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dokan
2021-07-22T02:34: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换句话说,就算某人真是“牙签”“三分钟”等等,你也不能公开宣扬,否则对方可以起诉你侮辱罪。
当然,这条罪是自诉,而且要求情节严重,所以并非起诉就能赢的。
真按这个罪判了,不就摆明了自己承认是“牙签”“三分钟”吗,就摆烂呗
是可以,不过首先要针对特定一人,其次是情节要严重,不知道牙签这种属不属于情节严重。[s:ac:偷笑]
当然,如果论坛上各位也受到同事或者其他人类似的侮辱,是可以不要忍气吞声的,可以去起诉,毕竟不能让侮辱你的人一点后果都没有。
[quote][pid=534729429,27728018,1]Reply[/pid] Post by [uid=11535554]zqh323[/uid] (2021-07-23 10:58):
真按这个罪判了,不就摆明了自己承认是“牙签”“三分钟”吗,就摆烂呗[/quote]这个倒不是说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是不是有这个缺陷,只要法官认为对方是在宣扬你的隐私或者生理缺陷,并且情节严重,就可以判。
那小和时间短到底是不是生理缺陷?!是不是又要议论一下这个?
[quote][pid=534730376,27728018,1]Reply[/pid] Post by [uid=33797846]海鲜杂烩饭[/uid] (2021-07-23 11:00):
那小和时间短到底是不是生理缺陷?!是不是又要议论一下这个?[/quote]这些属于隐私,也是不能宣扬的,毕竟不可能让人自己暴露隐私来证明自己有没有这些缺陷,所以侮辱罪本身就是一种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在现实中要达到“情节严重”很难,起码双方对骂基本不算的,但是在网络上大事宣扬并且传播广泛这种算不算那就不知道了。
生理缺陷~达不到标准不算,牙签只要能用应该不算缺陷
[quote][tid=27728018]Topic[/tid] Post by [uid=62708173]起风克莱恩[/uid] (2021-07-23 10: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quote]能判多长时间?
本人只在2020年12月5日的朋友聚会中见过都女士一次?
没有灌酒?
没有收手机?
我申明,从来没有过什么“选妃”?
如果有这类行为,请大家放心,我会自己进监狱
我对自己上述的所有话负法律责任。
还tm在这洗吴亦凣。是不是吴亦凣没造谣?
[quote][pid=534731735,27728018,1]Reply[/pid] Post by [uid=3382766]弦系我心[/uid] (2021-07-23 11:04):
能判多长时间?[/quote]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Reply to [pid=534729429,27728018,1]Reply[/pid] Post by [uid=11535554]zqh323[/uid] (2021-07-23 10:58)
这是什么逻辑? 起诉等于默认? 那不起诉呢? 沉默呢?
[quote][pid=534732932,27728018,1]Reply[/pid] Post by [uid=62708173]起风克莱恩[/uid] (2021-07-23 11:08):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quote]大佬,帮忙补在主题里
[quote][pid=534731381,27728018,1]Reply[/pid] Post by [uid=62714053]TTSY1031[/uid] (2021-07-23 11:03):
生理缺陷~达不到标准不算,牙签只要能用应该不算缺陷[/quote]按照法条描述看起来,应该不需要被侮辱人真的具备这些缺陷。
[quote][pid=534729580,27728018,1]Reply[/pid] Post by [uid=207563]dragoonwing[/uid] (2021-07-23 10:58):
是可以,不过首先要针对特定一人,其次是情节要严重,不知道牙签这种属不属于情节严重。[s:ac:偷笑]
当然,如果论坛上各位也受到同事或者其他人类似的侮辱,是可以不要忍气吞声的,可以去起诉,毕竟不能让侮辱你的人一点后果都没有。[/quote]严不严重看社会影响和传播范围
只要吴签想鱼死网破,这个完全够格
[quote][pid=534733029,27728018,1]Reply[/pid] Post by [uid=393628]re迦罗娜[/uid] (2021-07-23 11:08):
这是什么逻辑? 起诉等于默认? 那不起诉呢? 沉默呢?[/quote]不是说不起诉,我肯定支持起诉的,我是说这么罪的名字会引起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