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1450们科普一下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战俘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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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n

2020-10-29T13:23:48+00:00

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8月12日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发表声明,宣布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8月12日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之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列各类人员之一种:
1、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2、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合乎下列所有条件:
a、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b、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c、公开携带武器;

d、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

3、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

4、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之人,如军用机上之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人、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但须彼等已获得其所伴随之武装部队的准许,该武装部队应为此目的发给彼等以与附件格式相似之身份证。

5、冲突各方之商船队之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与见习生,以及民航机上之工作人员,而依国际法之任何其他规定不能享受更优惠之待遇者。

6、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

[s:a2:诶嘿]全民皆兵不是不可以哦,不过请查看是否满足以上6类条款之一。另外打黑枪的游击队不受日内瓦公约保护哦,参考第二类的b c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