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新闻]男性小偷被女性业主强行发生关系,事后感觉受到侮辱报警反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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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T16:01:50+00:00

40多岁的韩女士家住某城市的郊区,这天韩女士过生日,出去跟朋友喝酒,酒后回到家发现自己家的门市开着的,韩女士喝了酒,胆子也比较大,悄悄的进屋,结果发现一名30左右岁的男子正在她的家里翻箱倒柜。


男子看到女主人回来了,吓得魂不守舍,随机与韩女士厮打在一起,结果瘦弱的小偷竟然不是韩女士的对手,韩女士将小偷制服以后并没有立刻报警,而是将他绑在家中。单身已久韩女士看这名男子长相还可以,竟然与他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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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男子感觉自己受到了侮辱,认为自己才是受害者。在离开韩女士的家中以后选择了报警,不过韩女士只是被批评教育,这名男子倒是以入室盗窃的罪名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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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1、相信很多人都不明白,韩女士对刘某实施了性侵,为什么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男性无法成为强奸罪的对象。

2、男性之所以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有以下两个原因:(1)从医学角度出发,男性的身体素质远高于女性。也就是说,只要男性不愿意,基本上不可能会被性侵。(2)为了加大对女性的保护力度。

3、不过,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的受害群体从妇女扩大为他人,男性也成为了被保护的对象。这也是我国对男性性权利保护所迈出的第一步。

4、那么刘某作为报案人又为何被抓了呢?因为刘某在被侵犯之前正在韩女士家偷东西,这是两个行为。就像上述我们所讨论一样,韩女士侵犯刘某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刘某入室盗窃却是实打实的犯罪行为。

5、根据刑法《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刘某虽然仅盗窃到200元现金,不满足数额较大这个要件,但却因其属于入户盗窃,则构成盗窃罪。

6、值得注意的是,刘某选择报案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自首行为,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