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an
2021-08-12T15:42:36+00:00
通告里整个事件两个男的都定义为强制猥亵,特别是早上的张某,理论女方早上打了电话给了房间号(敲门这个不知道是不是女方开的门,警方没说),至少说明女方在早上已经具备一定的意识和判断能力
这里如果张某要强行和女方发生关系,而女方不愿意,不是应该定义为“强奸未遂”么?然后警方却定义为强制猥亵。
我就查了下“强奸未遂”和“强制猥亵”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并明显具有奸淫的故意和目的时,不容易仅仅从客观形式上区别是强奸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这种情况下,区别二者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二者的客观行为表现虽然类似,但绝对不是相同。强奸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奸淫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性交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性交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不同意就罢休……这是啥情况?
“不同意就罢休”可以算中止,未遂是非主观无法实现的情况
第一次报警不说张某,瞒不住了才拉人下水
这女的不该定性为作伪证吗?
你们没有交过女朋友?你俩躺在床上一边亲一边摸,她不反抗,你一要脱裤子她就说不行?
女的和华联张某大概率情人关系,大单肉偿但是后来被老公发现了下不来台就报警,说自己上司,实际
上根本没想搞张某,我觉得女方老公应该在这期间尽快转移资产,并离婚
[quote][pid=541415068,28068493,1]Reply[/pid] Post by [uid=62830778]手一妙个家[/uid] (2021-08-14 23:52):
强奸=物理胁迫
猥亵=语言诱导,你不愿意就不上了[/quote]猥亵主要是除了性行为以外的那些行为,亲啊,摸啊什么的都算猥亵,不光是言语。。
不同意也罢休,很明显就是阳痿啊
主观想强奸,客观无法完成,这叫未遂
主观想强奸,拟实施过程中主观停止,这叫终止
[quote][pid=541415563,28068493,1]Reply[/pid] Post by [uid=60257465]君陌二师兄[/uid] (2021-08-14 23:54):
第一次报警不说张某,瞒不住了才拉人下水
这女的不该定性为作伪证吗?[/quote]其实你说的很有道理,当事人撒谎是几乎没有违法成本的,我国法律目前很缺乏相关的规定。
你也都说了“如果”,显然警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你说的如果发生了,强奸的着手是使用暴力胁迫,没有暴力胁迫的证据就没有强奸
你说的对。
但是你仔细想一想,为什么警方用的是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奸未遂?
有没有一种可能本身就不是强奸未遂呢?
警方的公告只是描述了基础事实,动机原因都没有说。我觉得已经很照顾了。
这案件最搞笑的是暴露出中年男人普遍阳痿的事实;
又或者是女的脱了以后有某些原因让人无从下屌[s:ac:哭笑]
[quote][pid=541415563,28068493,1]Reply[/pid] Post by [uid=60257465]君陌二师兄[/uid] (2021-08-14 23:54):
第一次报警不说张某,瞒不住了才拉人下水
这女的不该定性为作伪证吗?[/quote]也可能是和张某谈好了交换条件,一个半小时足够用来谈条件
如果是姘头关系,张某失心疯要去认个强制猥亵,这玩意可是刑事犯罪,要坐牢的
对于张某,女方报警内容是7月27日晚上喝酒期间有猥亵行为,而且是在8月4日报警的。王某文的报警是在7月28日退房后就报警的。
而见张某是在7月28日早上主动邀约上门,呆了一个多小时,拿走一条内裤,带了避孕套没用。不做判断,但女的确实隐瞒了7月28日早上这段事情。
[quote][pid=541417207,28068493,1]Reply[/pid] Post by [uid=38145166]silenist[/uid] (2021-08-15 00:02):
你说的对。
但是你仔细想一想,为什么警方用的是强制猥亵而不是强奸未遂?
有没有一种可能本身就不是强奸未遂呢?
警方的公告只是描述了基础事实,动机原......[/quote]强制猥亵的场景是女方报案的在饭店期间,而不是你脑补的第二天早上在宾馆房间
因为女方对于第二天一早,清醒状态发生的事没有报案,换句话说女方不认为第二天一早的事对她发生了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