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ug
2022-06-28T06:37:52+00:00
本文首发于NGA法学板块[url=https://bbs.nga.cn/read.php?tid=19715538]法学圣堂[/url],欢迎有法学背景的坛友加入讨论。作者就是我,也分享给大伙讨论下。最近看到一个案子,媒体在做正面的宣传引导,还是挺有趣的,大家可以一起探讨下。
[url=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sxb/wns/bsx/zjxflws/202207/t20220701_11856632.shtml]白水检刑不诉(2022)27号《不起诉决定书》[/url]
案件事实:
[quote]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张某甲因张某乙将其女儿张某丙猥亵,张某甲得知后,赶到张某乙家将张某乙用脚蹬倒在地,用拳头向张某乙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张某乙的头部。经司法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quote]一、法律法规依据本次讨论会用到的依据,我贴了法信的链接,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不看也没关系,下面讨论的时候我也会直接明确具体对应的条款。
[url=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296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url][url=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270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rl]
[url=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30227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url](以下简称“两高量刑指引”)
[url=https://www.faxin.cn/lib/dffl/DfflContent.aspx?gid=B109396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url](以下简称“陕西量刑细则”)
二、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一)公检法的职能
案子大体可以分为民案和刑案,二者的流程和适用的法律差别很大,所以遇到一个案件首先就需要区分民事和刑事,而不是一概而论。首先谈谈刑事案件中各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一般的刑事案件流程吧。
大家常说“公检法”,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职能的不同,公安机关也称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也称为“检察机关”“公诉机关”,人民法院也称为“审判机关”。(二)刑案基本流程
三、本案不起诉是什么意思本案中,侦查阶段已经终结,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拿到该案件材料之后,需要审查考虑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不起诉的路径
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了,还查不清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没犯罪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过时效的、犯罪嫌疑人死了等情形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2条,针对未成年人的一些犯轻罪的情形,后续表现的好就可以不起诉。
四、处罚与否根据两高量刑指引
[quote]第三条第(十四)点,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quote]根据陕西量刑细则:
[quote]第四条第(二)点第1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十四个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四条第(二)点第4项,报复故意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第四条第(二)点第5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三条第13项,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第三条第18项,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quote]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二级,二级是最轻的,综合案情及上述量刑意见,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刚好达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一年以下,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确实符合情节轻微。
犯罪嫌疑人也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至于最终是否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则不那么明晰,还需要司法机关来具体判断,而如何来判断,则基于不同价值取向。
此前对该类案件,也有侦查机关直接撤销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本案显然没有那么好判断,于是侦查机关把案子移给了检察院,由检察院来拍这个板。刑法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机能,本案刚好就可以反映这两点。
本案中的被害人,也是实施猥亵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处罚,但尚不清楚是否构成猥亵妇女儿童罪。
从反方来看,该案犯罪人基于亲属被猥亵而出于报复目的故意伤害,侵犯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破坏国家法制秩序,是确定的造成了法益损害。犯罪人也是人,且未经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视为犯罪。如果对本案中的报复伤害行为免除处罚,则等同于变相鼓励复仇,传达的观念就是人人都可以追求轻度的私力救济而免受刑事处罚,无视践踏法律程序,可能会演变为私刑泄愤,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长此以往,将减少对刑罚信任和敬畏。简言之,需要对报复行为作出处罚以维护法的价值与法的尊严。
