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joh
2025-04-11T11:29:52+00:00
[裁判规则的每一次改变,都是彼时社会思潮的阶段性结果-哔哩哔哩] [https://b23.tv/KH1QsRo https://b23.tv/KH1QsRo]▸
通过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跟朋友们谈一谈目前司法实务中实则已然运行了一段时间的性侵案件两大裁判规则:
一,是在性侵类案件中,重言词证据,轻客观证据已经成为裁判惯例,客观证据在案件审判中只是辅助;
在性侵类案件中,法律对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主要是看双方的证词是怎么说的,再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比如,在本案中,女方的mo并未撕裂,看上去对男方有利,但法院并未采用该证据,法官的解释是“mo是否撕裂不能作为是否构成QJ的依据。”
既然这个证据不能作为依据,那为什么当初要去鉴定呢?答案是这些证据是为了支撑QJ的观点,能支撑就采用,不能支撑就不予采用。
二,是性侵类案件中,关于认定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的裁判标准,已从证明男方是否有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过渡到了男方有在发生性关系前,是否得到女方明确的性同意。?
现在女方向JC报案,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了双方发生过关系,JC就可以对男方进行羁押。
而后续的重点是男方是否能拿出证据证明女方是否同意。如果男方不能证明,那么你没有得到同意就是对方不同意。
而女方事后报案能证明双方存在矛盾,如果不是QJ引发的矛盾,那么是什么?男方能不能证明?这个疑问,就会鸣响刑事处罚的警笛。
这两大裁判规则,是部分社会思潮的阶段性结果,也注定会对日常生活中的两性相处模式带来深刻改变,如果你支持就大力支持,反对就大力反对,居安思危,不要把决定你自身命运的权利拱手让给居心叵测的人。
通过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跟朋友们谈一谈目前司法实务中实则已然运行了一段时间的性侵案件两大裁判规则:
一,是在性侵类案件中,重言词证据,轻客观证据已经成为裁判惯例,客观证据在案件审判中只是辅助;
在性侵类案件中,法律对双方是否发生性关系,主要是看双方的证词是怎么说的,再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比如,在本案中,女方的mo并未撕裂,看上去对男方有利,但法院并未采用该证据,法官的解释是“mo是否撕裂不能作为是否构成QJ的依据。”
既然这个证据不能作为依据,那为什么当初要去鉴定呢?答案是这些证据是为了支撑QJ的观点,能支撑就采用,不能支撑就不予采用。
二,是性侵类案件中,关于认定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的裁判标准,已从证明男方是否有强迫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过渡到了男方有在发生性关系前,是否得到女方明确的性同意。?
现在女方向JC报案,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了双方发生过关系,JC就可以对男方进行羁押。
而后续的重点是男方是否能拿出证据证明女方是否同意。如果男方不能证明,那么你没有得到同意就是对方不同意。
而女方事后报案能证明双方存在矛盾,如果不是QJ引发的矛盾,那么是什么?男方能不能证明?这个疑问,就会鸣响刑事处罚的警笛。
这两大裁判规则,是部分社会思潮的阶段性结果,也注定会对日常生活中的两性相处模式带来深刻改变,如果你支持就大力支持,反对就大力反对,居安思危,不要把决定你自身命运的权利拱手让给居心叵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