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mmieTofu
2021-05-05T10:23:34+00:00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于5月12日公布了(2020)京73行初10187号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根据小编在该网站的检索情况,这是首例有关华为“鸿蒙”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的判决。
涉案商标是华为在国内申请最早的一件“鸿蒙”二字商标,申请于2019年5月20日,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与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类别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华为所申请的第42类服务上的文字商标“鸿蒙”与他人在先已注册的引证商标“CRM鸿蒙及图”“鸿蒙”等,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华为申请的“鸿蒙”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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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商标是华为在国内申请最早的一件“鸿蒙”二字商标,申请于2019年5月20日,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与开发、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类别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华为所申请的第42类服务上的文字商标“鸿蒙”与他人在先已注册的引证商标“CRM鸿蒙及图”“鸿蒙”等,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华为申请的“鸿蒙”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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