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 idol the 笑 rong
2021-09-09T05:19:21+00:00
也算简单普个法吧。如果一件事情要算犯罪首先至少得存在一个犯罪行为,这个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但是至少要存在一个在客观上应当或是值得刑法谴责的危害行为。
本案中,司机有没有实施这样一个危害行为呢?我个人认为是没有的。即使认为司机对车内乘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也不能认为司机有义务去阻止来源于乘客本身的危险行为。打个比方,主人有义务保障家中客人的生命安全,但是如果客人在主人家跳楼致死,不能认为主人必然有阻止客人自杀的行为吧。
简单来说,跳车还是跳楼都是自由意志的选择,不能因为人死了就机械的倒推因果关系,不能让活人为死人的一切行为买单,不能造成一种“人死为大”,从而一切对其让步的风气。
编辑一下
我看楼里的一些说法我是不赞同的。“法律只管判,不管解决问题”“司法机关没必要告诉你应该怎么做”,这些说法是绝对错误的。
第一个观点法律管杀不管埋论楼里老哥都批评过了,我就不多说了哈。
至于第二个,司法机关才不管你当时应当怎么做论有必要说下
不作为入罪要件是这样的哈。
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行为人没有做为的事实+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当时没有作为的可能或者即使作为也无济于事,则不能认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哈。
举个栗子,你老婆掉河里了,但你不会游泳,即使不救也不犯罪哈
网暴致死犯不犯罪?我发帖骂人是不是违反不用读条款,死了算谁的?水区算不算监管不力平台不作为?求解
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是这样,但可惜长沙的那个检察院没有
[quote][pid=548900864,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42277300]红叶0v0[/uid] (2021-09-10 13:20):
网暴致死犯不犯罪?我发帖骂人是不是违反不用读条款,死了算谁的?水区算不算监管不力平台不作为?求解[/quote][s:a2:鬼脸][s:a2:鬼脸][s:a2:鬼脸]
[quote][pid=548900864,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42277300]红叶0v0[/uid] (2021-09-10 13:20):
网暴致死犯不犯罪?我发帖骂人是不是违反不用读条款,死了算谁的?水区算不算监管不力平台不作为?求解[/quote]谁主张谁举证
法律不是挡箭牌,该判的还是要判,过几年再反思一下可以刷一波好感
你还是不懂法
如果你是房子主人,但是你窗户是由客人自己打开的他跳了楼死了,那么你确实没责任
但如果你有一个按钮可以控制窗户开关,并且当时在你手里,客人打开窗户跳楼的过程中,你没有按按钮阻止他跳楼,那么你就有责任。
同理,货拉拉案件中,司机的驾车行为与乘客死亡这个本身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这是另外一个案子的判例,这个案子中,女子坐在后排要跳车,前排副驾男子为其男友,试图关闭车门阻止,但是最后还是跳了死亡。
最后判决:前排副驾男子无刑事责任只赔钱,但司机被判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什么副驾男子无罪,因为当时副驾对汽车的行使和停止没有决定能力,而对汽车行使和停止有决定能力的是司机,而恰恰是汽车行使因果关系导致了跳车者死亡,那么对汽车有决定能力的司机就有责任。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9/10/-7Q177-iz5mZlT3cSsg-cb.jpg[/img]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9/10/-7Q177-lb9uZeT3cSsg-8q.jpg[/img]
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货拉拉案件中,所有法律要件完全符合本法的定义,除非法官考虑社会影响,或者考虑司机本身家庭情况改判,
否则单纯从司法角度说,一件案子,完全符合某条法律的所有构成要件,必然是按照该条法律判罚。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9/10/-7Q177-dcwK13T3cSnr-47.jpg[/img]
[quote][pid=548903987,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63459435]吹横笛的名师[/uid] (2021-09-10 13:32):
你还是不懂法
如果你是房子主人,但是你窗户是由客人自己打开的他跳了楼死了,那么你确实没责任
但如果你有一个按钮可以控制窗户开关,并且当时在你手里,客人打开窗户跳楼的过程中,你没有按按钮阻止他跳楼,那么你就有责任。
同理,货拉拉案件中,司机的驾车行为与乘客死亡这个本身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这是另外一个案子的判例,这个案子中,女子坐在后排要跳车,前排副驾男子为其男友,试图关闭车门阻止,但是最后还是跳了死亡。
最后判决:前排副驾男子无刑事责任只赔钱,但司机被判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什么副驾男[/quote]你家窗子这么高级,你车怎么那么小,还能摸得到对侧车门
[quote][pid=548903987,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63459435]吹横笛的名师[/uid] (2021-09-10 13:32):
你还是不懂法
如果你是房子主人,但是你窗户是由客人自己打开的他跳了楼死了,那么你确实没责任
但如果你有一个按钮可以控制窗户开关,并且当时在你手里,客人打开窗户跳楼的过程中,你没有按按钮阻止他跳楼,那么你就有责任。
同理,货拉拉案件中,司机的驾车行为与乘客死亡这个本身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这是另外一个案子的判例,这个案子中,女子坐在后排要跳车,前排副驾男子为其男友,试图关闭车门阻止,但是最后还是跳了死亡。
最后判决:前排副驾男子无刑事责任只赔钱,但司机被判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什么副驾男[/quote]为什么副驾男子无罪,因为当时副驾对汽车的行使和停止没有决定能力,而对汽车行使和停止有决定能力的是司机,而恰恰是汽车行使因果关系导致了跳车者死亡,那么对汽车有决定能力的司机就有责任。
那我告诉你,
急刹车的话,他没系安全带会被摔下去,必死。
轻点刹车的结果你也知道了。
不踩刹车更完蛋。
手去拉扯这女的话,那长沙检察院狂喜,妥妥的强奸杀人。
你教教我该怎么办?
