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rner
2021-06-29T03:16:22+00:00
从昨晚到现在,看到好多人说“打人要拿到鉴定结果才能拘留”
有监控有人证,故意伤害要等鉴定结果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一个月打人的可以正常上班?
真的是这样吗?
来看看判决文书网的故意伤害判例(检索关键词 故意伤害 轻伤 拘留)
(2021)粤1972刑初1324号
2020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朴宗日酒后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巷附近兰州拉面门口殴打被害人郭海龙,被害人贺友权见状声称要报警,随后朴用头撞击贺的面部,再用拳头殴打贺的后背,导致贺双侧鼻骨骨折,后逃离现场。
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长安镇锦厦社区围路八巷兰州拉面附近将朴宗日抓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9日被逮捕。
...
经法医鉴定,贺友权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郭海龙的损伤为轻微伤。事后,朴宗日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如下:
被告人朴宗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ur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f254143a9c3488eb086ad3c01663c3c[/url]
(2020)粤09刑终298号
2019年8月29日凌晨5时许殴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8日释放。2019年11月29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行政拘留的十日,折抵刑期十日。
[ur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406582838f4405aa8bac5a004a5e03[/url]
下面的我省略一点,单摘作案日期和拘留日期,想看全文的可以点链接。
(2020)皖1881刑初244号
2020年6月1日作案,6月2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鉴定为轻伤一级),7月8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4日公诉。
[ur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c06f665da954d1a9bafac7d003c011e[/url]
(2021)桂0423刑初44号
2021年1月16日用拳头殴打覃某面部。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ur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09c0a5217b847209a1ead38003344b1[/url]
然后我们再看看法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司法实践里,一般拿到医院的初诊结果就可以抓人了。可以直接走刑事,拿不准的也可以先走行政等正式鉴定再转刑事。
这次选了个让打人的正常上班一个月,硬等到正式鉴定结果出来,(同时微博开始冒新闻),才采取强制措施。
硬说有违规吗?也并没有违规。
但你说很正常?我觉得挺尴尬。
有监控有人证,故意伤害要等鉴定结果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一个月打人的可以正常上班?
真的是这样吗?
来看看判决文书网的故意伤害判例(检索关键词 故意伤害 轻伤 拘留)
(2021)粤1972刑初1324号
2020年1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朴宗日酒后在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巷附近兰州拉面门口殴打被害人郭海龙,被害人贺友权见状声称要报警,随后朴用头撞击贺的面部,再用拳头殴打贺的后背,导致贺双侧鼻骨骨折,后逃离现场。
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长安镇锦厦社区围路八巷兰州拉面附近将朴宗日抓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9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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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贺友权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郭海龙的损伤为轻微伤。事后,朴宗日一方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如下:
被告人朴宗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ur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f254143a9c3488eb086ad3c01663c3c[/url]
(2020)粤09刑终298号
2019年8月29日凌晨5时许殴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8日释放。2019年11月29日被抓获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行政拘留的十日,折抵刑期十日。
[ur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406582838f4405aa8bac5a004a5e03[/url]
下面的我省略一点,单摘作案日期和拘留日期,想看全文的可以点链接。
(2020)皖1881刑初244号
2020年6月1日作案,6月2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鉴定为轻伤一级),7月8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4日公诉。
[ur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c06f665da954d1a9bafac7d003c011e[/url]
(2021)桂0423刑初44号
2021年1月16日用拳头殴打覃某面部。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url]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09c0a5217b847209a1ead38003344b1[/url]
然后我们再看看法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司法实践里,一般拿到医院的初诊结果就可以抓人了。可以直接走刑事,拿不准的也可以先走行政等正式鉴定再转刑事。
这次选了个让打人的正常上班一个月,硬等到正式鉴定结果出来,(同时微博开始冒新闻),才采取强制措施。
硬说有违规吗?也并没有违规。
但你说很正常?我觉得挺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