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onfucker
2020-04-21T16:07:47+00:00
最近这段时间以来(特别指2020年2月以后),基本上很容易看到各路网友对肖战的各种花式辱骂,在感叹于广大网友在中文和图形使用方面的创造力之余,也难免会有很少极少特别少部分的同学大概产生这样的顾虑,“律师函警告”到底是真的假的?你好,请问我在微博上骂了肖战需要向肖战赔钱吗?
可以先说一下全文的结论:
网友微博辱骂明星的案子大多目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从司法实践来看,网友大多败诉,且需要向明星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
下面是基本的简要分析,为了便于网友结合时事热点去理解,笔者会在行文中部分直接使用肖战同志进行举例,敬请各方面的谅解:
一、为什么微博骂明星的案子大多是在北京判?
简单来说,因为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所以当明星把[网友+微博运营]一块状告了以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5条,明星可以选择由北京海淀区法院来管。
关于上述管辖权方面的分析,可见于《张谊萱等与王嘉尔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辖终58号]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具体由上述哪一个法院管辖,根据该法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原审原告的王嘉尔享有选择权。据此,一审法院作为共同被告之一的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基于王嘉尔的选择,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
基于本条管辖权结论,能否推出,如果一个四川网友就待在四川且又闲又坏,非要到比如加拿大的网站的评论区里骂肖战,是不是,应该就不太可能被告了呢?毕竟,要跨国告加拿大网站自然不现实,选择去四川告这位网友,相对也是麻烦的。
答案是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这就意味着,假设肖战住在北京朝阳区的话,那么他作为被侵权人,就可以直接去北京朝阳区法院告这位四川网友。
二、为什么普通网友骂个明星还需要赔钱了?
首先,从最基础的法律规定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何谓网友侵犯明星的名誉权?骂脏话骂到什么程度算侵权,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来界定这点。立法也确实不太可能写明,骂祖宗一代和祖宗十八代是否有实质区别。因此,网友在微博上对明星的辱骂,是否构成侵权,这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体的判断。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就是说,这个法院今天判的案子不能成为这个法院明天判同类案子的依据,更不要说其他法院也照着这个案子判。但是,对于同种类型的案子,尤其是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法官,在进行判断时,还是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维相似性的。换言之,对待同类型案件,法院内部一般会形成一个主流的判断规则。
所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几起明星诉微博网友案的判决论述里,我们可以试着发现其中法官在判断网友侵犯明星名誉权时候的尺度共性。
在《张燕(即张馨予)与田秋文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23859号]中,法官称:“田秋文在其文章中,对张燕进行带有人身侮辱性的措辞,甚至讥讽、谩骂,刻意在其微博中对张燕进行贬损,其主观恶意强烈,措辞粗俗,带有明显人身攻击及贬损含义,已经超过了必要的合理限度,故田秋文的文章造成张燕承受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超出了公众人物应当承受的社会的关注,故田秋文在其文章中使用的侮辱性及贬低性的评价,导致一般社会公众对张燕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相关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004/28/-7Q5-4556ZnT3cSpq-pb.jpg[/img]
网友田秋文骂张馨予文字摘选
在《张艺兴与杨秋宛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56556号]中,法官称:“原告张艺兴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原告在公众场合的言谈举止,属于公众关切内容。原告应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本案中,被告杨秋宛系微博账户“妍回凡楼”的注册和使用主体。杨秋宛在涉案微博中发布的相关内容,用词粗鄙,含有较多对原告张艺兴进行肆意诋毁甚至恶意辱骂的内容,超出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承上,纵观被告杨秋宛发布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倾向、言论后果等因素,本院认定其发布涉案内容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原告张艺兴的名誉权。”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004/28/-7Q5-25a6ZlT3cSpy-n1.jpg[/img]
