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st Skillful Being
2021-08-25T05:38:03+00:00
我在之前发表了这么一番言论,可能有人看过,甚至被坛友引用
我想从事实角度讨论下“保安有没有法律赋予的实行强制手段的权力”这单独一点。在此之前,请大家无论是支持还是不支持保安行为的,考虑一下,如果今天被拽出来的是个帅得一笔的美男子,你的结论有什么不同吗?如果保安是位女性呢?
如果我们希望不带性别眼光,基于公正而不是情感,讨论被拽出来的那位的行为违法与否,保安行为正当不正当,那无论被拽出来的那位和保安的性别如何,都不应该让你得出不同的结论。
下面开始贴参考文献
参考文件: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
[url]http://www.china-xa.gov.cn/wenku/www/201905/10011307kb8o.pdf[/url]
本次会议审议了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 》及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本文件第十五页: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章“关于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指出如下内容:
[quote]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能否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处罚权,在审议过程中争议很大。经过反复研究,法制委 员会认为,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求更加严格,不宜授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行政处罚权。因此,将修订草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变更为“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并对第七章 “法律责任”章节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作了相应变更。[/quote]第22页则是”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对《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的修改情况 “,其中第二款,第七款如下:
[quote]四、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中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单位”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quote][quote]七、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条第一款改为三款,作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四十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阻碍屏蔽门(安全门) 、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四十八 条规定,实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uote]四十六条为:
[quote]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列车;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 (五)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六)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 (七)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或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非营运活动;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平衡车等进站、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十)携带充气气球、有严重异味等禁止携带物品进站、乘车; (十一)携带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打闹或者逆行; (十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十四)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quote]由此我们可见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不宜授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行政处罚权“的条例,我的言论有误,我愿意承认承担责任并反省。
根据细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罚款,”阻碍屏蔽门(安全门) 、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时可以劝阻和制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时也只可以罚款。其余应交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回到本次事件,由于两位当事人(一位被拽了出来的姑娘和一位大爷)并没有”阻碍屏蔽门(安全门) 、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根据现有的视频,如果有补充证据这条是要修改的)之类的行为,因此无论是撒泼打滚还是咋样,从严格的法律上来说,身为保安可以进行口头劝阻,最多只能罚款。很无奈,无论今天在车上撒泼打滚的是漂亮小姑娘还是啤酒肚老大爷,对于这种不文明行为,保安能做的只到这里。
以上是基于法律条例的讨论。
剩下是我个人观点:
我认为应该让警察充分警告后把不服从劝导的人拽出来,无论这是个小姑娘还是个老大爷。保安不该自己动手,被处罚是应该的。
至于被拽出来的那位,显然其违反了条例,根据法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服务,甚至驱逐出车站,只是动手的人不该是保安。
所以我认为事件的结果应该是:
1.保安身份无权将乘客带离车厢,因此其应该会被惩罚,除非被带离的乘客有”阻碍屏蔽门(安全门) 、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之类的行为(我们都不知道有还是没有,等通告)
2.保安的错误行为不能成为任何人违反条例行为的理由。即便没有保安上前动手,此次事件中被拽出来的那位乘客,其之前的行为也违反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十三/十五款,按照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只可以处以罚款。另一位也涉嫌触犯罚款第四十六条十三款,是否罚款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决定。此外,本事件中的两位乘客可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通报警方,当事人被警方带走后可能有进一步处罚,如有处罚两者的处罚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只基于目前看到的视频,如有更多视频资料词条应做相应修改)
感谢看到这里,下面是一些废话。
我整理此类信息的目的是因为我本能的反感影响公共秩序,妨碍地铁运营的人。ta可能有理,可能无理取闹,但不该用自己的诉求绑架其他乘客的利益。ta,无论性别,应该明白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走出车厢好好解决问题。
如果我坚信自己的诉求公正合理,我也相信不是人人都是睁眼瞎,如果只是陈述事实就已经让公理站在了我身边,我又何必绑架其他乘客的利益,反而让人觉得我是在无理取闹呢。
更重要的是,我相信有很多人本能的反感抛开事件经过只关注”被扒了衣服“的人,但我们不该成为其对立面,只要是喷对面我就点赞,是不是?不然我们和某些”抛开事实不说“的人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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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tm张嘴就来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拿保安的法,审不了公安的人)
第五十二条: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乘客守则: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三)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
要我再把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出来吗?”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三条:公安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消防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拿保安的法,审不了公安的人)
第五十二条:拒绝、妨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轨道交通企业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乘客守则: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三)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
要我再把治安管理处罚法发出来吗?”
