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terno
2021-08-06T14:31:21+00:00
目前警方的通报中,跟女方之前文章相违背的地方有:
1,被迫出差,强制要求参加酒宴不成立。
2,灌酒不成立,没人灌周某。
3,酒店的的确确是在得到周某的确认后,才给王某文开的房卡。
4,王某文所谓的四次私入房间,每一次都有非常正当的理由。
5,周某声称的强奸不存在。
也就是说,王某文在本次事件中,唯一违法的时刻,就是在得到女方确认后办房卡之后的那一次进房,警方原文如下:
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
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
这就让人很诧异了。
23时16分,酒店在得到女方的同意情况下,给王某文办理房卡(此时女方是清醒状态)。
23时23分,也就仅仅7分钟后,王某文就对周某实施了猥亵。
这很让人诧异,要知道,女方自己在文中说的,可是自己整个过程中,都处于酒醉不省人事状态。
而且王某文如果真的是蓄意猥亵或蓄意强奸,也未必太弱智了吧,居然进了房间后才想起购买避孕套?
而且还是通过网络购买?这是生怕自己以后被抓时警方找不到罪证吗?
另外,最让人感到无法理解,甚至可以说的上是匪夷所思的来了。
先看官方原文:
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清醒状态下的女方,主动打电话联系一个刚刚在吃饭时对自己进行了猥亵的男人,并告知自己所在酒店的房间号,让他来酒店找自己。)
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张某接到女方电话后,专门携带避孕套来酒店,敲门后,清醒状态下的女方主动开门)
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注意警方这里的用词,既不是“盗窃”,也不是“抢夺”,而是“带走”!)
(细节补充:8月4日,在周某7月28日报警王某一个星期后,才又追加报警客户张某,而且只说了前晚喝酒时的事,完全不提第二天早上的事)
不好意思,以我的智商,我完全完全无法理解女方的思路,在我看来,这已经可以归入到都市怪谈的魔幻情节中了。
简单的总结下:
警方的公告跟女方之前的发文进行对比:
女方在几乎所有的,有监控,可以进行第三方查证的地方,都有不实的表达。
而恰恰在唯一无法进行监控和查证的私密房内,警方认定女方控诉为实。
看到这里,我只能说。
女方之前发文,实在没有必要写那么多过程和细节,直接就说自己在屋子内被性侵就行了。
一方面,说的多,错的多。
另一方面,费那事干嘛,反正最后总归是女方赢了,
赢了王某文,赢了张某,双赢!赢麻了!
而对于济南警方。
我只能说,警方人员你们辛苦了,能看出字里行间你们真正想说什么,但也能明白你们现在承受的巨大压力和苦衷。
还是非常感谢你们,敢于公开详细的过程,让民众自己去分析,去判断。
这个案子,相信日后会被不停的提起,至于是为什么提起,你懂得!
[url]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9769036/answer/2060318766[/url]
1,被迫出差,强制要求参加酒宴不成立。
2,灌酒不成立,没人灌周某。
3,酒店的的确确是在得到周某的确认后,才给王某文开的房卡。
4,王某文所谓的四次私入房间,每一次都有非常正当的理由。
5,周某声称的强奸不存在。
也就是说,王某文在本次事件中,唯一违法的时刻,就是在得到女方确认后办房卡之后的那一次进房,警方原文如下:
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于23时23分进入周某房间。
在房间内,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此时避孕套并未送达。
这就让人很诧异了。
23时16分,酒店在得到女方的同意情况下,给王某文办理房卡(此时女方是清醒状态)。
23时23分,也就仅仅7分钟后,王某文就对周某实施了猥亵。
这很让人诧异,要知道,女方自己在文中说的,可是自己整个过程中,都处于酒醉不省人事状态。
而且王某文如果真的是蓄意猥亵或蓄意强奸,也未必太弱智了吧,居然进了房间后才想起购买避孕套?
而且还是通过网络购买?这是生怕自己以后被抓时警方找不到罪证吗?
另外,最让人感到无法理解,甚至可以说的上是匪夷所思的来了。
先看官方原文:
7月28日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房间号码,(清醒状态下的女方,主动打电话联系一个刚刚在吃饭时对自己进行了猥亵的男人,并告知自己所在酒店的房间号,让他来酒店找自己。)
张某从家中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于7时59分到达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敲门进入周某房间后,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张某接到女方电话后,专门携带避孕套来酒店,敲门后,清醒状态下的女方主动开门)
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注意警方这里的用词,既不是“盗窃”,也不是“抢夺”,而是“带走”!)
(细节补充:8月4日,在周某7月28日报警王某一个星期后,才又追加报警客户张某,而且只说了前晚喝酒时的事,完全不提第二天早上的事)
不好意思,以我的智商,我完全完全无法理解女方的思路,在我看来,这已经可以归入到都市怪谈的魔幻情节中了。
简单的总结下:
警方的公告跟女方之前的发文进行对比:
女方在几乎所有的,有监控,可以进行第三方查证的地方,都有不实的表达。
而恰恰在唯一无法进行监控和查证的私密房内,警方认定女方控诉为实。
看到这里,我只能说。
女方之前发文,实在没有必要写那么多过程和细节,直接就说自己在屋子内被性侵就行了。
一方面,说的多,错的多。
另一方面,费那事干嘛,反正最后总归是女方赢了,
赢了王某文,赢了张某,双赢!赢麻了!
而对于济南警方。
我只能说,警方人员你们辛苦了,能看出字里行间你们真正想说什么,但也能明白你们现在承受的巨大压力和苦衷。
还是非常感谢你们,敢于公开详细的过程,让民众自己去分析,去判断。
这个案子,相信日后会被不停的提起,至于是为什么提起,你懂得!
[url]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79769036/answer/2060318766[/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