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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4T13:29:51+00:00
北京法院周三公布了华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它一审行政判决书,华为“鸿蒙”商标申请被驳回,因已有近似商标存在。有两家公司分别在 2010 年和 2011 年申请了鸿蒙商标,而华为是在 2019 年提起申请的。华为在诉求中称,“鸿蒙OS”具有重要意义,“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华为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这些商标共存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华为所申请的第42类服务上的文字商标“鸿蒙”与他人在先已注册的引证商标“CRM鸿蒙及图”“鸿蒙”等,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华为申请的“鸿蒙”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5/13/-7Q16x-k5v9ZxT3cShs-2n5.jpg[/img]
[url]https://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943972645&n=3[/url] 判决书链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华为所申请的第42类服务上的文字商标“鸿蒙”与他人在先已注册的引证商标“CRM鸿蒙及图”“鸿蒙”等,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华为申请的“鸿蒙”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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