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ko
2025-04-16T06:42:55+00:00
首先,我认为,网络传媒中将其描述为“订婚强奸案”,就是错误的做法。这是属于典型的“以事实陈述表达观点”。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订婚这种人们传统观念里的亚婚姻状态,是赋予了男女之间发生关系的正当性的,但要注意的是,是发生关系、共同生活的正当性,一旦涉及到刑事案件层面,这种民事层面的普遍认知就无法为男方的行为提供合法背书。
我这里就举2个正反例子,都是现实中承办过的案件。一个是女方在订婚宴上发现男方与一个女宾客有染,在已经与男方保持了性关系的情况下,对男方的求欢予以拒绝,被男方强上了,最终男方被判刑;另一个是,女方在订婚宴结束后和他人聊天的时候明确表示自己就是骗婚的,被男方听到,男方以此为要挟要求发生性关系,最终被认定构成强奸。
这两个例子如果按山西大同此案的宣传标准来说,都是订婚强奸案。那么如果单纯从我的陈述来看,似乎男方构成强奸没什么问题。所以,山西大同案真正的争议焦点到底是什么呢?
我的看法是,认定标准。在不了解案情全貌的情况下,就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案中的在案核心证据主要有:
1、男方的供述与女方的控告,这两者就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是吻合的。男方翻供其实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什么用处,甚至可以说没有任何积极作用,只有消极作用。
2、案发房间里的提取物。关于这点,披露的信息描述的意思是,在双方陈述的发生关系的床具上提取到了性交过程中会产生的遗留物以及精斑。
3、女方的伤痕和女方在事后呼救和被男方拖拽的这个现象。之所以说是现象,是因为这个现象既可以是强奸的佐证,也有可能是其他冲突的产物,本质上来说,与强奸是否成立的直接关联性是不存在的。我不太清楚这点是否是辩护人的一个重要进攻点,在我看来绝对是,并且会就此与公诉人有明确的辩论。
4、男方与女方家属的对话录音。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个录音绝对是对男方极其不利证据,但从网上来看却成了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怀疑的起点,我不知道网友的逻辑出发点是什么。
从上述证据来看,完成一个强奸指控是没多大问题的,原因很简单。强奸强奸,虽然看起来有强这个词。但从我举例的例子上来说,暴力痕迹并非必须、此前的亲密关系也不是豁免条件。如果当事人自己承认了发生关系的强迫性,那么被入罪的可能是比较大的。有人可能要说“女上位强奸案”,那个案子其实网络上披露的证据更少,对此我无法做出具体的判断,但如果女方的抑郁症是真实的,那么入罪的理由大概率是操了精神病患者。
那么,广大男性同胞该怎么处理这个日常活动带来的法律风险呢?我认为是以下3点:
1、对于违背妇女意愿这一事实审查的任何询问,都要一律否认。特别是对于不怀好意的女伴或其亲属的询问,一律要提高警觉,直接以最激烈的言辞进行反驳。同时,如果避孕套是女方事前准备的这一事实,会降低99%的指控成功率,1%那双方就不是情侣关系而是基于利益压迫或胁迫(太太你也不想……)。
2、对于双方保持性关系的事实,心里要有数,不是上了就完事,这也是对自己负责。如果真的遇到了帽子叔叔的询问,一定要明确表示女方很主动,日常基础很好,可以调取监控。
3、尊重自己,也尊重女性。这点我觉得特别有意思,感觉在网上很多人都认为女性不过是自己有偿或无偿的泄欲工具,动不动就是上了不亏之类的话。我很难理解这种人平时是如何与女性正常交往的,一旦带着这样的想法与女性交往,遭到抗拒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很多人总是抱怨自己是老实人,女人只喜欢渣男云云。但反过来说,渣男就是非常清楚女性渴望如何被对待的,所以真心与之交往或者说自身掌握对人心理状态的认知都是能有效获得女方的性同意明确表达的。如果既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女性,那么靠着从色情电影取得的错误认知以及网络不正常言论的影响去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那无疑是抱薪救火。
如果你们真的已经面临,或者自己感觉将要面临这样的问题,也可以向我求助。
我这里就举2个正反例子,都是现实中承办过的案件。一个是女方在订婚宴上发现男方与一个女宾客有染,在已经与男方保持了性关系的情况下,对男方的求欢予以拒绝,被男方强上了,最终男方被判刑;另一个是,女方在订婚宴结束后和他人聊天的时候明确表示自己就是骗婚的,被男方听到,男方以此为要挟要求发生性关系,最终被认定构成强奸。
这两个例子如果按山西大同此案的宣传标准来说,都是订婚强奸案。那么如果单纯从我的陈述来看,似乎男方构成强奸没什么问题。所以,山西大同案真正的争议焦点到底是什么呢?
