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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T05:23:23+00:00
河北青年报
05-28 11:19河北青年报社官方帐号
2019年8月1日,家住大连某小区的韩女士在阳台上发现大便。查看监控视频发现,是10楼的邹女士家里丢下来的。
愤怒的韩女士带着女儿女婿一行找到邹女士理论,厮打过程中韩女士和邹女士都受伤了,几人均被行政处罚。
被罚行政拘留5日的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邹女士认为,她是被打后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近日,大连中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邹女士的诉请被驳回。
被邻居丢大便后发生厮打
韩女士及其女儿、女婿一起住在大连某小区的3楼。2019年8月21日,韩女士发现中窗前阳台让人扔了大便等垃圾,经查看监控视频,显示是从10楼邹女士家抛出。
17时50分许,韩女士与其女婿、女儿抱着孩子一起找到在楼下看打牌的邹女士理论,并互相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邹女士拿起压扑克牌的木条击打韩女士的头部、面部,韩女士抓挠邹女士的面部和头发。双方厮打导致邹女士、韩女士受伤。
西岗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于2019年8月27日进行了受理,开展了调查取证,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对邹女士、韩女士等4人分别制作了处罚告知笔录,于2019年9月30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邹女士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大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于是,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西岗公安分局提供的当事人及其他在场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视频录像和医院诊断书等证据,能够证实本次纠纷系因原告邹女士向韩女士家窗前阳台丢弃垃圾、粪便引起,韩女士也没有妥善处理矛盾而导致双方发生厮打。邹女士在双方厮打过程中,用木条击打韩女士的头、面部,致韩女士受伤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西岗公安分局给予邹女士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大连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驳回了原告邹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监控视频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垃圾就是上诉人所扔。“监控视频画面即没有显示日期也没有显示时间,即便视频画面显示垃圾是从我家抛出,但也不能直接证明必然是我所为,,我不是独居。”
邹女士认为,她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是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妪,在遭到突然袭击、面对势力强于自己的暴打时,不能苛求我在正当防卫时不得伤害对方。”
大连中院二审认为,邹女士上诉理由涉及前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之外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诉审理范围。
本案中关于殴打他人的主要事实清楚,在案证据确凿充分。根据相关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案有效证据表明,邹女士殴打他人行为的情形与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述解释不相符。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所作案涉治安处罚量罚适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5/29/-7Q2o-b7avKqT1kShs-9c.jpg.medium.jpg[/img]
05-28 11:19河北青年报社官方帐号
2019年8月1日,家住大连某小区的韩女士在阳台上发现大便。查看监控视频发现,是10楼的邹女士家里丢下来的。
愤怒的韩女士带着女儿女婿一行找到邹女士理论,厮打过程中韩女士和邹女士都受伤了,几人均被行政处罚。
被罚行政拘留5日的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邹女士认为,她是被打后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近日,大连中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邹女士的诉请被驳回。
被邻居丢大便后发生厮打
韩女士及其女儿、女婿一起住在大连某小区的3楼。2019年8月21日,韩女士发现中窗前阳台让人扔了大便等垃圾,经查看监控视频,显示是从10楼邹女士家抛出。
17时50分许,韩女士与其女婿、女儿抱着孩子一起找到在楼下看打牌的邹女士理论,并互相厮打。在双方厮打过程中,邹女士拿起压扑克牌的木条击打韩女士的头部、面部,韩女士抓挠邹女士的面部和头发。双方厮打导致邹女士、韩女士受伤。
西岗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于2019年8月27日进行了受理,开展了调查取证,办理延长办案期限审批,对邹女士、韩女士等4人分别制作了处罚告知笔录,于2019年9月30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邹女士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大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于是,邹女士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西岗公安分局提供的当事人及其他在场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监控视频录像和医院诊断书等证据,能够证实本次纠纷系因原告邹女士向韩女士家窗前阳台丢弃垃圾、粪便引起,韩女士也没有妥善处理矛盾而导致双方发生厮打。邹女士在双方厮打过程中,用木条击打韩女士的头、面部,致韩女士受伤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西岗公安分局给予邹女士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大连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驳回了原告邹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邹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监控视频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垃圾就是上诉人所扔。“监控视频画面即没有显示日期也没有显示时间,即便视频画面显示垃圾是从我家抛出,但也不能直接证明必然是我所为,,我不是独居。”
邹女士认为,她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是一位年近六旬的老妪,在遭到突然袭击、面对势力强于自己的暴打时,不能苛求我在正当防卫时不得伤害对方。”
大连中院二审认为,邹女士上诉理由涉及前述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之外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本诉审理范围。
本案中关于殴打他人的主要事实清楚,在案证据确凿充分。根据相关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案有效证据表明,邹女士殴打他人行为的情形与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述解释不相符。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所作案涉治安处罚量罚适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img]https://img.nga.178.com/attachments/mon_202105/29/-7Q2o-b7avKqT1kShs-9c.jpg.medium.jpg[/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