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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T03:34:43+00:00
案情经过:2010年10月16日晚9时许,李启铭在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内醉酒驾车,将陈晓凤和张晶晶两名在校女生撞飞,导致张晶晶受伤,陈晓凤死亡。后被闻声赶来的保安和学生截获,在被拦截后,李启铭叫嚣道:"有本事你们去告我,我爸爸是李刚"。
经望都县警方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2011年1月30日,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附上当时适用法律条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2016)冀02刑更140号,对罪犯李启铭减去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2月16日尚未执行的刑期。
个人意见:本案最后定的是交通肇事罪,可以说是定轻了,现在看来应该和玛莎拉蒂案一样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李启铭是在校园道路上酒驾超速,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当时定交通肇事罪认为李启铭是过失犯罪,但是严格来说刑法对"故意"的定义并不是"愿意"发生事故,而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李启铭和谭明明一样都是属于明显的“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最后,6年有期徒刑还获得了减刑,实际上李启铭案应该算是真正轻判了,而且案中还发生代理律师被威胁,现场目击证人无人敢于作证的的情况,真正的令人寒心。
再谈到玛莎拉蒂案,10年过去了,肉眼可见的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在进步,司法生态在改善,这件案件的判决法官的考量应该是很全面了,最后判决算是法理情的和解了。
其他好的方面就不谈了,最关注的应该是后面的执行情况,首先是限制减刑这个条件
根据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简单来讲:无期徒刑根本没办法限制减刑。所以按照常理,谭明明是很有可能获获得减刑,一般的操作流程只能说懂得都懂,当年孙小果的秘诀就在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我国刑法制度规定减刑初衷是取“宽严相济”之道,给予犯罪分子改造的机会,泥潭老哥一味死刑,或者取消减刑属于开历史倒车的行为,但是司法制度的进步了,司法的执行力也要进步,不能让减刑条款变成别有用心之人有恃无恐的令牌,我国在死刑执行方面已经有严格的复核制度,在减刑方面也应该有所行动,比如在减刑方面是否应该斟酌受害一方的意见,减刑的审核程序是不是应该更加严格一点,是不是减刑制度应该引入反腐监督机制,毕竟拿钱办事,权力寻租的行为在司法系统真的要重拳出击。
如果,谭明明真的如泥潭老哥所言,做个短短13年的牢,甚至更短就出来了,制度发展了,执行也要规范啊,莫要让人寒心啊。
经望都县警方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后,提请望都县人民检察院逮捕。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是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2011年1月30日,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有期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
附上当时适用法律条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2016)冀02刑更140号,对罪犯李启铭减去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6年2月16日尚未执行的刑期。
个人意见:本案最后定的是交通肇事罪,可以说是定轻了,现在看来应该和玛莎拉蒂案一样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李启铭是在校园道路上酒驾超速,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当时定交通肇事罪认为李启铭是过失犯罪,但是严格来说刑法对"故意"的定义并不是"愿意"发生事故,而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李启铭和谭明明一样都是属于明显的“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最后,6年有期徒刑还获得了减刑,实际上李启铭案应该算是真正轻判了,而且案中还发生代理律师被威胁,现场目击证人无人敢于作证的的情况,真正的令人寒心。
再谈到玛莎拉蒂案,10年过去了,肉眼可见的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在进步,司法生态在改善,这件案件的判决法官的考量应该是很全面了,最后判决算是法理情的和解了。
其他好的方面就不谈了,最关注的应该是后面的执行情况,首先是限制减刑这个条件
根据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简单来讲:无期徒刑根本没办法限制减刑。所以按照常理,谭明明是很有可能获获得减刑,一般的操作流程只能说懂得都懂,当年孙小果的秘诀就在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我国刑法制度规定减刑初衷是取“宽严相济”之道,给予犯罪分子改造的机会,泥潭老哥一味死刑,或者取消减刑属于开历史倒车的行为,但是司法制度的进步了,司法的执行力也要进步,不能让减刑条款变成别有用心之人有恃无恐的令牌,我国在死刑执行方面已经有严格的复核制度,在减刑方面也应该有所行动,比如在减刑方面是否应该斟酌受害一方的意见,减刑的审核程序是不是应该更加严格一点,是不是减刑制度应该引入反腐监督机制,毕竟拿钱办事,权力寻租的行为在司法系统真的要重拳出击。
如果,谭明明真的如泥潭老哥所言,做个短短13年的牢,甚至更短就出来了,制度发展了,执行也要规范啊,莫要让人寒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