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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T14:35:48+00:00
李甲和李乙这对双胞胎兄弟,自幼智力低下,个人生活依靠家人料理,2009年经诊断为智力三级残疾。
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由他们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
2021年,双胞胎兄弟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撒销妹妹的监护人资格。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双胞胎兄弟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妹妹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双胞胎兄弟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
而这之后,这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妹妹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
因房屋被卖,双胞胎兄弟被送入养老院,而妹妹又不支付两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无着,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妹妹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2011年5月,经李母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宣告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由他们的妹妹李丙为监护人。
2021年,双胞胎兄弟的堂哥李某和李父、李母的养子王某分别向拱墅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撒销妹妹的监护人资格。
申请人李某和王某称,2017年1月,因双胞胎兄弟名下旧房被拆迁,二人各获得安置房屋3套,妹妹李丙时为二人的监护人,由于其不识字,遂授权其子许某作为双胞胎兄弟李甲、李乙的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书》。
而这之后,这6套安置房屋,先后被妹妹李丙及其儿子许某出售,用于偿还许某的债务。
因房屋被卖,双胞胎兄弟被送入养老院,而妹妹又不支付两人的日常生活开支及基本医疗费用,二人生活无着,日常生活开支及医疗保障均靠当地相关部门补助。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妹妹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