我的看法是,认定标准。在不了解案情全貌的情况下,就已经披露的信息来看,本案中的在案核心证据主要有:
1、男方的供述与女方的控告,这两者就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是吻合的。男方翻供其实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什么用处,甚至可以说没有任何积极作用,只有消极作用。
2、案发房间里的提取物。关于这点,披露的信息描述的意思是,在双方陈述的发生关系的床具上提取到了性交过程中会产生的遗留物以及精斑。
3、女方的伤痕和女方在事后呼救和被男方拖拽的这个现象。之所以说是现象,是因为这个现象既可以是强奸的佐证,也有可能是其他冲突的产物,本质上来说,与强奸是否成立的直接关联性是不存在的。我不太清楚这点是否是辩护人的一个重要进攻点,在我看来绝对是,并且会就此与公诉人有明确的辩论。
4、男方与女方家属的对话录音。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个录音绝对是对男方极其不利证据,但从网上来看却成了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怀疑的起点,我不知道网友的逻辑出发点是什么。
从上述证据来看,完成一个强奸指控是没多大问题的,原因很简单。强奸强奸,虽然看起来有强这个词。但从我举例的例子上来说,暴力痕迹并非必须、此前的亲密关系也不是豁免条件。如果当事人自己承认了发生关系的强迫性,那么被入罪的可能是比较大的。有人可能要说“女上位强奸案”,那个案子其实网络上披露的证据更少,对此我无法做出具体的判断,但如果女方的抑郁症是真实的,那么入罪的理由大概率是操了精神病患者。
那么,广大男性同胞该怎么处理这个日常活动带来的法律风险呢?我认为是以下3点:
1、对于违背妇女意愿这一事实审查的任何询问,都要一律否认。特别是对于不怀好意的女伴或其亲属的询问,一律要提高警觉,直接以最激烈的言辞进行反驳。同时,如果避孕套是女方事前准备的这一事实,会降低99%的指控成功率,1%那双方就不是情侣关系而是基于利益压迫或胁迫(太太你也不想……)。
2、对于双方保持性关系的事实,心里要有数,不是上了就完事,这也是对自己负责。如果真的遇到了帽子叔叔的询问,一定要明确表示女方很主动,日常基础很好,可以调取监控。
3、尊重自己,也尊重女性。这点我觉得特别有意思,感觉在网上很多人都认为女性不过是自己有偿或无偿的泄欲工具,动不动就是上了不亏之类的话。我很难理解这种人平时是如何与女性正常交往的,一旦带着这样的想法与女性交往,遭到抗拒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很多人总是抱怨自己是老实人,女人只喜欢渣男云云。但反过来说,渣男就是非常清楚女性渴望如何被对待的,所以真心与之交往或者说自身掌握对人心理状态的认知都是能有效获得女方的性同意明确表达的。如果既不尊重自己,也不尊重女性,那么靠着从色情电影取得的错误认知以及网络不正常言论的影响去与女性发生性关系,那无疑是抱薪救火。
如果你们真的已经面临,或者自己感觉将要面临这样的问题,也可以向我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