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pi
2021-03-12T10:23:52+00:00
2021年3月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回顾:张某(化名)与2002年12月10日入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重庆路店(下称沃尔玛重庆路店)工作,2005年12月10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1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化名)担任沃尔玛重庆路店营运部门副总经理职务,并约定合同期间张某(化名)同意公司适当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以及进行公司内部调动。2019年9月,沃尔玛重庆路店要求张某(化名)到沈阳工作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化名)不同意。
2019年11月8日,沃尔玛重庆路店书面通知张某(化名)到前台收银主管部门工作,并同时降薪、降职。2020年7月17日,张某(化名)向沃尔玛重庆路店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沃尔玛重庆路店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执法经济补偿金。张某(化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沃尔玛重庆路店支付经济补偿金135220.67元、2019年张某(化名)全年奖金11409.98元以及13薪6603元,并为张某(化名)缴纳各项保险。
沃尔玛重庆路辩称:公司进行职务调整并降低薪酬,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张某(化名)单方面通知沃尔玛重庆路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一审审理,法院认为:在2019年年度公司的年度考核中,并未体现张某(化名)不胜任本质工作,因此沃尔玛重庆路店给张某(化名)降薪、降职,严重侵害了张某(化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化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改变其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征得张某(化名)同意,沃尔玛重庆路店调整其工作岗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张某(化名)在沃尔玛重庆路店工作超过18.5年,应补偿其经济补偿金82733.48元,至于2019年奖金以及十三薪,沃尔玛重庆路店已支付。
依据相关法律,一审法院判决沃尔玛重庆路店赔偿张某(化名)82733.48元。
宣判后,沃尔玛重庆路店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沃尔玛重庆路店无需支付赔偿金。
沃尔玛重庆路店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正认定本案事实,随意评判考核评估结果,属主观臆断。2.张某(化名)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和上诉之前并未提出解除合同,且在该次仲裁和审理中,张某(化名)均未明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化名)考核表可知,张某(化名)在其他考核项目中考核结果为超出期望、胜任工作,在销售和人才发展等指标被考核为有待改进。销售目标是沃尔玛重庆路店自行制定,不能排除标准过高的情况,因此有待改进不等于不胜任工作。沃尔玛重庆路店将张某(化名)从副总岗位调整为收银部门,且降低了其工资待遇,该行为属于克扣。张某(化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沃尔玛重庆路店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顾:张某(化名)与2002年12月10日入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重庆路店(下称沃尔玛重庆路店)工作,2005年12月10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8月1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张某(化名)担任沃尔玛重庆路店营运部门副总经理职务,并约定合同期间张某(化名)同意公司适当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以及进行公司内部调动。2019年9月,沃尔玛重庆路店要求张某(化名)到沈阳工作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化名)不同意。
2019年11月8日,沃尔玛重庆路店书面通知张某(化名)到前台收银主管部门工作,并同时降薪、降职。2020年7月17日,张某(化名)向沃尔玛重庆路店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沃尔玛重庆路店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执法经济补偿金。张某(化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沃尔玛重庆路店支付经济补偿金135220.67元、2019年张某(化名)全年奖金11409.98元以及13薪6603元,并为张某(化名)缴纳各项保险。
沃尔玛重庆路辩称:公司进行职务调整并降低薪酬,符合公司的相关制度。张某(化名)单方面通知沃尔玛重庆路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一审审理,法院认为:在2019年年度公司的年度考核中,并未体现张某(化名)不胜任本质工作,因此沃尔玛重庆路店给张某(化名)降薪、降职,严重侵害了张某(化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化名)担任副总经理职务,改变其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征得张某(化名)同意,沃尔玛重庆路店调整其工作岗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张某(化名)在沃尔玛重庆路店工作超过18.5年,应补偿其经济补偿金82733.48元,至于2019年奖金以及十三薪,沃尔玛重庆路店已支付。
依据相关法律,一审法院判决沃尔玛重庆路店赔偿张某(化名)82733.48元。
宣判后,沃尔玛重庆路店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沃尔玛重庆路店无需支付赔偿金。
沃尔玛重庆路店上诉称:1.原审法院未正认定本案事实,随意评判考核评估结果,属主观臆断。2.张某(化名)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和上诉之前并未提出解除合同,且在该次仲裁和审理中,张某(化名)均未明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张某(化名)考核表可知,张某(化名)在其他考核项目中考核结果为超出期望、胜任工作,在销售和人才发展等指标被考核为有待改进。销售目标是沃尔玛重庆路店自行制定,不能排除标准过高的情况,因此有待改进不等于不胜任工作。沃尔玛重庆路店将张某(化名)从副总岗位调整为收银部门,且降低了其工资待遇,该行为属于克扣。张某(化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沃尔玛重庆路店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