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keManiac
2021-08-19T13:42:27+00:00
[背景和目的]
最近网络上热议的案件很多,从结果上看,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也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
公众对于司法有舆论监督是合法行使公民权利,但其中可能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导致在一些流量大的网络平台产生了不良影响,典型的比如性别对立、人身攻击。
发此文的目的一是希望能够让守法公民在面对不法的诬告、侮辱、诽谤等行为时,能够掌握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二是顺便告诉大家,这种现象有人关注,有人着手解决,也一定会解决。
希望大家不管是线上线下,既做到奉公守法,也保持理性交流。[关于诬告陷害的概述]
诬告陷害行为首先肯定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有规定。
[quote]《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quote][quote]《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quote]同是诬告陷害行为,两个法律给出的是不同的法律后果。
主要区别在于:
1.诬告陷害如果要构成犯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这个“情节严重”,没有司法解释做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是以“刑事立案”为标准。
同时,诬告陷害行为不能是错告、检举失实。
错告,主要是指告错了对象。比如以为是A,遂告发A,但实际上是B。这种情况我相信大家能够理解。
检举失实,主要是指告发的严重程度失实,但确有其事。比如告的是强奸,但实际上是强制猥亵。这种情况可能有人认为不合理,但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讲,我们不能对被害人的要求过于严苛,因为不是每个人对于事实和法律都能做到一一对应。如果要求过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告发者变成犯罪者,既不利于对于真实犯罪的责任追究,也在客观上会导致公民对于告发犯罪的意思减少,实际上最终是不利于保护公众的权利的。
2.诬告陷害如果没有构成犯罪,但使得公安进行了行政案件立案,则可能成立诬告陷害的行政违法。
该行为和诬告陷害罪主要区别就是行政立案。[诬告陷害的处理]
在看了一些案件以后,一定有人存在疑问:[i]为什么有一些明显看起来是诬告陷害的行为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是被诬告陷害的人一直在遭受非议?[/i]
1.这个问题分两个部分,先说诬告陷害的被害人,也就是被诬告的人这边。
目前我看到的讨论的比较热的案件中,被告发的人不说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至少是有一些“错误”的。
大家也能感受到,互联网上很容易产生从众现象,舆论立场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一边倒,群体性的非理智在互联网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无论大家是否真的理性、中立、客观,在判断一个事情的对错时,都自然产生一个预设立场。这个立场即便不表现出来,也会影响判断。
而有的人在预设判断后,就很难纠正过来。所以一旦这个错误,是符合他的预设的,他就会对其声讨,抓住一个点不放作为论据。
如果这样的人多了,自然就会产生一种“被诬告陷害的人一直在遭受非议”的感觉。但其实也有沉默的大多数,只是很多人没有关注。
2.诬告陷害的行为人这边。
诬告陷害要受到相应惩处,除了前面概述谈到的情节严重程度有要求,自然也有相关证据要求。
如果被告的一方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司法机关很难认定告发者是分不清法律和道德的边界,还是真的想诬告陷害。
举个真实案例:
[quote]甲男(已婚)与乙女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甲每月向乙给付一定钱款用于生活支出,时间长达十余年。
甲因个人原因想与乙切断关系,在某日去见乙时,向乙索要其十余年来支付钱款。乙假装答应,并开启录音,后双方发生性行为时,乙故意喊出“不要”、“今天不行”、“你再这样我要报警了”等字眼。后乙向公安机关告发甲强奸。[/quote]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作出了存疑不捕决定。
理由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案发地点等因素,能够显示出甲乙长期有男女关系,通常对于这种情况是不能够认定强奸的。
你们认为这种情况才是合理的对吗?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个证据,由于司法机关的尺度不一,很可能会有检察机关做出批捕决定。
不过这个案件,检察机关依然没有以诬告陷害对乙作出追捕追诉,原因很简单,甲向乙索要钱款的行为在一般人看来都显得非常不恰当。
当然,这不代表乙的行为就是正确的。最终因为甲的过错,认定乙尚不构成情节严重,而由公安机关对乙进行了行政处罚。
3.所以总的来说,诬告陷害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以认定的事情。程度、证据都比较充分的例子,其实非常少。[守法公民如何保护自己]
通过一些案例,大家可以看到,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是可能让人受到司法程序的限制,还有可能伴随着一些其他的行为,比如互联网上的诽谤、侮辱。
面对诬告陷害行为,公民只能向司法机关告发,因为诬告陷害罪是典型的公诉罪名。
但面对侮辱、诽谤行为,公民可以选择刑事自诉,因为侮辱、诽谤罪通常是刑事自诉罪名。
很多人都耳熟能详“转发500条”,但其实很少有人真的知道这个转发500条到底是针对什么行为的。
其实这个并不是单纯的所谓造谣,而是有明显的针对罪名,也就是侮辱、诽谤罪。其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兴趣大家可以自行查阅。
当然,有人可能会以某主持人为例,谈刑事自诉面临的困难。
确实,刑事自诉也存在一些程序上的困难,但取证和时机是可以由公民自己把握的。在面对法院不作为时,公民可以选择向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递交材料,或者向上级法院要求立案。
程序上的困难,只要不怕麻烦,在当今的环境下,都是能够解决的。我相信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麻烦与否远远比不上自身清白重要。[结语]
最后,再次呼吁大家在任何时候,不因观点的不同而进行谩骂、侮辱。
你可能认为对方是错的,甚至是不法。但以不法对抗不法,最终的结果还是不法。
各位读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前提还是要做到自身守法。
