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出口报关须提交进出口双方共同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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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T09:52:3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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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门出台12号公告,明确加强非医用口罩监管措施,并要求出口方和进口方要签订共同声明,确认有关的质量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

4月26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表示,这次三部委发布的12号公告是对优化口罩生产、流通以及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了要求。企业在出口报关的时候,除了提交电子或者书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的通关手续及流程没有什么变化。

对声明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在“单一窗口”上专门增加了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齐全、如实申报的企业来说,不会影响正常的通关。

这里再次提醒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的时候,在“生产销售单位”这一栏目里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以及代码,如实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声明”,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文汇报驻京见习记者 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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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留档免得以后扯皮啊。[s:ac: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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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ul9

没毛病啊,前期白纸黑字讲的明明白白,不然你收到货反手就要我赔几个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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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美帝可以通过一个《与中国的责任声明无效法案》来否定你[s:ac:哭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