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专区] [劳动争议]带薪年休假相关问题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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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uloopz

2019-01-22T14:56:33+00:00

写在前面 ...
写在前面
1、楼主不能列举全国的法律政策,只能按照所熟知的北京市政策为面临裁员的坛友进行列举;
2、楼主不能列举所涉及人力资源全部的法律问题,只能根据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情况为面临裁员的坛友进行列举;
3、楼主部分举例可能会与大众熟知境况有出入,请杠精远离;
4、本帖纯是楼主看不惯少部分坛友被欺负而写,相对应的肯定会对马桶里的人力资源从业者裁员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提前致歉;
5、本帖不是教大家如何发财致富,只是引导如何合理维权;
6、未经授权禁止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7、其他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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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政策
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政策 ...
[url=http://www.bjrbj.gov.cn/LDJAPP/search/zxfgdetail.jsp?no=201208220946061550]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url]
[url=http://www.bjrbj.gov.cn/LDJAPP/search/zxfgdetail.jsp?no=201208220941148727]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url]
[url=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ldbk/gongzishourufenpei/gzzfbz/200904/t20090415_91149.htm]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url]
[url=http://www.jingbian.gov.cn/gk/fgwj/bxfg/42088.htm]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url]
其他一些地方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制度
《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劳薪[2009]36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201号
《内蒙古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内劳社办字[2009]152号
可能有不完善之处暂待补充

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带薪年休假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才开始有政策并开始享受的在此之前没有带薪年休假一说

二、如何计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如何计算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三、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有哪几种情形?
1、0累计工作月份的情形
0累计工作月份的情形 ...
小A,2014年7月1日大学毕业后在家啃老,最后良心发现去求职面试于2015年1月1日入职你们公司,则他的带薪年休假需要在2016年1月才开始享受

注:小A也就是15年全年在累计12个月,只有在累计满12个月后的16年才开始享受年休假;

2、已经累计满12个月的情形
已经累计满12个月的情形 ...
小B,2013年7月1日大学毕业后于入职A公司,后于2014年12月31日离职(干了一年半18个月),2015年1月1日入职你们公司,则他的带薪年休假需要在2015年1月开始享受

注:小B在A公司累计满了12个月,在新公司则无需重复累计;

3、累计中断的情形
累计中断的情形 ...
小C,2014年7月1日大学毕业后于入职A公司工作了5个月后于当年11月31日离职,后于2015年3月1日入职你们公司,则他的带薪年休假需要在2016年3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注:小C在A公司初次工作虽然累计了5个月但未及时到新公司入职,故他的历史累计清零,则需要另行累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4、累计连续的情形
累计连续的情形 ...
小D,2014年7月1日大学毕业后于入职A公司工作了5个月后于11月31日离职,于2014年12月1日入职你们公司,则他的带薪年休假需要在2015年7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注:小D在A公司初次工作累计了5个月但他及时到新公司入职,故他的历史累计不清零,则需要累计12个月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个累计包括其他公司和本公司;

5、最常遇见的情形
最常遇见的情形 ...
小E,2008年7月1日大学毕业后于入职A公司2年离职后休息三个月;B公司3年离职后休息三个月;C公司3年离职后休息六个月;2017年7月1日入职你们公司,则他的带薪年休假需要在2017年7月开始享受

注:只要劳动者在历史的工作中有1次累计满12个月,那么他的带薪年休假就自入职之日开始享受

四、累计工作年限如何审查?
累计工作年限如何审查? ...
答:一般可以审查社保缴费记录、兵役证明、工作档案、离职证明以及劳动者入职时的工作年限声明。

五、关于带薪年休假折算的问题
关于带薪年休假折算的问题 ...
带薪年休假折算的方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六、实务当中的一些问题:
实务当中的一些问题: ...
1、我公司是否可以规定凡是劳动者必须在司工作满1年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不可以。


2、我公司是否可以将带薪年休假冲抵事假、病假等假期?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除劳动者本身是事、病假,却申请带薪年休假来处理的情况除外。


3、我公司规定除法定带薪年休假外还设置类似带薪年休假的司龄假、福利假等视为出勤的带薪假期,如果劳动者未享受是否应当支付补偿?

答:从企业制度自行规定,建议规章制度中要明确清楚告知劳动者那些假期不休是不可以折算成为现金做补偿的,另外就是劳动者到底休的是那些假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4、劳动者是否可以预支带薪年休假?

答: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劳动者一旦出现第2问2-5种情形时是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的。


5、预支过当年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又出现第2问2-5种情形后于当年离职,我公司能否反扣工资或者假期折算的工资?

答:不可以,属于克扣工资,企业应当对自己预支假期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控。


6、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口径是如何掌握的?

答: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

既2017年可以主张2016年和2015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另外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在北京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这点和重庆有很大的区别。


7、我公司每年的春节放假从初一放到十五或者二月二,我们能不能视为劳动者已经提前享受了带薪年休假?

答:这点是可以的,但是需要企业将假期安排写明告知劳动者本人,最好有明确的签收记录,这样带薪年休假就被预支了,从而避免了未安排年休假工资的争议。


8、我公司规定,跨年的带薪年休假凡是在第二年的3月底前享受完毕,否则到期作废是否合法?

答:跨年安排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可以的,但未休作废的方式是违法的,需按照条例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9、极端核算带薪年休假问题举例:

(1)若A历史工作年限为9年零6个月,2017年1月1日入职,他的带薪年休假应当如何计算?

答:应当分段计算共享受7天。

2017年1-6月:(181天/365)*5=2.48天不足一天的部分舍去=2天

2017年7-12月:(184天/365)*10=5.04天不足一天的部分舍去=5天


(2)若B历史工作年限为9年零6个月,2017年2月1日入职前享受了原公司安排的带薪年休假5天,则他的带薪年休假应当如何计算?

答:应当分段计算后扣减已经享受的部分,4+2-5享受1天。

2017年2-7月:(181天/365)*5=2.48天不足一天的部分舍去=2天

2017年8-12月:(153天/365)*10=4.19天不足一天的部分舍去=4天

10、看政策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明明是300%楼主在举例写补偿时写的200%怕不是个傻子吧?
引用北京政策如下“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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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作者简介:老白 (ngaid:老白劳动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 会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分会 理事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政策宣讲特聘讲师
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 劳动保障法律部主任
(曾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