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ziic
2021-09-05T17:56:31+00:00
罗翔讲的(其实谁讲的不重要,消息源而已,如果有疑问我们翻裁判文书网也行)
一个官员,去正规按摩店,要非法服务,女服务员不从,一刀捅死了官员
当时(注意时代局限性)大家都觉得这个女服务员惨,但她确实刀了人,怎么处理好呢?首先,有罪,但是缓刑,最后一天牢都没坐,其次,给她安排职位,好像是国企还是哪儿的
当时弹幕都在夸这招妙,第一,安抚了死者相关人员,至少象征性的判决了。第二,安顿了失去收入的服务员
现在看来这种操作还值得称赞吗?
罗翔看多了有句话常见,法律要体现群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你说的那案子就是群众朴素的认为那女的属于无助的自卫,但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条规
法律不按法律来那是什么仙法
进国企更是怪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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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pid=549335285,28471101,1]Reply[/pid] Post by [uid=60594413]小区奥尼尔[/uid] (2021-09-12 02:06):
司机才是受害者。[/quote]别这么冲。。。
感恩就完了。。。
非法服务,女性不从,这不就是强奸换个说法[s:ac:汗]
是招待所的服务员吧?那女孩名字有个娇还是姣,记不清了。
看地区的,有的社区就会安排工作,如果没工作,缓刑人员很快又会走上犯罪道路。
按货拉拉这个判法,以前呗抢夺方向盘的公车司机都该呗拉出来[img]http://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1209/14/-47218_5052bc4cc6331.png[/img]
[[厚大法考]邓玉娇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哔哩哔哩][url]https://b23.tv/PaC808[/url]
找到了
官员如果没有严重到强奸未遂的程度,只是行政违法可以按《治安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解决,虽然强奸未遂、猥亵乃至行政违法层面上的猥亵难以区分。
杀人犯罪,正当防卫的抗辩仅限于法定的有限情形,更不必论当年正当防卫适用相当之严格。这个缓刑判的是相当糟糕。
就货拉拉来说一个理论:一般来说,违反行政法规规定,直接默认存在责任,但在侵权责任和因果关系理论中,如果一方的过错并不是另一方损害结果的原因,亦非该行政法规设定的目的所保护之法益,那么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司机未要求乘客系安全带或发现乘客未系安全带而不作为,是否就当然的违反了交通法规?
即使答案为是,司机也不必然构成死亡结果之责任。因为要求系安全带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司乘安全,但该安全是否包括防止跳窗坠亡,恐怕接近于零。
那么直接将责任转移为刑法上的因果联系,本质上是认为刑法的因果联系弱于侵权责任的因果联系,认为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就可以化解社会矛盾的时候,强行要求刑法介入,视刑法谦抑而不顾。
当法律不被信仰的时候,受害的从来不会是个案中的某一方,我们一直在见证
你都发帖了为什么不说清楚,男方有没有动手?女方是不是在遭到强奸时进行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