网友杨秋宛骂张艺兴文字摘选
在《王嘉尔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34617号]中,法官称:“公民的名誉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公民的名誉权是其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网络用户上网发帖应当使用文明语言,不得使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新浪微博帐号“银河舰队小组长”是被告张谊萱使用的帐号,根据现有证据,张谊萱发布的多条微博使用粗俗恶毒的语言对王嘉尔进行侮辱,明显侵犯了原告名誉权,“港独”等言论属于诽谤,足以降低社会公众对王嘉尔的社会评价。张谊萱提交了证据,认为粉丝骂战升级导致,并非合法的抗辩理由,对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张谊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王嘉尔要求张谊萱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004/28/-7Q5-il2jK2nT3cSr1-ba.jpg[/img]
网友张谊萱骂王嘉尔文字摘选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
1、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是法院目前不认可公众人物需忍受明显的粗话攻击,因此,我国不少网友爱用的“亲妈攻击”这类肉眼可见的粗话,在法庭上是不利的。
2、即使只有几十阅读量,法院亦可能认为,相关辱骂造成了明星的社会公众评价降低,属于侵犯名誉权。
3、如果没有足够直接的证据“实锤”,即使网友在论述中,引用已经流行一时的说法,来直接攻击某位明星,那亦是构成“诽谤”的侵权行为。换言之,网友需要“能举证”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不是捏造的,不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
基于上述法官在判断时候的基本思维逻辑,自然可以得出,鉴于对社会风气来说,网络媒体上的语言暴力确实不应提倡,所以法院在判断时候,面对明显的粗话、脏话,一般不会选择站在网友这边。
当然,至于法院目前在明星被网友辱骂的名誉权案件方面,这种判断尺度是否足够合理,作为一般网友,自然可能提出如下疑问:
1、明星相对普通民众,具有社会资源上的优势地位,明星可以雇律师来专门对付一个普通网友,普通网友却未必有资源对抗明星。按照法院现行的“阅读量很小的粗话也是攻击”这个尺度来判定名誉权侵权,那么,岂不是比如,如果肖战同志请律师来状告一万个这段期间在微博上辱骂他的网友,每个都赔上万把块,那大概比他辛苦卖专辑还要挣钱得多了。明星固然可以正当维权,但又如何制约明星的潜在滥诉?
2、辱骂实际上也是一种对明星的变相宣传,在网络流量时代,也不乏以“被骂”而出名获利的明星,甚至不能排除,有时候某些团体自导自演所谓的“新闻”,在此种情形下,获悉信息资源有限的网友随公众舆论而攻击明星,若法院也认为这是侵权,实际大大加重了普通网友对互联网信息的自主审查义务,亦制约了社会公众对明星的必要监督、批评。
3、在数起明星诉微博网友的名誉权纠纷中,微博网友不仅需要登报赔礼道歉,还需向明星赔偿五位数以上的所谓“经济损失”,此种“经济损失”计算没有明确的公式可言,其计算过程的合理性、必要性在判决书中往往语焉不详,仅以“法院结合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及造成的后果酌情判定”,这对身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许多普通中国网友来说,未免是过重的负担。广大民众辛苦一月未必月入过万,在微博上骂一百句明星(甚至总阅读量不过数百)可能半年白干,未免有失公平。
三、你好,那普通网友岂不是在微博上对明星说不得了吗?
首先,我们还是需要提倡一点,那就是子是曰过的,骂人是不好的(子曰:非礼勿言)。何况,大多数时候,被骂对象的亲妈尤其和被骂对象所作的事情没有什么逻辑关系,动辄飞天,属实无辜。
至于对明星表达社会公众的批评,实际也并不需要动用到诸如性器官、死亡、智商之类的词语。
从现有的司法实际来看,如下几种方式表达对明星的批评,大抵不至于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1、利用内涵型表情包来评论明星的相关新闻,比如用“滑稽表情”来转发明星新闻。这个时候“滑稽”表情就很难被判断构成侵权。
2、转发明星的糟糕图片,比如单纯只是转发明星尴尬的演技截图,乃至纯粹评论“这人演技真是烂”,法院很难判断网友的主观艺术欣赏性判断言论就属于一种侵权。
3、转发明星粉丝辱骂他人这类言论的截图,因为这种言论截图,不属于对明星本人直接的攻击(只要转发时最好不要无实锤地去强烈表示是明星指使粉丝这样),且“明星粉丝发表了辱骂他人这类言论”属于客观事实,自然也就轮不到明星来主张名誉权。
四、你好,如果我被律师函警告了怎么办呀?