Reply to [pid=548906007,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41823155]M249SAW[/uid] (2021-09-10 13:39)
法律条文只是规定判罚,并不会告诉你具体情况应该怎么办谢谢。
我只是就楼主这种解释的方法加以反驳。
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目前已知的情况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
法官怎么判我不知道。
假设女子跳车过程中,司机有阻止的动作,无论是急刹车,还是用手去拉女子,就算事后导致撞车。
或者警方找到证据,司机有拯救死者的意图的话,就不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了。
Reply to [pid=548903987,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63459435]吹横笛的名师[/uid] (2021-09-10 13:32)
这个案子是那人已经宣扬要跳车了,司机没有采取措施。但是货拉拉案件中,女的是直接跳车了,也就是除非你认为司机的应该预见到乘客会跳车而没有预见到,是过失,否则司机是不构成过失的。
我这里有个完全相反的案子。
[url]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node2/n4/n14/u7ai143546_K4.html[/url]]]
节选:
[见乘客太抠又说不通,的姐也气愤,突然将车转向不明方向开去。这下陈雷急了,大喊:“你要把我拉到哪里?我要下车!”
其实,的姐是要把他拉回原地,宁愿白跑这趟,气气他。但是的姐不搭理他,拿出手机给别人打电话,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陈雷见状害怕了,以为自己要被拉去挨打,遂爬至后车窗跳下车,当场摔得昏迷不醒。
在医院治疗期间,陈雷被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后经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雷遗留了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
新沂法院认为,陈雷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陈雷对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的姐该纠纷中也存在过错。]
+++
这里司机明显有很多过错:故意开车去无关方向,乘客让停车不停同时还打电话增加乘客恐慌,与乘客有争吵。但是就算这样,也只是民事上的次要责任。请问为什么到了话都没说,人都没碰的货拉拉司机,就变成刑事责任了?
Reply to [pid=548903987,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63459435]吹横笛的名师[/uid] (2021-09-10 13:32)
撤吧 半文盲二极管看不懂这些
他们只会杠和假设
Reply to [pid=548908415,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63459435]吹横笛的名师[/uid] (2021-09-10 13:48)60迈下半个人出去了你急刹车,你是觉得她死的不够惨?
[quote][pid=548908415,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63459435]吹横笛的名师[/uid] (2021-09-10 13:48):
法律条文只是规定判罚,并不会告诉你具体情况应该怎么办谢谢。
我只是就楼主这种解释的方法加以反驳。
当然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是目前已知的情况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
法官怎么判我不知道。
假设女子跳车过程中,司机有阻止的动作,无论是急刹车,还是用手去拉女子,就算事后导致撞车。
或者警方找到证据,司机有拯救死者的意图的话,就不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了。
那自然也不会以这个罪名进行判罚。显然目前检方的起诉书来看警方没有找到类似的证据。
你别跟我义愤填膺,我说的是法律,不服你[/quote]那敢问事后撞车导致女乘客身亡该判什么罪?[s:ac:茶]
Reply to [pid=548908948,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63154468]qcylll[/uid] (2021-09-10 13:50)
同样的话就不打第二次了
[quote]法律条文只是规定判罚,并不会告诉你具体情况应该怎么办谢谢。[/quote]
[quote][pid=548903987,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63459435]吹横笛的名师[/uid] (2021-09-10 13:32):
你还是不懂法
如果你是房子主人,但是你窗户是由客人自己打开的他跳了楼死了,那么你确实没责任
但如果你有一个按钮可以控制窗户开关,并且当时在你手里,客人打开窗户跳楼的过程中,......[/quote]区别就是这个女人有两次跳车行为。所以法官认为司机应该预见还会跳第二次。货拉拉案里没有。一个细小差异就可能导致判决不通。建议找一个与此案更相似的例子。
Reply to [pid=548908721,28448438,1]Reply[/pid] Post by [uid=60842832]doubai[/uid] (2021-09-10 13:49)
无所谓,我这人心态好
关于货拉拉案子我之前查过很多相似的判例,都对司机不利。虽然我也希望司机能无罪。
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执法不严是罪。但我同样看不得法律任由舆论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