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nie Bee
2022-06-17T03:00:55+00:00
后面可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好影响或者坏影响都可能
虽然民法上对于见义勇为有相关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导致自身受损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这仅仅限于民事领域。
而在刑法学上有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见义勇为其实都是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因为危险实行者及支配者都是见义勇为者自身。因此见义勇为者的人身伤亡不会让呼救者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不会判呼救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呼救者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施救者的正常认知,误导其进行了自陷风险的行为。施救者行为的发生是基于保护他人人身权为目的,而实际上,施救者保护的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施救者损害的法益与其保护的法益不对等,并且是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施救决定(基于一般普通人的认知,在知道被救对象是狗的情况里,不会在可能危及自身生命的前提下对狗进行施救),在此过程中,如果呼救者是基于故意,误导施救者进行了施救行为,那么其对于施救者是存在法益侵害事实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呼救者应当对施救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目前对于这块儿的法律规定好像是空白的,为什么我说好影响和坏影响都可能,这个案子有可能是推动见义勇为立法完善的一个诱因,也可能是下一个南京老太事件。但根据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后者的可能性居多。
[s:ac:委屈][s:ac:委屈]
虽然民法上对于见义勇为有相关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导致自身受损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这仅仅限于民事领域。
而在刑法学上有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见义勇为其实都是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因为危险实行者及支配者都是见义勇为者自身。因此见义勇为者的人身伤亡不会让呼救者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不会判呼救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呼救者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施救者的正常认知,误导其进行了自陷风险的行为。施救者行为的发生是基于保护他人人身权为目的,而实际上,施救者保护的仅仅是他人的财产权,施救者损害的法益与其保护的法益不对等,并且是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的施救决定(基于一般普通人的认知,在知道被救对象是狗的情况里,不会在可能危及自身生命的前提下对狗进行施救),在此过程中,如果呼救者是基于故意,误导施救者进行了施救行为,那么其对于施救者是存在法益侵害事实的。所以我个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呼救者应当对施救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目前对于这块儿的法律规定好像是空白的,为什么我说好影响和坏影响都可能,这个案子有可能是推动见义勇为立法完善的一个诱因,也可能是下一个南京老太事件。但根据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后者的可能性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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