然的性同意权,订婚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性自主权作为人身权利,不应因订婚协议而当然放弃。至于结婚,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婚内强奸倾向还比较保守,除非婚姻处于异常状态。
第二,本案中引发关注的核心还是证据问题,本案中,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存在疑问:
1.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胁迫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从答记者问中来看,核心证据有被告人在电话录音,行车记录仪中的“自认强暴”,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母亲证言,110接警记录等,但除被害人和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只是来源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传闻证据。从客观证据来看,有人身检查笔录证明被害人手腕存在淤青,有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但上述客观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是事前实施暴力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进而发生性关系。不能排除淤青系时候拉拽形成的可能。因此个人意见尚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2.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实施了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插入行为。对此除了上述所提的口供及传来证据,重要客观证据有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但由于样本检出地并非隐私部位,不能排除系强迫手x或强建未遂的可能。同时对于上诉状中所提及的未在隐私部位检出srt分型和处女膜未破裂,也不能当然否定发生了插入行为,盖因样本提取时间已经滞后,dna证据可能灭失,处女膜破裂和插入之间也并无医学意义的必然联系。因此该部分事实处于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的存疑状态。但不利的是,之前被告人供述承认发生性关系,可能会导致审判人员形成倾向认定的自由心证。
第三,强健案有其特殊性。强健案和现金方式的行受贿案在证据体系上高度类似,即一旦没有监控视频或直接的目击证人证言,很容易陷入双方口供一对一的情形,对此司法实践的妥协一般是只要供证一致,基本可以认定。倘若采取过于严格的证据标准,很可能放纵犯罪,这点特别是在涉未成年案件中更为突出。这涉及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取舍,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看法,很难说谁对谁错。
第四,从量刑来看,本案有比照未遂量刑的倾向。从答记者问来看,审判人员并没有特别说明本案既未遂认定情况,因此大概是按照既遂判决,但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照被告人不认罪,被害人不谅解的情节,又明显是比照未遂量刑的结果。例如同样是大同市基层法院判决的薛某某强健案,高某强健案,均是在认定未遂基础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这样即使事后翻查认为量刑情节认定存在错误,也不影响实质结果,审判人员责任会轻很多。
第五,法学不是科学,不具有科学实验的可重复性。关于证据标准、量刑分析每个人都会有每个人的标准,有的人较为激进倾向于打击犯罪,有的人较为保守倾向于不可错杀一个,因此法律问题很难有唯一正确的答案。任何人不可能做时光机回到过去重历案发现场,所有判决只是事后对当时情形的推测判断,因此不存在所谓“铁案”。
欢迎大家理性讨论,情绪发泄无益于任何事实,唯有理性才是黑暗未知中人类前行的灯塔。

楼主想表达的是,办案法官铁面无私,青天大老爷
无所谓理客中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