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serole
2020-09-11T03:37:14+00:00
产妇李女士以“足月待查,剖宫产再孕”入住甲医院待产,入院3天后产下一男婴,新生儿出生后,李女士发现其右上肢活动障碍,认为是甲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致,甲医院不认可,双方陪同患儿到多家医院就诊,后被确认为右臂丛神经损伤。李女士认为是甲医院医务人员拉断了孩子的臂丛神经,遂将甲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1万余元。
法院审理
甲医院认为,患者李女士已有剖宫产史,结合B超报告(单胎头位、胎盘II度、脐绕颈一周),属剖宫产适应症,患者入院后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均先后多次书面告知,应进行剖宫产,否则造成孕妇及胎儿危险,患者及家属拒绝剖宫产并签字为凭,病历记载均已显示,院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和风险注意义务,但是患者坚决拒绝剖宫产,坚持自然分娩。由于患者李女士过错造成患儿人身损害,责任应当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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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甲医院产前对可能发生肩难产估计不足,肩难产处理不到位,李女士系剖宫产史(疤痕子宫)再孕,李女士选择阴道分娩,医方对此种选择可能产生的风险虽进行了告知,但未进行预防产妇出现高风险的必要措施,诊疗行为存在缺陷,与患儿臂丛神经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方存在过失,且肩难产预测及处理均有一定难度,甲医院过错参与度考虑为30%。患儿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治疗后遗留右上肢瘫,肌力0级,属四级伤残。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决甲医院赔偿患儿人身损害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律简析
妇产科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据医法汇团队《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在据以分析的3177件二审案件中,妇产科以600件的数量占据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首位。而在医方败诉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因未尽告知义务的败诉率高达23%,为医方败诉的第二大原因。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为了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均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且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可实施诊疗行为,采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需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本案中,李女士属剖宫产适应症,(1)单胎头位;(2)胎盘II度;(3)脐绕颈一周,选择顺产发生肩难产的风险,以及发生包括臂丛神经损伤在内的并发症的风险,都已大大高于普通产妇。肩难产不仅影响胎儿的健康,也影响到产妇的身体健康,相比之下,剖宫产对产妇的风险不大,对胎儿所带来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上述医疗信息对于患方选择分娩方式而言毫无疑问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此医院都应该予以明确告知说明。因此,尽管医院告知了患方阴道分娩存风险,鉴定机构仍然认定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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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甲医院认为,患者李女士已有剖宫产史,结合B超报告(单胎头位、胎盘II度、脐绕颈一周),属剖宫产适应症,患者入院后待产期间及分娩过程中均先后多次书面告知,应进行剖宫产,否则造成孕妇及胎儿危险,患者及家属拒绝剖宫产并签字为凭,病历记载均已显示,院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和风险注意义务,但是患者坚决拒绝剖宫产,坚持自然分娩。由于患者李女士过错造成患儿人身损害,责任应当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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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甲医院产前对可能发生肩难产估计不足,肩难产处理不到位,李女士系剖宫产史(疤痕子宫)再孕,李女士选择阴道分娩,医方对此种选择可能产生的风险虽进行了告知,但未进行预防产妇出现高风险的必要措施,诊疗行为存在缺陷,与患儿臂丛神经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鉴于患方存在过失,且肩难产预测及处理均有一定难度,甲医院过错参与度考虑为30%。患儿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治疗后遗留右上肢瘫,肌力0级,属四级伤残。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决甲医院赔偿患儿人身损害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律简析
妇产科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据医法汇团队《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数据显示,在据以分析的3177件二审案件中,妇产科以600件的数量占据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首位。而在医方败诉的案件中,医疗机构因未尽告知义务的败诉率高达23%,为医方败诉的第二大原因。
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为了平衡医患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均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且在取得患者同意后才可实施诊疗行为,采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需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本案中,李女士属剖宫产适应症,(1)单胎头位;(2)胎盘II度;(3)脐绕颈一周,选择顺产发生肩难产的风险,以及发生包括臂丛神经损伤在内的并发症的风险,都已大大高于普通产妇。肩难产不仅影响胎儿的健康,也影响到产妇的身体健康,相比之下,剖宫产对产妇的风险不大,对胎儿所带来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上述医疗信息对于患方选择分娩方式而言毫无疑问具有重要的影响,对此医院都应该予以明确告知说明。因此,尽管医院告知了患方阴道分娩存风险,鉴定机构仍然认定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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