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就辞职,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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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ickerdooble

2021-11-01T03:06:28+00:00

2017年7月28日,李春来与天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7月31日被派至青城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李春来参加了青城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青城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

青城公司同意了李春来的辞职申请,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监控显示李春来于当日13时22分离开青城公司。

上班第一天就辞职,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吗?法院这样判
李春来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回家途中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并被该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李春来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李春来家属于2017年12月5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4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天山公司派遣至青城公司员工李春来于2017年7月31日中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31日死亡。李春来同志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天山公司、青城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2018年5月9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天山公司、青城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上班第一天就辞职,回家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算“工伤”吗?法院这样判
一审判决:虽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工伤保险制度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分担工伤风险为主要价值取向。工伤认定案件涉及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等各方利益的权衡,行政审判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其中关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始终位于首要地位。因此,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本案的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李春来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一审审法院认为,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李春来与用工单位青城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李春来向青城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天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李春来在离开青城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天山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李春来离开用工单位青城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李春来在离开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李春来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了天山公司、青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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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两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认为,李春来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与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该交通事故非发生在上下班途中;该交通事故亦非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一审判得非常正确,且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本案中,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7月31日李春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李春来于2017年7月3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上述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等两个问题,原审法院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2017年7月31日上午7时整至13时30分位于XX路(靠近XX大道XX号)的道路交通视频。本院认为,根据人社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已能充分证明2017年7月31日李春来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事实,故对于公司的上述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系化名)

转自山东高法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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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iya Newgate

该说谁倒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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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enn

说句封建迷信点的话,我感觉这公司应该去庙里看一看了,这啥运气啊[s:ac: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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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AssaiLant

算工伤啊,我有个同事,实习期第二天上班被车撞断腿,躺着过实习期[s:ac: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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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ny9160

企业最倒霉,还没来及缴工伤保险,社保局的工伤基金不赔偿,认定工伤以后,社保局会计算出工伤赔偿金额,由企业全额承担....估计下一步企业要起诉社保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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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c

主要争议点应该是办完离职手续回家算下班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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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 of Krypton

按道理应该算,因为如果不是当天入离职操作,当事人可能遇不上这个事情,既然安排人家来上班了就要考虑到这种风险。按法律上来讲,则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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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 SnackPacks

离职下班也是下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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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shi

应该说有点关系,离职下班是因为有上班这个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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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_Bad

[quote][pid=564230501,29332374,1]Reply[/pid] Post by [uid=62807260]好人一辈子平安[/uid] (2021-11-07 11:14):

算工伤啊,我有个同事,实习期第二天上班被车撞断腿,躺着过实习期[s:ac:哭笑][/quote]你那朋友还在合同期又没离职,当然算工伤。他这已经离职了。这公司确实是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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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wther

有啥倒霉的,当然有关系,法院说得这么清楚了[s:ac: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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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Density

确实应该算,22分离开30分车祸,绝对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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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AssaiLant

[quote][pid=564233369,29332374,1]Reply[/pid] Post by [uid=42283264]祭品祈祷中[/uid] (2021-11-07 11:27):

你那朋友还在合同期又没离职,当然算工伤。他这已经离职了。这公司确实是倒霉[/quote]倒霉什么???

你离职又不能马上走,还要干半月一月的,这期间当然是工伤

那怕就是办完,最后一天,下班依然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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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i Harukawa

[quote][pid=564237577,29332374,1]Reply[/pid] Post by [uid=62807260]好人一辈子平安[/uid] (2021-11-07 11:45):

倒霉什么???

你离职又不能马上走,还要干半月一月的,这期间当然是工伤

那怕就是办完,最后一天,下班依然是工伤[/quote]离职干半月一个月是不扣工资,如果不要工资可以立刻走
𝓢𝓬𝓪𝓻𝔂.-avatar

𝓢𝓬𝓪𝓻𝔂.

我觉得法院没毛病[s:ac: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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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nySZN

这个案例给某些大神一个巨大的启发啊。不管公司会不会上社保,都是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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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ux 流入

Reply to [pid=564230684,29332374,1]Reply[/pid] Post by [uid=209276]anounce[/uid] (2021-11-07 11:15)
这文里涉及两个企业,一个是用人单位一个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一点也不冤,是已经签了合同好几天的(7.28-7.31),最多是用工单位起诉用人单位把这赔出去的钱给要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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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AssaiLant

[quote][pid=564239963,29332374,1]Reply[/pid] Post by [uid=500153]白胖教父[/uid] (2021-11-07 11:55):

离职干半月一个月是不扣工资,如果不要工资可以立刻走[/quote]人家为什么不要工资??按发薪结账日计算,公司都是扣着半个月工资的

你要直接走,白干半月不说,有的公司还说你不交接扣钱