从正方来看,该案犯罪人出于血亲受侮而报复伤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且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激化矛盾在先,案发后犯罪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承认错误,态度较好。考虑到犯罪人造成的损害较小,双方矛盾易于消解,社会评价趋于正向,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天理人情法律均可理解,不会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同态复仇也可以震慑犯罪人。简言之,人之常情,情节轻微危害小,可以免于处罚。
罗老师经常讲,法益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这个案子就属于大家常说的判缓刑或者判免除处罚,两边都可以,都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违法,也都不离谱。大家觉得是倾向于法益入罪还是伦理出罪呢,反正都是对的。
从个人来看,谁猥亵我女儿,我也要报复。[s:ac:抓狂]不过没收犯罪工具的话就已经是重伤了,还是得有分寸 ,像这个案子这样 。[s:ac:哼]把自己也弄进去了,就得不偿失,双输了。
从上面这句发言就可以看出来,该案是起到了鼓励私力报复的效果的。[s:ac:哭笑]这算是反面作用吧,总之私力救济还是与法的秩序价值相悖的。
[url=https://www.12309.gov.cn/12309/gj/sxb/wns/bsx/zjxflws/202207/t20220701_11856632.shtml]白水检刑不诉(2022)27号《不起诉决定书》[/url]
案件事实:
[quote]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张某甲因张某乙将其女儿张某丙猥亵,张某甲得知后,赶到张某乙家将张某乙用脚蹬倒在地,用拳头向张某乙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张某乙的头部。经司法鉴定,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quote]一、法律法规依据本次讨论会用到的依据,我贴了法信的链接,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查阅。不看也没关系,下面讨论的时候我也会直接明确具体对应的条款。
[url=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2965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url][url=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270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url]
[url=https://www.faxin.cn/lib/Zyfl/ZyflContent.aspx?gid=A30227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url](以下简称“两高量刑指引”)
[url=https://www.faxin.cn/lib/dffl/DfflContent.aspx?gid=B109396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url](以下简称“陕西量刑细则”)
二、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一)公检法的职能
案子大体可以分为民案和刑案,二者的流程和适用的法律差别很大,所以遇到一个案件首先就需要区分民事和刑事,而不是一概而论。首先谈谈刑事案件中各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一般的刑事案件流程吧。
大家常说“公检法”,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职能的不同,公安机关也称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也称为“检察机关”“公诉机关”,人民法院也称为“审判机关”。
职能分工 ...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
-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 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 人民法院:审判。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与本案讨论关联性不高,遂折叠 ...
刑案分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分别由公检法三个机关负责。
这里简单讲一个刑案,便于大家理解各单位在案件中的职能,具体的刑事强制措施,各单位的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等就不详细展开讲了。
1. 侦查阶段
张三嚣张殴打他人致伤,后报警送医,被害人住院治疗。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首先需要调查并进行伤情鉴定,如被害人不构成轻伤,只是轻微伤,则张三的行为违法,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行政处罚),拘留罚款。
如被害人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标准,则公安机关认定张三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此时对张三应当依据刑法进行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
于是公安将“张三殴打他人”案件正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的角色也从治安管理变成了刑事侦查。同时,鉴于张三态度嚣张,为防止张三逃跑或继续造成危害,公安机关决定将张三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
张三被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开展侦查活动,取证、询问、讯问等。
后刑事拘留期限满了,公安机关还有些证据需要继续调查,且张三仍存在社会危险性,于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张三执行逮捕。
最终,公安机关找齐了所有需要的资料,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拿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一看,还真是那么回事儿,于是准备好相关文书,正式代表国家 消灭你! 对张三提起诉讼,称为公诉。张三的身份也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被告人。
3. 审判阶段
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定罪量刑,裁判。然后张三终于从被告人变成了罪犯,关进监狱。
整体看下来,侦查机关的事情其实是纷繁复杂的,家长里短乱七八糟什么都有,检察院和法院则相对程式化一点。实际上也差不多是这样。
这里简单讲一个刑案,便于大家理解各单位在案件中的职能,具体的刑事强制措施,各单位的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等就不详细展开讲了。
1. 侦查阶段