我想从事实角度讨论下“保安有没有法律赋予的实行强制手段的权力”这单独一点。在此之前,请大家无论是支持还是不支持保安行为的,考虑一下,如果今天被拽出来的是个帅得一笔的美男子,你的结论有什么不同吗?如果保安是位女性呢?
如果我们希望不带性别眼光,基于公正而不是情感,讨论被拽出来的那位的行为违法与否,保安行为正当不正当,那无论被拽出来的那位和保安的性别如何,都不应该让你得出不同的结论。
下面开始贴参考文献
参考文件: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
[url]http://www.china-xa.gov.cn/wenku/www/201905/10011307kb8o.pdf[/url]
本次会议审议了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修订草案修改稿) 》及市人大法制委关于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本文件第十五页: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 》 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章“关于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指出如下内容:
[quote]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将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能否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处罚权,在审议过程中争议很大。经过反复研究,法制委 员会认为,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求更加严格,不宜授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行政处罚权。因此,将修订草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由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变更为“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并对第七章 “法律责任”章节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作了相应变更。[/quote]第22页则是”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关于对《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的修改情况 “,其中第二款,第七款如下:
[quote]四、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中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单位”修改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 。[/quote][quote]七、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十条第一款改为三款,作为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四十六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阻碍屏蔽门(安全门) 、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四十八 条规定,实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行为的,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uote]四十六条为:
[quote]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列车;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等; (五)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六)在运营线路地面段、高架段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 (七)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或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从事销售等非营运活动; (八)使用滑轮鞋、滑板、平衡车等进站、乘车; (九)携带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 (十)携带充气气球、有严重异味等禁止携带物品进站、乘车; (十一)携带动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进站、乘车;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打闹或者逆行; (十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十四)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quote]由此我们可见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不宜授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行政处罚权“的条例,我的言论有误,我愿意承认承担责任并反省。
根据细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罚款,”阻碍屏蔽门(安全门) 、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时可以劝阻和制止,”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时也只可以罚款。其余应交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回到本次事件,由于两位当事人(一位被拽了出来的姑娘和一位大爷)并没有”阻碍屏蔽门(安全门) 、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根据现有的视频,如果有补充证据这条是要修改的)之类的行为,因此无论是撒泼打滚还是咋样,从严格的法律上来说,身为保安可以进行口头劝阻,最多只能罚款。很无奈,无论今天在车上撒泼打滚的是漂亮小姑娘还是啤酒肚老大爷,对于这种不文明行为,保安能做的只到这里。
以上是基于法律条例的讨论。
剩下是我个人观点:
我认为应该让警察充分警告后把不服从劝导的人拽出来,无论这是个小姑娘还是个老大爷。保安不该自己动手,被处罚是应该的。
至于被拽出来的那位,显然其违反了条例,根据法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服务,甚至驱逐出车站,只是动手的人不该是保安。
所以我认为事件的结果应该是:
1.保安身份无权将乘客带离车厢,因此其应该会被惩罚,除非被带离的乘客有”阻碍屏蔽门(安全门) 、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之类的行为(我们都不知道有还是没有,等通告)
2.保安的错误行为不能成为任何人违反条例行为的理由。即便没有保安上前动手,此次事件中被拽出来的那位乘客,其之前的行为也违反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六条十三/十五款,按照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只可以处以罚款。另一位也涉嫌触犯罚款第四十六条十三款,是否罚款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决定。此外,本事件中的两位乘客可能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通报警方,当事人被警方带走后可能有进一步处罚,如有处罚两者的处罚程度也不一定相同。(只基于目前看到的视频,如有更多视频资料词条应做相应修改)
感谢看到这里,下面是一些废话。
我整理此类信息的目的是因为我本能的反感影响公共秩序,妨碍地铁运营的人。ta可能有理,可能无理取闹,但不该用自己的诉求绑架其他乘客的利益。ta,无论性别,应该明白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走出车厢好好解决问题。
如果我坚信自己的诉求公正合理,我也相信不是人人都是睁眼瞎,如果只是陈述事实就已经让公理站在了我身边,我又何必绑架其他乘客的利益,反而让人觉得我是在无理取闹呢。
更重要的是,我相信有很多人本能的反感抛开事件经过只关注”被扒了衣服“的人,但我们不该成为其对立面,只要是喷对面我就点赞,是不是?不然我们和某些”抛开事实不说“的人又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