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man226
2022-01-08T01:33:52+00:00
大家好,我就是那个曾经科普劳动法但最后坑掉了的人,我决定以新坑代替旧坑,为大家讲解一下离婚案件。
1、离婚是一种零和博弈(考虑到交给法院的费用,属于负和博弈),缺德的招数有很多,但别指望我教大家,我毕竟是个法官,还是要有点道德底线。
如果你要和一个学法的人结婚,ta的婚姻法成绩越低越好(特别如果ta是律师的话)。
2、离婚是很大的事,大家最好仔细考虑。特别是结婚多年的人,你们的生活其实已经高度绑定,比如女方长期使用男方名下的卡交物业费电费什么的(很常见),或者男方长期开女方的车等等,一旦离婚就要彻底切割,你习惯的生活模式和节奏被彻底改变,这很难适应,而且很痛苦。
决定离婚前建议三思。
3、是否判离婚,属于法官三观问题。法官也是人,有的法官和配偶举案齐眉恩恩爱爱,膝下子孙满堂;而有的法官却喜欢夜里蒲吧,夜夜笙歌。这两种人对婚姻和感情的认识显然大不相同。
因此,如果发现法官在“是否判决离婚”的这个问题上,对相似的夫妻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不要觉得奇怪,这很正常。
举个例子,就我个人的标准而言,除非离婚案中存在明显的“短期闹脾气”因素,或者孩子有什么特殊情况实在无法离开父母,否则我原则上是都判离的;而我听说某个陕西的法官,当事人起诉了11次都判不离。
但是,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况必须判离:
(1)双方在上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已分居一年,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2)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6)婚姻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这话看着简单,但是我随便挑几个当事人经常犯的错误:
(1)以为法官知道自己已经分居很长时间,不提交证据以证明分居的事实(法官:你们夫妻是不是住在一起,我又不是偷窥狂,我怎么知道?);
(2)上述第(1)条必须是“被判决不准予离婚”。调解的撤诉的都不算;
(3)出轨既不是重婚也不是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需要长期的,持续性的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在一起,炮友是不算的。(这个我真的在各个案子里解释了不下几十次)
3、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去民政局离婚的人,对去法院离婚的人无效。不要相信微博法学家的解释法律。
插播个花边新闻,当初立法的时候,有些人甚至提议说要禁止去民政局离婚,或者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协议都签好了,民政局也有权驳回。
三次元法学家们拼死拼活才阻止了这帮老化石的提案。
所以他们现在觉得很委屈,我们明明为离婚自由已经尽力了,怎么还被骂的这么惨?
4、在大家最关心的财产分配问题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是照顾“女方及照顾子女的一方(这个通常来说也是女方)”(原婚姻法39条),所以在以前的婚姻法,女方至少能分到50%。
是的你没听错,只要马蓉愿意带孩子,马蓉都能分50%,起码50%。
现在民法典改了,分财产要照顾“女方、照顾子女的一方及无过错方”,男人总算有机会多分钱了。
我好像从未见过微博女法学家们研究过这个重大改动,不愧是微博,笑了。
5、所谓婚姻中的过错,是指: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见民法典1091条)
除了最后一条看法官三观决定以外,其他条款都是很明确的。在考试的时候发明法律就算了,上了法庭别发明法律,会影响法官的观感。有时候一些差的观感就会导致法官在一些细节上作出对你方不利的认定。当然你可以上诉,但是没必要对不对,毕竟如果你要分房子,上诉费也不便宜。
被认定为婚姻中存在过错,既会导致少分财产,也会导致对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见民法典1091条)。
6、我个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定标准是参照机动车案件的相关标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全责导致他人死亡或导致他人一级伤残(别误会了,一级是最高级,植物人那种),精神损害赔偿金是10万元。10万元是最高标准。
所以,看到有些当事人在诉状中说对方出轨,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的,我不厚道的笑出了声。(不过后来还是向ta解释了相关规定,ta也把请求变更为4万元了——这是一个相对合理得多的金额)
对了,诉讼费是按照当事人主张的金额收取的哦。
7、不要在临近离婚的时候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在刑庭工作过,经手过很多趁着A股东在坐牢,B股东从公司账户里花样转走钱的案件。夫妻们转钱的花样还没公司股东多,别指望能瞒过法官。(法官当然也会有懈怠、看走眼的情况,但万一没懈怠发现了你这些套路,你就很麻烦了,没必要冒这个险对不对)
