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r
2021-09-05T04:55:51+00:00
先说一下立场吧,我爸是法院退休老法官,后来转副院长,从业经历40年,审判经验35年。我自己也是学的法律,现在在高校当法学系老师。想给大家说一下货拉拉这个判决背后的一些东西吧。首先定调就是这个判决几乎就可以说是法律实践领域“新老理论争锋”的典型,那个司机很有可能遇到了一帮固守老思路老办法的检方和法官才导致了这样的一个结果。
首先解释一下一个大家一贯以来的偏见:可能大家都以为法学就是死记硬背法条,包括我自己的学生都有很多一直持这个观念。但事实上,法律的学术和实践中根本不会出现抱着本法条死记硬背。就拿我和我爸从业时候的经历来说:我主攻民商法,民法典法条一千多条,各类司法解释不计其数;公司法法条全文两百条,司法解释若干;私募股权基金类的法条和行政法规用pdf都能整理出700多页,总字数52万字。我爸以前在民二,主管房地产、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家里有个占地长4米/高2.6米的大书柜,里面全部是关于这些领域的法条和司法解释。这些东西怎么可能靠人力去背诵?每年新出的法条和司法解释数以千计,如果司法从业者都是死记硬背的话,哪来时间做司法实践?全拿去背书了。
第二点,为什么说开放其他行业到法律行业是严重的不负责任。这是因为,法律真的是一门极度严谨、对逻辑和思维要求极高的学科,我们大一的时候会有一门叫做“法律逻辑学”的课程,说得难听点,那就是很多人被法学劝退的第一步,当初我们大一有12个人转专业,无一例外全部是逻辑学挂科,而且预感补考也考不过。这里也放一个逻辑学的试题,大家可以感受下但是遗憾的是,像这类很基础但对于理顺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当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课,仅仅只因为“法考”不考,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在院校得到学生和老师的重视,更不可能有专门的校外机构去进行培训,因此无基础的人员从事法律工作天生就会缺一块必要技能。这是其一。其二,由于作为法律工作入职门槛的“职业资格考试”具有很强的应试性(早年间的问题,法考改革后好很多)很多半路出家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典型的做题家,给他一个法律题他会做,但为什么是这样做的,背后是什么样的法律逻辑,他们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因为他们自始至终就根本没有接受过相关的法学培训。前一阵子和一个自诩很厉害的刑辩律师交流,结果聊下了对方连刑法领域很有名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都说不出个所以然;这也就是为什么早年的法院经常出现很多“合法但不合理”的判决。
第三点,单纯来说下货拉拉的这个检方指控,在我国的刑事领域对于定罪量刑一直有一个路线之争,那就是延续苏联刑法中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即“四要件”理论):如果一个案件中,嫌疑人具备符合罪名的主观或客观意识,并对符合罪名的客观客体/对象采取了符合罪名的客观行为,那么就成罪;
另一个则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教授所支持和主张的三阶层理论,同时也是现在法考和司法教育中赞成的理论,即犯罪构成存在该当性(行为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罪行)、违法性(行为本身触及法律,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没有如正当防卫、年龄不足等违法阻却事由),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被依法定罪,这个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是首先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同时再基于“一般人的临场认知”去做一个价值判断(这个在罗翔的课程里有详细描述,就不多说了),而原来的四要件只是机械的去对比案情中的主体客体、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既不涉及价值判断,也不涉及具体灵活的判断,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这种审判技术仍然在老一辈和16年以前入职的法官中占据大多数,那么货拉拉也同样的可以看出来有浓郁的“四要件色彩”,即所谓的“应当预见跳车死亡而未预见,也没有采取预防手段而是放人死亡结果发生,因此构成间接故意。”然而这个案件如果采取三阶层的思路,那结果很有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与此同时这也是一个很明显的“套用法条进行审判”的负面结果,那就是法官也有可能不会关注案件中是否符合一般人的合理认知,而是用法条去机械的套用生活中的灵活实践,并粗暴地剪除不符合法条范围的元素。而这也是“非法本”法官/检察官经常犯的错误,个人认为,这也是货拉拉案里面检方所坚持的态度。同时可以预见,如果真的开放“外行”从业,这样的事情会更多。因为除开真的接受了好几年正儿八经的法学教育的人,短期集训出来的法考做题家根本就不具备在案件审理中正确进行价值判断和逻辑分析的能力。
首先解释一下一个大家一贯以来的偏见:可能大家都以为法学就是死记硬背法条,包括我自己的学生都有很多一直持这个观念。但事实上,法律的学术和实践中根本不会出现抱着本法条死记硬背。就拿我和我爸从业时候的经历来说:我主攻民商法,民法典法条一千多条,各类司法解释不计其数;公司法法条全文两百条,司法解释若干;私募股权基金类的法条和行政法规用pdf都能整理出700多页,总字数52万字。
法条整理目录 ...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9/12/-7Q177-c9qcK2rT3cSsg-it.jpg.medium.jpg[/img]
第二点,为什么说开放其他行业到法律行业是严重的不负责任。这是因为,法律真的是一门极度严谨、对逻辑和思维要求极高的学科,我们大一的时候会有一门叫做“法律逻辑学”的课程,说得难听点,那就是很多人被法学劝退的第一步,当初我们大一有12个人转专业,无一例外全部是逻辑学挂科,而且预感补考也考不过。这里也放一个逻辑学的试题,大家可以感受下
试题 ...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9/12/-7Q177-aj9iZbT3cSwi-ci.jpg.medium.jpg[/img]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9/12/-7Q177-3g0aZnT3cSwi-lr.jpg.medium.jpg[/img]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9/12/-7Q177-3g0aZnT3cSwi-lr.jpg.medium.jpg[/img]
第三点,单纯来说下货拉拉的这个检方指控,在我国的刑事领域对于定罪量刑一直有一个路线之争,那就是延续苏联刑法中的“主客观一致原则”(即“四要件”理论):如果一个案件中,嫌疑人具备符合罪名的主观或客观意识,并对符合罪名的客观客体/对象采取了符合罪名的客观行为,那么就成罪;
另一个则是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教授所支持和主张的三阶层理论,同时也是现在法考和司法教育中赞成的理论,即犯罪构成存在该当性(行为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罪行)、违法性(行为本身触及法律,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没有如正当防卫、年龄不足等违法阻却事由),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才能被依法定罪,这个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是首先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同时再基于“一般人的临场认知”去做一个价值判断(这个在罗翔的课程里有详细描述,就不多说了),而原来的四要件只是机械的去对比案情中的主体客体、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既不涉及价值判断,也不涉及具体灵活的判断,但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这种审判技术仍然在老一辈和16年以前入职的法官中占据大多数,那么货拉拉也同样的可以看出来有浓郁的“四要件色彩”,即所谓的“应当预见跳车死亡而未预见,也没有采取预防手段而是放人死亡结果发生,因此构成间接故意。”然而这个案件如果采取三阶层的思路,那结果很有可能就完全不一样。与此同时这也是一个很明显的“套用法条进行审判”的负面结果,那就是法官也有可能不会关注案件中是否符合一般人的合理认知,而是用法条去机械的套用生活中的灵活实践,并粗暴地剪除不符合法条范围的元素。而这也是“非法本”法官/检察官经常犯的错误,个人认为,这也是货拉拉案里面检方所坚持的态度。同时可以预见,如果真的开放“外行”从业,这样的事情会更多。因为除开真的接受了好几年正儿八经的法学教育的人,短期集训出来的法考做题家根本就不具备在案件审理中正确进行价值判断和逻辑分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