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去烟台却在那犯过抢夺罪?黑龙江一商人莫名被“服刑”,当地法院回应:判决书是真的,事情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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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fat Mahmud

2020-08-14T01:10: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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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神奇了[s:ac:哭笑][s:ac:哭笑][s:ac:哭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说我2016年在烟台犯抢夺罪被判刑2年,欠缴罚金三万元,现在冻结了我的财产,还把我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近日,黑龙江商人徐阳给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打来求助电话,电话中徐阳称自己当时都没去过烟台,怎么就在那犯了抢夺罪呢?

8月14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来到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就此事进行了解,该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徐阳的判决书是真实的,现在不便接受采访,目前法院正在处理此事,事情有了进展会和记者联系。

徐阳手持身份证。

微信零钱被冻结,

一查自己还犯过抢夺罪

7月13日下午,远在黑龙江的徐阳突然收到微信支付推送的一条“微信零钱冻结/划扣通知”的信息,信息显示他的微信零钱内资金已经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执行法院是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是(2020)鲁0611执833号,执行措施和金额分别是冻结了1684.63元,后面还附了法院联系电话。

徐阳收到微信零钱被冻结的通知。

刚看到信息时,徐阳说他还以为是遇到了电信诈骗,但是一想到无缘无故就被冻结了钱,徐阳还是拨通了上面显示的电话想一问究竟。

这不问不要紧,一问徐阳才知道自己摊上大事了。徐阳告诉记者,电话那端确实是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电话中对方告知他,“徐阳”2016年曾犯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两天后,徐阳又收到了来自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寄给他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的快递。

根据徐阳提供的文件材料,记者看到2020年7月13日,福山区人民法院给徐阳下达了一份《执行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本院作出的(2016) 鲁061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0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0元。

徐阳说,与执行通知书一起寄来的,还有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限制了我的出行和消费,将来还有可能影响到我孩子升学……”这让徐阳很苦恼:“我这几年一直在黑龙江从事搬家公司业务,正常从事交易活动,还购置了房产,这究竟是咋回事?怎么莫名其妙就被强制执行,限制消费了呢?

向法院提交错误执行控告

“服刑”期间没外出打工

在向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表达这一疑问后,徐阳开始走上了“证明自己是自己”的自证清白之路。

徐阳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为了自证清白,他向黑龙江省尚志市红星派出所报了案,还从当地司法部门调阅了发布于2016年12月27日的《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卷宗。

据该卷宗显示,被告人徐某以买车为由,采用试车手段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自2016年3月20日到2018年1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名字是我不假,可我压根没去过烟台啊。况且判决书中的徐阳在羁押和服刑期间,我本人仍然在尚志市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啊?”面对“莫须有的罪名”,徐阳据理力争。

“这是我2016年4月签的包车协议,还按了手印;这是我2018年1月办的信用卡;这是我2018年8月购买的厢货车;这是我2016年购买的尚志市东方花园兰花苑小区的房子还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我2018年8月还成立了搬家公司;这是2018年10月我给尚志市交警队搬家的视频和转账记录……”为了自证清白,徐阳向记者出示了系列证据。

不仅如此,徐阳还找他所在的元宝村民委会开具了介绍信,找律师咨询……据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镇元宝村民委员会2020年7月17日开具的介绍信显示,徐阳从2016年至2018年没有外出打工过,属于事实。

为此,徐阳还向福山区人民法院书写了一份《错误执行的控告》。据该份控告内容显示:我是黑龙江省尚志市元宝镇元宝村村民徐阳,2020年7月13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给我下发(2020)鲁0611执833号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查封冻结了我的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而(2016)鲁061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徐阳并非是我本人,还给我纳入不良征信,造成我严重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书是真实的,正在处理此事

为了证实徐阳说的话,记者联系上尚志市元宝镇元宝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八队队长张子忠。“徐阳,三十多岁的小伙,从小就在我们元宝村生活,我是看着他长大的。”68岁的张子忠告诉记者,自己在村里60多年,干队长干了20年,徐阳家就住在他家附近,是多年的邻居,正好他也分管徐阳家,所以对徐阳还是很熟悉的。“这些年,徐阳一直在当地开出租,后来搬家到尚志市,也没听说他犯过事坐过牢,为这事,村里还为徐阳开了介绍信。”


村里给徐阳开的介绍信。

随后,记者又联系到2016年-2018年期间和徐阳有过共事的杨洋。杨洋称,自己和徐阳是在2017年前后一起跑过出租车,由于尚志市城市不算大,所以两人能经常碰见,接触中感觉徐阳人挺好,也挺上进,通过努力买了房买了车。后来出租车行业不好干,徐阳就转行干搬家公司了,2018年还帮徐阳搬过几次家。“我觉得抢夺、吸毒这些事应该不会发生在徐阳身上,他不是那种人。”杨洋说。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徐某的判决书。

那么,徐阳出示的相关文书和他所遇到的问题究竟是真实存在的,还是遇到了诈骗伎俩?记者也进行了查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找到了徐阳所提到的判决书——《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2016)鲁0611刑初126号。

8月14日,记者来到福山区人民法院就此事进行采访,该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判决书是真实的,现在不便接受采访,目前法院正在处理此事,事情有了进展会和记者联系。

记者注意到,在控告书中,徐阳称:“在2020年7月13日前我本人从来没有去过烟台,怎么会出现2016年2月21日我在烟台抢夺汽车犯罪,(2016) 鲁061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徐阳不是我本人。”与此同时,他还列举了2016年至今在尚志市经营活动的详细记载。徐阳表示,公安局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及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均是错误的,“福山区人民法院对我账户冻结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也是没有事实依据,请依法解除冻结账户和解除失信人员名单。”

对此事,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也将保持进一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