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wr.
2020-08-28T08:48:13+00:00
我没有看9小时视频,因为蛋没有那么疼,看的是总结,误导版的总结,和冬亚的翻转,以及一些零碎的老哥总结。
信息越杂,越不容易分辨真相,我大概梳理了一下,目前的一些看法如下:
首先,原告的目标很明显,就是要重判,交通肇事逃逸3-7年,危害公共安全上限死刑。。。揪着毒驾很有可能是往这上面靠。。。酒驾因为时间间隔太长,血检根本查不出来或者查出来了也可以规避(此处更改是因为没有严谨表述,我再下面已经写了酒驾的来由)。不管代理律师如何荒诞,目标很明确,掀起舆论的目标应该也是如此。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想要重判也许很难,没有舆论压力,结局未知,曝光在公众视野之下,至少有一点可以保证,相对透明,想要的操作难度急剧增加。。。。
被告的动机也很简单,肯定是想要轻判,这一点从泥潭老哥说的,开始的时候被告不承认喝酒,后续找出来视频监控,无奈承认可以看出来。
按照百度百科里的说法,交通肇事逃逸也是有条件的,我不确定这个百科上下面这个说法的真实性。假设真实。(请注意下面条款用的是或者,或者的意思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可以独立适用的,如果不对烦请指正)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按照这一条,不承认喝酒这一点;加上泥潭老哥的视频总结,被告律师针对谭母三人行走进行安全质疑(此处被审判长给否了),一旦三人行走线路不符合安全条件并被采纳,那么就能和我上面标出的内容串起来了,就能形成如下结果:即1、被告当时未违反交通法规;2、谭母三人因行走线路不符合交通法规,属于危险线路(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被认为是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3、再加上没有酒后驾驶(符合上述标红条件)。如果上述标红法条属实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相关规定,是有把交通肇事逃逸这个罪名给洗掉的可能的。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被告一开始根本不承认酒驾,只是因为有录像,不得不承认。就这一点来说,他这个投案自首了么?投案是投案了,但是没有自首,因为他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是被逼无奈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标红来源百度,真实性未知,但是有泥潭老哥扒过一个条款,意思差不多)。
所以透过表象看本质,原告的所有操作就是想要重判当事人。。。
就这么简单。。。
而想要这么干的原因应该也非常简单,投案自首后,根本就不是自首的态度。如果没有监控证实喝酒,如果审判长支持谭母三人行走线路属于违反交通法的危险线路,如果上述标红法条属实,确实存在可以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的话,那么将是被告的巨大胜利。。。
这并不是我的臆想,从不承认酒驾,加上律师指出行走线路不安全来看,被告及代理律师很可能就是想要利用上面标红的法条,如果这个法条属实的。
如果确实是这么想的,我只能说,被告是人渣!那个嚣张的姿势,也许就是在装模作样几个小时后,实在撑不住的本性流露!(当然这是我猜的,我没有证据,仅就照片来说,给我的感觉就是这样的,按照中国摄影师的拉跨程度,航母变渔船,万吨巨舰变小舢板,能抓拍出这样的照片,绝对的摄影带师,牛批!
信息越杂,越不容易分辨真相,我大概梳理了一下,目前的一些看法如下:
首先,原告的目标很明显,就是要重判,交通肇事逃逸3-7年,危害公共安全上限死刑。。。揪着毒驾很有可能是往这上面靠。。。酒驾因为时间间隔太长,血检根本查不出来或者查出来了也可以规避(此处更改是因为没有严谨表述,我再下面已经写了酒驾的来由)。不管代理律师如何荒诞,目标很明确,掀起舆论的目标应该也是如此。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想要重判也许很难,没有舆论压力,结局未知,曝光在公众视野之下,至少有一点可以保证,相对透明,想要的操作难度急剧增加。。。。
被告的动机也很简单,肯定是想要轻判,这一点从泥潭老哥说的,开始的时候被告不承认喝酒,后续找出来视频监控,无奈承认可以看出来。
按照百度百科里的说法,交通肇事逃逸也是有条件的,我不确定这个百科上下面这个说法的真实性。假设真实。(请注意下面条款用的是或者,或者的意思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可以独立适用的,如果不对烦请指正)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按照这一条,不承认喝酒这一点;加上泥潭老哥的视频总结,被告律师针对谭母三人行走进行安全质疑(此处被审判长给否了),一旦三人行走线路不符合安全条件并被采纳,那么就能和我上面标出的内容串起来了,就能形成如下结果:即1、被告当时未违反交通法规;2、谭母三人因行走线路不符合交通法规,属于危险线路(也就是说被告人可以被认为是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3、再加上没有酒后驾驶(符合上述标红条件)。如果上述标红法条属实也就是说可以通过相关规定,是有把交通肇事逃逸这个罪名给洗掉的可能的。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被告一开始根本不承认酒驾,只是因为有录像,不得不承认。就这一点来说,他这个投案自首了么?投案是投案了,但是没有自首,因为他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是被逼无奈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标红来源百度,真实性未知,但是有泥潭老哥扒过一个条款,意思差不多)。
所以透过表象看本质,原告的所有操作就是想要重判当事人。。。
就这么简单。。。
而想要这么干的原因应该也非常简单,投案自首后,根本就不是自首的态度。如果没有监控证实喝酒,如果审判长支持谭母三人行走线路属于违反交通法的危险线路,如果上述标红法条属实,确实存在可以不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的话,那么将是被告的巨大胜利。。。
这并不是我的臆想,从不承认酒驾,加上律师指出行走线路不安全来看,被告及代理律师很可能就是想要利用上面标红的法条,如果这个法条属实的。
如果确实是这么想的,我只能说,被告是人渣!那个嚣张的姿势,也许就是在装模作样几个小时后,实在撑不住的本性流露!(当然这是我猜的,我没有证据,仅就照片来说,给我的感觉就是这样的,按照中国摄影师的拉跨程度,航母变渔船,万吨巨舰变小舢板,能抓拍出这样的照片,绝对的摄影带师,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