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不但要将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退还一半,而且在分其他财产的时候也会受到不利影响。
1、离婚是一种零和博弈(考虑到交给法院的费用,属于负和博弈),缺德的招数有很多,但别指望我教大家,我毕竟是个法官,还是要有点道德底线。
如果你要和一个学法的人结婚,ta的婚姻法成绩越低越好(特别如果ta是律师的话)。
2、离婚是很大的事,大家最好仔细考虑。特别是结婚多年的人,你们的生活其实已经高度绑定,比如女方长期使用男方名下的卡交物业费电费什么的(很常见),或者男方长期开女方的车等等,一旦离婚就要彻底切割,你习惯的生活模式和节奏被彻底改变,这很难适应,而且很痛苦。
决定离婚前建议三思。
3、是否判离婚,属于法官三观问题。法官也是人,有的法官和配偶举案齐眉恩恩爱爱,膝下子孙满堂;而有的法官却喜欢夜里蒲吧,夜夜笙歌。这两种人对婚姻和感情的认识显然大不相同。
因此,如果发现法官在“是否判决离婚”的这个问题上,对相似的夫妻作出了相反的判决,不要觉得奇怪,这很正常。
举个例子,就我个人的标准而言,除非离婚案中存在明显的“短期闹脾气”因素,或者孩子有什么特殊情况实在无法离开父母,否则我原则上是都判离的;而我听说某个陕西的法官,当事人起诉了11次都判不离。
但是,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况必须判离:
(1)双方在上一次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已分居一年,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2)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6)婚姻其中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这话看着简单,但是我随便挑几个当事人经常犯的错误:
(1)以为法官知道自己已经分居很长时间,不提交证据以证明分居的事实(法官:你们夫妻是不是住在一起,我又不是偷窥狂,我怎么知道?);
(2)上述第(1)条必须是“被判决不准予离婚”。调解的撤诉的都不算;
(3)出轨既不是重婚也不是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况需要长期的,持续性的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在一起,炮友是不算的。(这个我真的在各个案子里解释了不下几十次)
3、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去民政局离婚的人,对去法院离婚的人无效。不要相信微博法学家的解释法律。
插播个花边新闻,当初立法的时候,有些人甚至提议说要禁止去民政局离婚,或者即使双方都同意离婚,协议都签好了,民政局也有权驳回。
三次元法学家们拼死拼活才阻止了这帮老化石的提案。
所以他们现在觉得很委屈,我们明明为离婚自由已经尽力了,怎么还被骂的这么惨?
4、在大家最关心的财产分配问题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是照顾“女方及照顾子女的一方(这个通常来说也是女方)”(原婚姻法39条),所以在以前的婚姻法,女方至少能分到50%。
是的你没听错,只要马蓉愿意带孩子,马蓉都能分50%,起码50%。
现在民法典改了,分财产要照顾“女方、照顾子女的一方及无过错方”,男人总算有机会多分钱了。
我好像从未见过微博女法学家们研究过这个重大改动,不愧是微博,笑了。
5、所谓婚姻中的过错,是指: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见民法典1091条)
除了最后一条看法官三观决定以外,其他条款都是很明确的。在考试的时候发明法律就算了,上了法庭别发明法律,会影响法官的观感。有时候一些差的观感就会导致法官在一些细节上作出对你方不利的认定。当然你可以上诉,但是没必要对不对,毕竟如果你要分房子,上诉费也不便宜。
被认定为婚姻中存在过错,既会导致少分财产,也会导致对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见民法典1091条)。
6、我个人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定标准是参照机动车案件的相关标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全责导致他人死亡或导致他人一级伤残(别误会了,一级是最高级,植物人那种),精神损害赔偿金是10万元。10万元是最高标准。
所以,看到有些当事人在诉状中说对方出轨,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万元的,我不厚道的笑出了声。(不过后来还是向ta解释了相关规定,ta也把请求变更为4万元了——这是一个相对合理得多的金额)
对了,诉讼费是按照当事人主张的金额收取的哦。
7、不要在临近离婚的时候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我在刑庭工作过,经手过很多趁着A股东在坐牢,B股东从公司账户里花样转走钱的案件。夫妻们转钱的花样还没公司股东多,别指望能瞒过法官。(法官当然也会有懈怠、看走眼的情况,但万一没懈怠发现了你这些套路,你就很麻烦了,没必要冒这个险对不对)
被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不但要将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退还一半,而且在分其他财产的时候也会受到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