您好,基于现阶段法院的判断尺度,如果遇到这种情况,1、请找专业律师咨询;2、可考虑将此类被律师函警告事实公开,促进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关注、监督;3、尤其对成年人来说,争取自己的权利是必要的,但骂人了还是需要有负责任的觉悟的。
最后,做一个简单总结的话。
俗话说得好,粗口脏话易翻车,阴阳怪气活到老。
以上。
注:本文所有引用的法律文书,均为公开可查,请好事网友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找,亦可见更多此类案件。
可以先说一下全文的结论:
网友微博辱骂明星的案子大多目前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从司法实践来看,网友大多败诉,且需要向明星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
下面是基本的简要分析,为了便于网友结合时事热点去理解,笔者会在行文中部分直接使用肖战同志进行举例,敬请各方面的谅解:
一、为什么微博骂明星的案子大多是在北京判?
简单来说,因为新浪微博的运营主体是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住所地是北京市海淀区,所以当明星把[网友+微博运营]一块状告了以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5条,明星可以选择由北京海淀区法院来管。
关于上述管辖权方面的分析,可见于《张谊萱等与王嘉尔名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19)京01民辖终58号]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至于具体由上述哪一个法院管辖,根据该法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为原审原告的王嘉尔享有选择权。据此,一审法院作为共同被告之一的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基于王嘉尔的选择,取得了对本案的管辖权。”
基于本条管辖权结论,能否推出,如果一个四川网友就待在四川且又闲又坏,非要到比如加拿大的网站的评论区里骂肖战,是不是,应该就不太可能被告了呢?毕竟,要跨国告加拿大网站自然不现实,选择去四川告这位网友,相对也是麻烦的。
答案是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这就意味着,假设肖战住在北京朝阳区的话,那么他作为被侵权人,就可以直接去北京朝阳区法院告这位四川网友。
二、为什么普通网友骂个明星还需要赔钱了?
首先,从最基础的法律规定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
何谓网友侵犯明星的名誉权?骂脏话骂到什么程度算侵权,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来界定这点。立法也确实不太可能写明,骂祖宗一代和祖宗十八代是否有实质区别。因此,网友在微博上对明星的辱骂,是否构成侵权,这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体的判断。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就是说,这个法院今天判的案子不能成为这个法院明天判同类案子的依据,更不要说其他法院也照着这个案子判。但是,对于同种类型的案子,尤其是同一个法院的同一个法官,在进行判断时,还是具备一定程度的法律思维相似性的。换言之,对待同类型案件,法院内部一般会形成一个主流的判断规则。
所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几起明星诉微博网友案的判决论述里,我们可以试着发现其中法官在判断网友侵犯明星名誉权时候的尺度共性。
在《张燕(即张馨予)与田秋文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8民初23859号]中,法官称:“田秋文在其文章中,对张燕进行带有人身侮辱性的措辞,甚至讥讽、谩骂,刻意在其微博中对张燕进行贬损,其主观恶意强烈,措辞粗俗,带有明显人身攻击及贬损含义,已经超过了必要的合理限度,故田秋文的文章造成张燕承受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超出了公众人物应当承受的社会的关注,故田秋文在其文章中使用的侮辱性及贬低性的评价,导致一般社会公众对张燕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相关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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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田秋文骂张馨予文字摘选
