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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T08:22: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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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勃利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
2021年7月1日,勃利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此外,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等多个量刑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2021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黑龙江省一高速公路管理处原处长祝某某被指控贪污2000万元、受贿600万元,其辩护律师辩称,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退赃达8000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最终,积极退赃成为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之一。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勃利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13年。
勃利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于2000年11月至2015年5月,历任黑龙江省鹤伊公路管理处、哈伊高速公路管理处、北安高速公路管理处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工程支出、虚开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030万元。
2021年7月1日,勃利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祝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祝某某的辩护人则辩称,祝某某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所涉的贪污、受贿罪中均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祝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8000多万元,远超过指控金额,应对其从轻处罚。此外,祝某某在所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中均成立自首,同时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等多个量刑情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祝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对其从轻处罚;祝某某有贪污犯罪同类前科、索贿情节,对其从重处罚;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2021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对祝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63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