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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T08:47:13+00:00
[url=https://www.msn.cn/zh-cn/news/national/%E4%BE%B5%E7%8A%AF%E5%90%B4%E4%BA%AC%E8%82%96%E5%83%8F%E6%9D%83-%E6%88%98%E7%8B%BC-%E7%94%B3%E8%AF%B7%E5%AF%B9%E6%88%98%E7%8B%BC%E5%85%AC%E5%8F%B8%E9%99%90%E5%88%B6%E6%B6%88%E8%B4%B9/ar-AAQNUFd?ocid=winp2octtaskbar]侵犯吴京肖像权,“战狼”申请对战狼公司限制消费[/url]
红星资本局11月17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近日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对象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春祥,申请人为吴京,其关联案件为该公司与吴京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11/18/-7Qmkno-3w6pK20T1kSh0-i7.jpg[/img]
2021年7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
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吴京得知战狼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肖像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战狼槟榔”外包装中,包装袋内也放入了带有其肖像的兑奖卡,外包装和兑奖卡上均标注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战狼槟榔”在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卖,在抖音平台上有用户发布上述带有其肖像的产品宣传。
吴京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被告战狼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判决结果为: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邓凌瑶
责编 任志江 编辑 陶玥阳
红星资本局11月17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近日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对象为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春祥,申请人为吴京,其关联案件为该公司与吴京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11/18/-7Qmkno-3w6pK20T1kSh0-i7.jpg[/img]
2021年7月,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
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吴京得知战狼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肖像用于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战狼槟榔”外包装中,包装袋内也放入了带有其肖像的兑奖卡,外包装和兑奖卡上均标注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战狼槟榔”在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售卖,在抖音平台上有用户发布上述带有其肖像的产品宣传。
吴京认为,战狼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遂将其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战狼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吴京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吴京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战狼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且吴京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被告战狼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提及,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肖像的载体包括剧照,“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种呈现方式”。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判决结果为:战狼公司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4万元、公证费2000元,合计34.2万元;战狼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含有吴京肖像和姓名的产品和宣传品;在其经营的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声明向吴京赔礼道歉。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邓凌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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