张三嚣张殴打他人致伤,后报警送医,被害人住院治疗。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首先需要调查并进行伤情鉴定,如被害人不构成轻伤,只是轻微伤,则张三的行为违法,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行政处罚),拘留罚款。
如被害人伤情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标准,则公安机关认定张三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此时对张三应当依据刑法进行刑事处罚,而非行政处罚。
于是公安将“张三殴打他人”案件正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的角色也从治安管理变成了刑事侦查。同时,鉴于张三态度嚣张,为防止张三逃跑或继续造成危害,公安机关决定将张三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
张三被刑事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开展侦查活动,取证、询问、讯问等。
后刑事拘留期限满了,公安机关还有些证据需要继续调查,且张三仍存在社会危险性,于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对张三执行逮捕。
最终,公安机关找齐了所有需要的资料,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拿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一看,还真是那么回事儿,于是准备好相关文书,正式代表国家
3. 审判阶段
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定罪量刑,裁判。然后张三终于从被告人变成了罪犯,关进监狱。
整体看下来,侦查机关的事情其实是纷繁复杂的,家长里短乱七八糟什么都有,检察院和法院则相对程式化一点。实际上也差不多是这样。
三、本案不起诉是什么意思本案中,侦查阶段已经终结,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检察院拿到该案件材料之后,需要审查考虑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不起诉的路径
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了,还查不清案件,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没犯罪或者不认为是犯罪的、过时效的、犯罪嫌疑人死了等情形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82条,针对未成年人的一些犯轻罪的情形,后续表现的好就可以不起诉。
大家看看本案的情形是哪一种不起诉? ...
对的,是酌定不起诉。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不起诉。那这时又会产生的新的疑问,为什么不需要判处刑罚呢?犯罪情节轻微怎么认定呢?是我觉得或者大家都觉得不需要就行吗?
四、处罚与否根据两高量刑指引
[quote]第三条第(十四)点,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quote]根据陕西量刑细则:
[quote]第四条第(二)点第1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十四个月(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四条第(二)点第4项,报复故意伤害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第四条第(二)点第5项,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方有过错或者对于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第三条第13项,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第三条第18项,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quote]轻伤分为轻伤一级和二级,二级是最轻的,综合案情及上述量刑意见,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刚好达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一年以下,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确实符合情节轻微。
犯罪嫌疑人也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至于最终是否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则不那么明晰,还需要司法机关来具体判断,而如何来判断,则基于不同价值取向。
此前对该类案件,也有侦查机关直接撤销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本案显然没有那么好判断,于是侦查机关把案子移给了检察院,由检察院来拍这个板。刑法有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机能,本案刚好就可以反映这两点。
本案中的被害人,也是实施猥亵的行为人,应当受到处罚,但尚不清楚是否构成猥亵妇女儿童罪。
从反方来看,该案犯罪人基于亲属被猥亵而出于报复目的故意伤害,侵犯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破坏国家法制秩序,是确定的造成了法益损害。犯罪人也是人,且未经审判,任何人都不得视为犯罪。如果对本案中的报复伤害行为免除处罚,则等同于变相鼓励复仇,传达的观念就是人人都可以追求轻度的私力救济而免受刑事处罚,无视践踏法律程序,可能会演变为私刑泄愤,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长此以往,将减少对刑罚信任和敬畏。简言之,需要对报复行为作出处罚以维护法的价值与法的尊严。
从正方来看,该案犯罪人出于血亲受侮而报复伤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且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激化矛盾在先,案发后犯罪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承认错误,态度较好。考虑到犯罪人造成的损害较小,双方矛盾易于消解,社会评价趋于正向,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天理人情法律均可理解,不会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同态复仇也可以震慑犯罪人。简言之,人之常情,情节轻微危害小,可以免于处罚。
罗老师经常讲,法益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这个案子就属于大家常说的判缓刑或者判免除处罚,两边都可以,都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违法,也都不离谱。大家觉得是倾向于法益入罪还是伦理出罪呢,反正都是对的。
从个人来看,谁猥亵我女儿,我也要报复。[s:ac:抓狂]不过没收犯罪工具的话就已经是重伤了,还是得有分寸
从上面这句发言就可以看出来,该案是起到了鼓励私力报复的效果的。[s:ac:哭笑]这算是反面作用吧,总之私力救济还是与法的秩序价值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