而不法行为终究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最近网络上热议的案件很多,从结果上看,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也有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的。
公众对于司法有舆论监督是合法行使公民权利,但其中可能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导致在一些流量大的网络平台产生了不良影响,典型的比如性别对立、人身攻击。
发此文的目的一是希望能够让守法公民在面对不法的诬告、侮辱、诽谤等行为时,能够掌握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二是顺便告诉大家,这种现象有人关注,有人着手解决,也一定会解决。
希望大家不管是线上线下,既做到奉公守法,也保持理性交流。[关于诬告陷害的概述]
诬告陷害行为首先肯定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有规定。
[quote]《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quote][quote]《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quote]同是诬告陷害行为,两个法律给出的是不同的法律后果。
主要区别在于:
1.诬告陷害如果要构成犯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这个“情节严重”,没有司法解释做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是以“刑事立案”为标准。
同时,诬告陷害行为不能是错告、检举失实。
错告,主要是指告错了对象。比如以为是A,遂告发A,但实际上是B。这种情况我相信大家能够理解。
检举失实,主要是指告发的严重程度失实,但确有其事。比如告的是强奸,但实际上是强制猥亵。这种情况可能有人认为不合理,但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讲,我们不能对被害人的要求过于严苛,因为不是每个人对于事实和法律都能做到一一对应。如果要求过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告发者变成犯罪者,既不利于对于真实犯罪的责任追究,也在客观上会导致公民对于告发犯罪的意思减少,实际上最终是不利于保护公众的权利的。
2.诬告陷害如果没有构成犯罪,但使得公安进行了行政案件立案,则可能成立诬告陷害的行政违法。
该行为和诬告陷害罪主要区别就是行政立案。[诬告陷害的处理]
在看了一些案件以后,一定有人存在疑问:[i]为什么有一些明显看起来是诬告陷害的行为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是被诬告陷害的人一直在遭受非议?[/i]
1.这个问题分两个部分,先说诬告陷害的被害人,也就是被诬告的人这边。
目前我看到的讨论的比较热的案件中,被告发的人不说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至少是有一些“错误”的。
大家也能感受到,互联网上很容易产生从众现象,舆论立场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一边倒,群体性的非理智在互联网上表现的尤为突出。
无论大家是否真的理性、中立、客观,在判断一个事情的对错时,都自然产生一个预设立场。这个立场即便不表现出来,也会影响判断。
而有的人在预设判断后,就很难纠正过来。所以一旦这个错误,是符合他的预设的,他就会对其声讨,抓住一个点不放作为论据。
如果这样的人多了,自然就会产生一种“被诬告陷害的人一直在遭受非议”的感觉。但其实也有沉默的大多数,只是很多人没有关注。
2.诬告陷害的行为人这边。
诬告陷害要受到相应惩处,除了前面概述谈到的情节严重程度有要求,自然也有相关证据要求。
如果被告的一方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司法机关很难认定告发者是分不清法律和道德的边界,还是真的想诬告陷害。
举个真实案例:
[quote]甲男(已婚)与乙女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甲每月向乙给付一定钱款用于生活支出,时间长达十余年。
甲因个人原因想与乙切断关系,在某日去见乙时,向乙索要其十余年来支付钱款。乙假装答应,并开启录音,后双方发生性行为时,乙故意喊出“不要”、“今天不行”、“你再这样我要报警了”等字眼。后乙向公安机关告发甲强奸。[/quote]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作出了存疑不捕决定。
理由是,双方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案发地点等因素,能够显示出甲乙长期有男女关系,通常对于这种情况是不能够认定强奸的。
你们认为这种情况才是合理的对吗?
实际上的情况 ...
实际上以上都不是关键因素。决定因素是侦查时,发现乙在案发当日使用百度搜索了“如何伪造强奸证据”等字样。
不过这个案件,检察机关依然没有以诬告陷害对乙作出追捕追诉,原因很简单,甲向乙索要钱款的行为在一般人看来都显得非常不恰当。
当然,这不代表乙的行为就是正确的。最终因为甲的过错,认定乙尚不构成情节严重,而由公安机关对乙进行了行政处罚。
3.所以总的来说,诬告陷害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以认定的事情。程度、证据都比较充分的例子,其实非常少。[守法公民如何保护自己]
通过一些案例,大家可以看到,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是可能让人受到司法程序的限制,还有可能伴随着一些其他的行为,比如互联网上的诽谤、侮辱。
面对诬告陷害行为,公民只能向司法机关告发,因为诬告陷害罪是典型的公诉罪名。
但面对侮辱、诽谤行为,公民可以选择刑事自诉,因为侮辱、诽谤罪通常是刑事自诉罪名。
很多人都耳熟能详“转发500条”,但其实很少有人真的知道这个转发500条到底是针对什么行为的。
其实这个并不是单纯的所谓造谣,而是有明显的针对罪名,也就是侮辱、诽谤罪。其来源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有兴趣大家可以自行查阅。
当然,有人可能会以某主持人为例,谈刑事自诉面临的困难。
确实,刑事自诉也存在一些程序上的困难,但取证和时机是可以由公民自己把握的。在面对法院不作为时,公民可以选择向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递交材料,或者向上级法院要求立案。
程序上的困难,只要不怕麻烦,在当今的环境下,都是能够解决的。我相信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麻烦与否远远比不上自身清白重要。[结语]
最后,再次呼吁大家在任何时候,不因观点的不同而进行谩骂、侮辱。
你可能认为对方是错的,甚至是不法。但以不法对抗不法,最终的结果还是不法。
各位读者要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前提还是要做到自身守法。
而不法行为终究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