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段话有见过哪个法院说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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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su12349228

2025-04-12T09:21:57+00:00

一、什么是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强奸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第二种是奸淫幼女,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既遂是怎么认定的呢?

法律上通说认为,犯罪既遂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标准。通俗一点来说,犯罪既遂就是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并且行为具备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要判断是否达到既遂标准,还要以调查的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来认定。

而犯罪未遂、中止、预备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一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对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三、强奸既遂又是依据什么标准来认定呢?

前面讲到强奸罪分为两种,那么强奸既遂的认定标准也是两种。

? 第一种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既遂标准。刑法学界和办案实务以“插入说”为通说,即双方生殖器结合(插入)时,才是强奸既遂。如行为人用生殖器在被害人的外阴处摩擦并射精,但双方的生殖器仅有接触但尚未结合,就属于强奸未遂。

? 第二种是强奸幼女的既遂标准。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属于强奸既遂,即“接触说”。

由此可以看出,强奸对象不一样,其犯罪行为既遂标准也是不同的。

有不少潭友提到插入说,可这种学说概念,我看都是行业律师在讨论。我搜索并没有找到任何一家法院发过相关内容,法院到底认不认可这种说法?还是行业人员自以为是,揣测法院的想法,自我揣测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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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lucky

为什么都是律师在谈,而法院没有明确的条文?因为这就是潜规则啊。
你见过哪条潜规则有明文的?
洗洗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