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超市商品先使用再付款的法律问题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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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hther

2020-09-15T01:07:09+00:00

全文800字左右[s:ac:blink]
超市中买卖合同达成的的步骤
1.超市上架商品,标明价格;
2.顾客选中并拿在手上或放入购物车(篮);
3.顾客到收款台付款;
4.超市收银员收款;
5.购物小票盖章(大超市)。
首先,超市上架商品,标明价格属于“要约”,这是通说(少部分认为是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超市上架摆出特定物品(产品信息非常明确)、标明特定价格、向特定的人(进入超市的人)发出想要达成买卖合同的意思,因此完全符合要约的定义。
其次,顾客拿取商品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顾客有与超市就拿取的商品签订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但是(重点!!!!!),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以及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必须到达要约人合同才成立,顾客拿取商品后承诺是否到达要约人(超市)了呢?很显然是没有到达的。拿起商品并没有顾客表达“我一定会购买”的意思,而且如果认为拿取时承诺即到达,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拿取商品后买卖合同就成立了,一旦把商品拿到手上,就必须购买,否则就构成违约了,这就非常荒唐。因此承诺到达的时间应该是在将顾客将商品放到收银台上的时候,这时买卖合同才成立,顾客按合同交付货款,超市的代理人(收银员)交付商品,商品的所有权转移到顾客,买卖合同完成
综上所述,顾客在超市中拿取商品后到收银套交付货款前,还未取得商品所有权,擅自使用商品侵犯了超市的财产权,属于侵权行为,超市可以追究顾客的侵权责任(当然也可以选择不追究)。擅自使用商品后再到收银台付款,此时付的是侵权行为的赔偿款,而不是买卖合同的货款。
因此我认为,在超市中没有付款就喝饮料,是违法侵权行为,是不是素质问题就不用说了吧。[s:ac: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