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是不是乱收费?机场建设费的性质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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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іng

2020-05-10T15:58:41+00:00

全国人大代表、鲁南制药集团董事长赵志全提交建议质疑机场建设费的合法性,认为50元的机场建设费于法无据,本质上属乱收费,应予以制止。赵志全调查后发现,征收机场建设费的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机场建设基金的意见》,而该意见是上述三个部门会商一下就出台的一个联合文件,既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未经公众听证。这个文件将机场建设费定义为“基金”,而在1995年3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中则表示,机场建设费的收入划归机场营业所得,即机场在运行中以旅客为经营对象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如果机场建设费是税费,就应该向纳税人说明收取依据和使用情况;如果是捐赠,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如果是投资,就应该有回报。”赵志全称,乘客根本不明白自己为什么要缴纳这个费用,如果是借款给机场,却既不还本也无利息;如果是股金,年终机场也没有给大家分红利;而如果说与公路建设的路桥费类同,可路桥费特指某一具体路桥,其征收也有一定年限,收款后用于还贷,且是向车辆经营者征收,机场建设费却是直接向乘客征收,其合理性令人怀疑。

机场建设费诞生后不久,就因为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而遭到旅客的质疑,为此,1995年10月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以及附件《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然而,《意见》下发后不久便遭到了更强烈的质疑。

当年刚刚被评为“全国十大维权标兵”的福建省龙岩市消费者丘建东在《意见》下发后不久,就向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就50元机场建设费问题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丘建东认为,上述三部门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向乘机者每人每次收取民航机场建设费50元的行为应该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而行政征收的要素之一就是应有立法依据。在丘建东看来,三个部门仅仅在会商后就出台一个联合文件,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国务院批复(国办的转发并不等于国务院本身的批准)就对乘机者征收建设费的行为欠妥。而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为此他对于这种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

2003年SARS后期,机场建设费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6月下旬,有媒体披露,民航总局将取消机场建设费,以对受SARS严重影响的国内民航业进行扶植,而国家有关部门已从当年5月份开始,暂停向航空公司征收民航基础建设基金。对此,民航总局有关发言人第一次公开回应,表示没有调整机场建设费的打算,现行的机场建设费仍然收取。该发言人还表示,机场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对改变国内民航基础设施严重落后的状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列举了美国、英国、日本、巴西、加拿大等国家征收进港、离港费(税)的实例。

在同年7月召开的机票价格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则再次对机场建设费的收取提出质疑。消费者普遍认为,机场在向航空公司收取起降费等使用费的同时,再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已属于重复收费。

法律界代表更明确指出,向乘客收取机场建设费属于行政垄断下的垄断性企业行为,应当予以取消。也有代表提出,可以将机场建设费与机票捆绑在一起,这样不但可以减少消费者登机时的麻烦,也可以节省场地租赁、人员等必要的支出,而航空公司和机场则可以通过内部核算的方式来进行沟通。

然而在民航总局此次将机场建设费并入机票后,航空公司与消费者则第一次站在同一个战壕里,矛头无一例外地指向了对中转旅客的征收部分。国航有关人士对此次建设费的改革表示“莫名其妙”,该人士称,向中转旅客收取机场建设费无非是想加大基金的收取金额,但这种收取显然是一种重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乘客的支出,而乘客自然会将其归咎于航空公司。

而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有关专家则明确表示,“征收机场建设费属于一种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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