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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6T02:22:49+00:00
5月1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广州市2021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一个案例值得关注,男子石某宇在2020年的一天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身亡,发病前仍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石某宇的家人为其申请工伤,但被人社部门驳回。
法院二审认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天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宇的配偶田某静向荔湾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荔湾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静不服,诉至法院。
二审的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查阅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其同事陈述认为,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认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和荔湾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成荔湾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法官认为,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持续在微信上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其中一个案例值得关注,男子石某宇在2020年的一天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身亡,发病前仍一直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石某宇的家人为其申请工伤,但被人社部门驳回。
法院二审认为,为了单位的利益,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石某宇生前是广州市潺泉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宇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天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宇的配偶田某静向荔湾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荔湾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田某静不服,诉至法院。
二审的广州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查阅石某宇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其同事陈述认为,石某宇回家后继续处理工作是常态,认定石某宇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和荔湾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成荔湾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静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法官认为,石某宇上班时的工作方式是通过微信对接同事、接洽客户,下班后继续通过微信处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态。事发当天,石某宇从上班开始至其突发疾病倒地,持续在微信上处理工作,具有连贯性。石某宇在家回复工作信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