在《张艺兴与杨秋宛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8民初56556号]中,法官称:“原告张艺兴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原告在公众场合的言谈举止,属于公众关切内容。原告应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本案中,被告杨秋宛系微博账户“妍回凡楼”的注册和使用主体。杨秋宛在涉案微博中发布的相关内容,用词粗鄙,含有较多对原告张艺兴进行肆意诋毁甚至恶意辱骂的内容,超出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承上,纵观被告杨秋宛发布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倾向、言论后果等因素,本院认定其发布涉案内容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原告张艺兴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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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杨秋宛骂张艺兴文字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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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张谊萱骂王嘉尔文字摘选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
1、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是法院目前不认可公众人物需忍受明显的粗话攻击,因此,我国不少网友爱用的“亲妈攻击”这类肉眼可见的粗话,在法庭上是不利的。
2、即使只有几十阅读量,法院亦可能认为,相关辱骂造成了明星的社会公众评价降低,属于侵犯名誉权。
3、如果没有足够直接的证据“实锤”,即使网友在论述中,引用已经流行一时的说法,来直接攻击某位明星,那亦是构成“诽谤”的侵权行为。换言之,网友需要“能举证”证明自己说的是事实,不是捏造的,不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
基于上述法官在判断时候的基本思维逻辑,自然可以得出,鉴于对社会风气来说,网络媒体上的语言暴力确实不应提倡,所以法院在判断时候,面对明显的粗话、脏话,一般不会选择站在网友这边。
当然,至于法院目前在明星被网友辱骂的名誉权案件方面,这种判断尺度是否足够合理,作为一般网友,自然可能提出如下疑问:
1、明星相对普通民众,具有社会资源上的优势地位,明星可以雇律师来专门对付一个普通网友,普通网友却未必有资源对抗明星。按照法院现行的“阅读量很小的粗话也是攻击”这个尺度来判定名誉权侵权,那么,岂不是比如,如果肖战同志请律师来状告一万个这段期间在微博上辱骂他的网友,每个都赔上万把块,那大概比他辛苦卖专辑还要挣钱得多了。明星固然可以正当维权,但又如何制约明星的潜在滥诉?
2、辱骂实际上也是一种对明星的变相宣传,在网络流量时代,也不乏以“被骂”而出名获利的明星,甚至不能排除,有时候某些团体自导自演所谓的“新闻”,在此种情形下,获悉信息资源有限的网友随公众舆论而攻击明星,若法院也认为这是侵权,实际大大加重了普通网友对互联网信息的自主审查义务,亦制约了社会公众对明星的必要监督、批评。
3、在数起明星诉微博网友的名誉权纠纷中,微博网友不仅需要登报赔礼道歉,还需向明星赔偿五位数以上的所谓“经济损失”,此种“经济损失”计算没有明确的公式可言,其计算过程的合理性、必要性在判决书中往往语焉不详,仅以“法院结合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及造成的后果酌情判定”,这对身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许多普通中国网友来说,未免是过重的负担。广大民众辛苦一月未必月入过万,在微博上骂一百句明星(甚至总阅读量不过数百)可能半年白干,未免有失公平。
三、你好,那普通网友岂不是在微博上对明星说不得了吗?
首先,我们还是需要提倡一点,那就是子是曰过的,骂人是不好的(子曰:非礼勿言)。何况,大多数时候,被骂对象的亲妈尤其和被骂对象所作的事情没有什么逻辑关系,动辄飞天,属实无辜。
至于对明星表达社会公众的批评,实际也并不需要动用到诸如性器官、死亡、智商之类的词语。
从现有的司法实际来看,如下几种方式表达对明星的批评,大抵不至于被法院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1、利用内涵型表情包来评论明星的相关新闻,比如用“滑稽表情”来转发明星新闻。这个时候“滑稽”表情就很难被判断构成侵权。
2、转发明星的糟糕图片,比如单纯只是转发明星尴尬的演技截图,乃至纯粹评论“这人演技真是烂”,法院很难判断网友的主观艺术欣赏性判断言论就属于一种侵权。
3、转发明星粉丝辱骂他人这类言论的截图,因为这种言论截图,不属于对明星本人直接的攻击(只要转发时最好不要无实锤地去强烈表示是明星指使粉丝这样),且“明星粉丝发表了辱骂他人这类言论”属于客观事实,自然也就轮不到明星来主张名誉权。
四、你好,如果我被律师函警告了怎么办呀?
您好,基于现阶段法院的判断尺度,如果遇到这种情况,1、请找专业律师咨询;2、可考虑将此类被律师函警告事实公开,促进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关注、监督;3、尤其对成年人来说,争取自己的权利是必要的,但骂人了还是需要有负责任的觉悟的。
最后,做一个简单总结的话。
俗话说得好,粗口脏话易翻车,阴阳怪气活到老。
以上。
注:本文所有引用的法律文书,均为公开可查,请好事网友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找,亦可见更多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